刑事案件在经过立案调查之后,并非就必然将会被判定为犯罪行为并予以判决。此举仅仅是启动了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表示已经发现存在着犯罪事实,需要对其进行法律追责。然而,在接下来的侦查、审查起诉乃至审判环节中,需要全面地权衡各类因素,以确定被告是否真的构成犯罪,以及应当承受何种程度的刑罚。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证据的充分性与可靠性,能否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以及被告是否具备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的情节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案件立案后,并非直接判定犯罪并判决,而是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表明存在犯罪事实需追责。后续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需全面权衡因素,确定被告是否犯罪及刑罚程度。考虑因素包括证据充分性、可靠性,能否排除合理怀疑,以及被告是否有从轻、减轻或免罚情节等。
二、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终结后会怎么处理?
在当前的实务操作中,关于指控犯罪的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主要呈现出以下两种情形:
首先是依法将案件资料移交至法院进行审理和审判。
若公安机关经细致调查,充分掌握了确实可靠的证据,并且据此判定犯罪嫌疑人有明确的犯罪行为亟待惩处,那么该案就应依据法律规定,依法将案件相关信息及证据材料进提交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和起诉。
其次则是在侦查过程中,一旦发现该案并不能证明其犯罪嫌疑人负有刑事犯罪责任或者无法实施进一步的追责程序,应当立即对该案做出撤销决定,并对相关涉案人员进行释放,以此确保司法程序公正公平,避免对无辜者造成不必要的打击。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三、刑事案件立案后如何撤销
在刑事案件立案后,撤销案件的途径会根据案情性质、审理阶段以及具体情况等因素有所不同。一般而言,若公安机关管辖并立案调查的案件,出现特定情境下,可以批准撤销:1.行为情节微小且无严重危害性,按法理标准不被认定为构成犯罪;2.针对犯罪行为的追究时限已经超过履行期;3.已按照大赦命令免除刑罚责罚;4.依据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行为,但未有受害者提出控告或撤回控告;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亡;6.其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同样地,若检察机关直接立案调查的案件,符合以上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况,亦可由检察机关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撤销刑事案件是一项严谨的法律程序,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刑事案件立案后,并非直接判定犯罪并判决,而是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表明存在犯罪事实需追责。后续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需全面权衡因素,确定被告是否犯罪及刑罚程度。考虑因素包括证据充分性、可靠性,能否排除合理怀疑,以及被告是否有从轻、减轻或免罚情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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