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孩子是否有权选择自己的监护人
监护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那些在行为能力上有所欠缺的人士,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人身安全、财产权以及所有其他的合法利益都需进行严格监管保护的特定人群。
关于孩子可以自主选择监护人的说法并不准确,无论孩子年龄如何,他们都无法独立行使这一权利。
由于考虑到孩子的智力发育尚未达到能够对如此重大的决定做出最佳最有利选择的阶段,因此,我们的法律体系并未将监护人的选择权赋予给未成年人。
依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始终都是他们的法定监护人。
若未成年人的双亲已离世或因故失去了监护能力,则应由以下人群中具备监护能力者来担此重任:
(1)其祖父祖母、外祖父祖母;
(2)同胞兄长姐妹;
(3)与之关系亲近且愿意担责的其他亲戚或朋友,但前提是必须获得未成年人父母所属单位或住所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认同与批准。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孩子是否有权要求变更抚养权
在孩子无法拥有变更抚养权利的情况下,如果某位父母主张变更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现状,以下几种特殊情形之一的,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明智裁决与支持:首先,在此类情形中,与孩子长期共同生活的一方可因病重或是伤残等原因而无法承担抚养责任;
其次,如果这位家长未尽到抚养职责、存在虐待儿童的恶劣行径,抑或是与孩子共同生活所产生的积极效果远低于可能对孩子心理和生理健康造成的负面影响;
再者,当年满八周岁的孩子强烈希望跟随另一方生活时,倘若对方具有实际抚养能力可满足其愿望;
最后,在特殊情况下还有其他合理且正当的理由,比如已达法定年龄可以自主选择跟随哪一方生活等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监护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那些在行为能力上有所欠缺的人士,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人身安全、财产权以及所有其他的合法利益都需进行严格监管保护的特定人群。
关于孩子可以自主选择监护人的说法并不准确,无论孩子年龄如何,他们都无法独立行使这一权利。
由于考虑到孩子的智力发育尚未达到能够对如此重大的决定做出最佳最有利选择的阶段,因此,我们的法律体系并未将监护人的选择权赋予给未成年人。
依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始终都是他们的法定监护人。
若未成年人的双亲已离世或因故失去了监护能力,则应由以下人群中具备监护能力者来担此重任:
(1)其祖父祖母、外祖父祖母;
(2)同胞兄长姐妹;
(3)与之关系亲近且愿意担责的其他亲戚或朋友,但前提是必须获得未成年人父母所属单位或住所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认同与批准。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