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在什么情况下取消探视权

最新修订 |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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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取消探视权。探望权是离异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严重损害子女的利益时,就应对其探望权的行使给予必要的限制。
离婚在什么情况下取消探视权

一、离婚在什么情况下取消探视权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取消探视权。

探望权是离异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

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严重损害子女的利益时,就应对其探望权的行使给予必要的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在什么情况下可被准许

离婚程序在特定情形下得以批准:

首先是一方当事人被医院确诊为患有法律所禁止的结婚相关疾病,或是存在生理上的残缺,亦或是由于其他非人为因素导致无法进行正常的性行为且难以治愈;

其次是一对新人在进入婚姻殿堂之前并未能充分深入地相互理解,仅仅出于轻率的考虑之下便进而决定喜结连理,随后的时间里夫妻之间始终未能培养出深厚的情感基础以共同步入生活的每一个环节;

再者,在二人决定步入婚姻殿堂之时,一方丧事隐瞒了自身患有精神方面疾病的事实,经过婚姻生活中的治疗后仍然未能痊愈,或是婚前已经得知对方隐藏着精神疾病却选择忽视继续走进婚姻的殿堂,或者另一半在婚姻生活中同样患上精神疾病,尽管经过长时间的治疗尚未恢复,以上任何一种情况都构成了家庭破裂的潜在风险;

第四种情形是当其中一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过程中故意欺骗另一方,伪造相关证件,从而获取《结婚证》;

同时,文中还提到了新婚夫妇在完成登记手续之后,如果并没有实质性的生活在一起,并且似乎没有明显改善的迹象,也可以成为申请离婚的理由之一;

紧接着的例子包括了由于包办、强迫交易等婚姻形式,导致双方随后产生矛盾并提出离婚的请求,即便二人曾经共同生活多年,但事实上感情基础薄弱;

此外,对于那些在婚后不久便立即主动要求离婚的家庭,如果确定无法通过双方沟通来解决问题,法律也是允许的;

接下来的情形则是指在经过两年的痛苦挣扎,双方感情一直无法得到修复,导致最终不得不走上法庭;

还有另行一类情况则是由一方向外寻求婚外情,或者与他人同居,虽然经过长期的耐心教育,但是无辜的那一方仍然无法接受如此的事实,无法妥协,这种情况法律也是允许对方提出离婚申请的;

最后,若有一方犯有重婚罪,无论对方是否提出离婚,法律都会认可并支持这一点的。

当然,除此之外,法律还规定了诸如一方因个人因素贪图安逸不愿工作,成瘾于赌博等不良嗜好,严重影响家庭家庭义务的履行,经多次告诫仍未改变,夫妻间的和谐生活难以为继等等情况,都可以作为申请离婚的理由。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取消探视权。

探望权是离异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

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严重损害子女的利益时,就应对其探望权的行使给予必要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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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给抚养费也不可以取消探视权。探视权是父母对孩子的法定权利,不能因为没有支付抚养费而被随便剥夺。可以以孩子的名义对方,要求其支付抚养费,但是不能阻止对方行使探视权。
《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也不得禁止对方的探视权,探视权是法定权利,只有当父母的探视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人民才有权中止。
探望权强制执行应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切实执行的原则。
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执行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不得采用恐吓、威胁等不法手段;不得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重新安排探望的时间等具体内容,而应当依法保障判决书内容的切实实现,维护法律与司法的权威。
二、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
我国在修改婚姻法时之所以规定探望权,应是考虑到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父母与子女的正常的接触与联系,减少因父母离婚给子女带来的伤害。因此,在执行中应以此为导向,尽可能保障父母双方与子女正常接触与联系的渠道,保证子女获得父母的关爱。
三、教育为主原则。
在强制执行探望权时,应对过错方进行必要的教育与疏导,要把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贯穿始终,切实做好疏导教育工作,争取其提高认识、自觉履行,以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可能对子女带来的影响。要做过细的疏导教育工作,使当事人认识到子女和父母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另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阻碍、拒绝对方行使探望权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同时探望权的实现也是保证子女身心健康的需要,使当事人能够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创造适宜的氛围,主动履行协助义务,从而使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四、强制措施恰当原则。
具体是指在执行这类案件中以说服教育作思想工作为主,但对那些经常无故阻挠,刁难甚至隐匿子女、拒绝对方当事人行使探望权的人,也可以适当的采取强制措施。如拒不配合也会受到妨害民事诉讼的训诫、罚款、拘留等惩罚,同时“对拒不履行判决者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极具法律威慑性的规定,也可以确保这类案件得以执行。但如果将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予以拘留或刑事处罚,必然不利于子女的最大利益,所以应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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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强制执行应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切实执行的原则。
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执行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不得采用恐吓、威胁等不法手段;不得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重新安排探望的时间等具体内容,而应当依法保障判决书内容的切实实现,维护法律与司法的权威。
二、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
我国在修改婚姻法时之所以规定探望权,应是考虑到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父母与子女的正常的接触与联系,减少因父母离婚给子女带来的伤害。因此,在执行中应以此为导向,尽可能保障父母双方与子女正常接触与联系的渠道,保证子女获得父母的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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