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并非意味著过去必然需要实施拘留行为。实际上,拘留这一概念往往特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特定环节,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案的案件,在进行深入侦查的过程中,倘若出现了法定的紧急状况,并且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度嫌疑主体采取了暂时性的剥夺其人身自由权利的强制手段。此乃为了保障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乃至人民法院等司法机构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权益不受侵犯。而从另一角度来看,取保候审应理解为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针对尚未被逮捕或者已被逮捕但需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的指令,旨在防范其逃避侦查、起诉及审判工作,进而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并签署保证书以保证随时接受传唤,同时对其实施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羁押的一种强制管理方式。在处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适用相关法律规定时,是否决定拘留,尤其值得关注。部分案件可能因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较低,只须直接采取取保候审之方式即可妥善解决;然而,也有部分案件则因为情节严重,可能首先必须采取拘留,然后视情再转为取保候审的工作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取保候审不必须先拘留,拘留是对现行犯或重嫌的暂时剥夺自由手段。取保候审要求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随时接受传唤。轻微案件可直接取保候审,严重案件可先拘留后转取保候审。
二、被取保候审有案底吗
1、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通过申请取保候审而获得释放,或不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而成功获得无罪判决的情况下,他们并不会得到任何形式的案底记录。
然而,若已被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依法宣告有罪,不论是判以缓期执行还是实刑,都会在个人档案中有相应的案底记载。
此外,即便是未达到起诉标准或因其他原因而被拘留,但只要被拘留,都将产生拘留证以及释放证书,这些凭证也会被同样地记录到个人档案内。
原因在于,取保候审仅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现时暂时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是否真正涉嫌犯罪行为,因此难以对他们进行定罪及法庭的法律裁决,自然也就不会留有案底。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对于具有以下特殊情形之一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有权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并不足以引发严重社会危害性的;
(三)患有重大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育或正在哺乳自己孩子的妇女,若采用取保候审措施则可能不产生社会危害性的;
(四)在羁押期限持续至期满之际,仍未能完成案件审理工作,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策略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三、取保候审保证金几天之内交清
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缴纳的期限问题,法律未对其作出明文规定具体的时限范围。通常来讲,无论是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亦或是人民法院做出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时刻,相关机构都会向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嫌疑人或被告人发出告知,要求他们在特定的时间段内完成保证金的缴纳工作。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会强调被取保候审人应尽速履行这一义务,以便确保取保候审程序得以顺利实施。若未能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如期缴纳保证金,则有可能对取保候审的审批流程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可能导致取保候审申请无法获得批准。值得我们关注的是,保证金的金额设定会综合考虑到保障诉讼活动正常开展所需的资金需求、被取保候审人所面临的社会风险程度、事例的性质、情节的严重程度、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以及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多方面因素,从而合理确定。
取保候审不必须先拘留,拘留是对现行犯或重嫌的暂时剥夺自由手段。取保候审要求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随时接受传唤。轻微案件可直接取保候审,严重案件可先拘留后转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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