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有结果加重犯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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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有的。非法拘禁罪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是:(一)行为人故意对受害者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二)受害人在被实施非法拘禁行为的过程中死亡;(三)行为人的非法拘禁行为与受害人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四)行为人对受害者的死亡结果没有预见,主观上没有故意,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非法拘禁罪有结果加重犯吗

一、非法拘禁罪有结果加重犯

有的。

非法拘禁罪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是:

(一)行为人故意对受害者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

(二)受害人在被实施非法拘禁行为的过程中死亡;

(三)行为人的非法拘禁行为与受害人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

(四)行为人对受害者的死亡结果没有预见,主观上没有故意,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非法拘禁罪拘留几天判刑

一般情况下,宣告判决所需的最长期限为自羁押之日起最多两个月;但对于案情较为复杂,且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完成审结的情形,亦可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的专门审批,将期限延长一个月;若存在法定情形,即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完成侦查工作并终结案件的,则需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方可将期限延长至两个月;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其他一些特殊情形,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延期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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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加重情节有哪些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2、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3、如果在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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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与犯法拘捕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非法拘禁与犯法拘捕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违法拘留、逮捕是违反拘留、逮捕法规的行为,一般是司法人员在依照法定职权和条件的情况决定、批准、执行拘捕时,违反法律规定约有关程序、手续和时限,并不具有非法拘禁的动机和目的。如:一般的超时限报捕、批捕;未及时办理、出示拘留、逮捕证;未依法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或单位;未先办理延期手续而超期羁押人犯的等,都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因各种客观因素造成错拘、错捕的,也不构成犯罪。需要注意的是,非法拘禁罪中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例如,将妇女洗澡时的换洗衣服拿走,使其基于羞耻心无法走出浴室的行为,就是无形的方法。
二、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拘禁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仅限于“利用职权”的情形;没有利用职权的,不得从重处罚。另外,应当注意,行为人非法拘禁具有多个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在更大幅度上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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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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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致使被绑架人死亡”。限于绑架行为本身过失导致被绑架人死亡,并要求绑架行为与死亡之间具有直接性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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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犯与结果加重犯的区别有什么?
结果犯与结果加重犯在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犯罪行为所触犯的罪名,犯罪的相对情况三方面存在差异。前者只能有一个罪名,后者可以有多个罪名,按照重犯处罚;前者除必要的4个犯罪要件外,犯罪主体的身份、手段,也可以作为加重处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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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因为干活老板一直不给钱,就将老板拘禁起来,让拿钱来换。十几个小时就将人放了,请问非法拘禁不超过24小时算是犯法了吗?
[律师回复] 一般不会定为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7.13法释〔2000〕19号)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在对非法拘禁的时间进行认定的时候需要各位注意,只有持续非法拘禁的时间达到24小时以上的,才会被定为非法拘禁罪。要是拘禁时间没有超过24小时的话,则很难对行为人进定罪量刑。
  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时间持续的长短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难以认定成立本罪。一般情况下,超过24小时,会按犯罪处理的。
  司法实践中,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犯罪处理:
  
(1)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拘禁无辜群众,造成恶劣影响的:
  
(2)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3)多次大量非法拘禁他人,或非法拘禁多人,或非法拘禁时间较长的;
  
(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精神失常或自杀的:
  
(5)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以上就是对非法拘禁不超过24小时算是犯了非法拘禁罪吗问题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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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个同学,大学毕业出来工作有2年了,很老实的一个人,但是前几天被邻居拘禁了,现在是被救出来了,那非法拘禁罪累犯案例 那些呢
[律师回复]
一、基本事实
本案被侵害人覃A欠被告人货款10.7万,期间多次签订还款协议,但从未履行。2009年诉至桂平法院,法院于11月2日调解结案,达成还款协议,但覃A仍不履行协议。2011年1月24,被告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未发现可执行财产,执行未果。期间,覃A通过更换电话号码、远走他乡对被告不理。2011年9月13日,被告人听说覃A已经回到木乐在村里赌钱,就想到村里直接找他还钱。因不熟悉村庄,就让朋友王信坚(本案另一被告,现已取保候审)约了4个朋友一行5人驱车前往。半路上,村里知情人告之,覃A已经赌完从村里回到家,就直接到了覃A家。到目的地后,被告一人进屋约其到桂平。一行人于八点多到桂平一饭店吃饭,期间覃A写下还款计划。后被告要求当晚还三千,覃A不愿,从而发生争执,另外两人对其进行了控述中所谓的殴打(经法医鉴定,不构成轻微伤)。后覃A让一派出所当民警的朋友与父亲一道送来3000元,在写下还款字据后,随即离开。9月14日,即第二天,覃A约被告在一茶馆喝茶,被告与王信坚前往。覃A表示,年底还3万压力太大,经协商重新达成年底2万的协议后离开。陪同覃A在场的有:城北派出所王副所长、当晚送钱的民警、和同村的2个朋友。时隔九天,9月23日,西山派出所称覃A报案,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将被告与王信坚等3人拘留,9月28日报捕,9月30日批捕。期间,王信坚取保候审,其他3人现拘留在市看守所。
二、关于本案涉嫌罪名的几个主要事实
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一般说来,非法拘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在情节上必须达到相当严重程度。结合本案事实,依法不能成立非法拘禁罪。
一是关于非法拘禁行为的认定。被侵害人自始至终没有拒绝同被告人覃柏伟等人在一起,从他上车到饭店吃饭,没有反抗、没有呼救,随身带有的手机电话也没有扣留、没有限制使用,在没有任何强制和保持通讯自由的客观事实前提下,非法拘禁从何谈起?如果被侵害人感觉人身自由受到侵害,他完全可以拒绝上车、可以呼救、可以逃离,可以向众人明示或向外界发出求救信息,但自始至终他没有这样做,事后也没有立即报警,反而在第二天主动约被告出来重新商谈头晚签订的还款协议,这一连串的行为事实只能得出一个结论:事发当晚,被侵害人的人身自由没有受到剥夺,还款协议是在他不反对的情况下签订的,在饭店的滞留不是因为被告强制,而是他为了更好解决欠债问题的自愿行为。
二、关于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主观故意认定。非法拘禁罪在主观上要求有故意,过失或没有故意是不能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本案被告目的是要被侵害人制定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没有侵害他人人身自由的主观故意。至于被告人带上四个朋友一同前往,是因为得知被侵害人在村庄赌博,一来带路二来壮胆。方法固然有所不妥,但属事出有因、情有可原。在整个过程中,被告目的是索取合法债务,无论从当晚要求还三千,还是要求年底还三万(第二日又应被侵害人要求减为两万),相对按法院生效判决应履行的五万到期债务,这种催款充分显示了被告人的克制和对被侵害人的谅解,无刻意刁难, 无乘被侵害人处于不利地位而索取非法利益之意。至于在饭店滞留时间偏长,主观上是为了解决纠纷,并不是要剥夺其人身自由,没有伤害对方的意思,另两被告对其进行所谓的殴打也并非被告真实意图。
二是关于拘禁时间的认定。非法拘禁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要求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难以认定成立非法拘禁罪。而本案,真正剥夺人身自由,拘禁时间的认定应从吃饭结束、被侵害人要走,而被告要求现场还点钱遭拒绝而不让其走开始计算,指控所谓的殴打,也就是在这时开始。就算存在拘禁行为,也只能从这时开始。而这段时间持续不长,从不让侵害人走到有人送来3000元并写下还款字据后回家,不过几十分钟,这种行为属短时间、瞬间性拘禁。显然,不能成立非法拘禁罪。
三是关于殴打行为的认定。本案是被侵害人事发数日后报的案,然后再经法医伤残鉴定,其鉴定结果是:不达轻微伤。固然,殴打他人属行为犯,不论其是否造成被侵害人受伤,即应给以治安管理处罚。但在刑法上,殴打必须是指严重伤害受害人身体的行为。没有造成受害人明显身体伤害的行为是一般的肢体冲突,被侵害人指控所谓的殴打,充其量是另外两个被告与他的肢体冲突。在受侵害人没有达轻微伤的情况下,如果仅因“殴打”行为直接触刑,而不是受到相对较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其不公平显而易见。再者,本被告没有殴打行为,除了两被告供述外,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策划或者指使打人,自然也不应对其他人打人的行为负责。
三、关于本案的情节轻微认定。非法拘禁行为情节轻重由动机、拘禁时间长短、危害综合分析。本案情节轻微,集中表现在:一是本案动机源于追索合法债务,事出被侵害人恶意赖债。事发当天,被侵害人被发现在村庄赌博。如果没有被侵害人恶意逃避债务。在当前老赖横行、赖债惩治不力、恶意欠债事不断的当前,被告行为虽然欠妥,但实属情有可原。二是非法拘禁时间短,本案真正限制其人身自由,从他不想当晚还三千想走而不让走到送来三千并写下还款字据即离开,时间很短,不过几十分钟。三是殴打他人伤情轻,不到轻微伤。被侵害人没有实质的身体伤害,立案后立即到广州打工,事后,被告家属与受侵害人反复沟通道歉,并前往受侵害人家中,取得了受侵害人家属的谅解,没有任何社会危害。以上就是非法拘禁罪累犯案例之一,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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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有结果加重犯么
有的。对行窃这种行为所要面对的处罚需要根据这个行为所导致的结果而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一些结果是需要对行窃的这个人加重处罚的。如果你是偷了像银行、证券机构这样的跟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金融机构的或者刚好就偷到了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文物,你可能就会面临无期限的刑期或者被直接判处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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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又犯非法拘禁能怎么量刑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累犯又犯非法拘禁判多久
对于累犯会从重处罚,且不能适用缓刑。软禁他人半个月,肯定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通常在3年以下刑期,如果致他人重伤或死亡,情况将发生重大变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达半个月,涉嫌犯罪,五年内犯罪,属于累犯,加重处罚。且累犯不适用缓刑的,至于非法拘禁的行为需要看后果的以及案件的事实情况。
相关知识:累犯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即采取必须从重处罚的原则。确定其刑事责任,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①对于累犯必须从重处罚。即无论成立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②从重处罚,是相对于不构成累犯,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言。也即对于累犯的从重处罚,参照的标准,就是在不构成累犯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也有学者认为是“应以不构成累犯的初犯或其它犯罪人为从重处罚的参照标准。具体而言,就是当累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与某一不构成累犯者实施的犯罪行为在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基本相似的条件下,应比照对不构成累犯者应判处的刑罚再予以从重处罚。”这种看法值得研究。因为犯罪人不同,所犯之罪的具体情况不同,这种与其他犯罪人进行的横向比较下,不可能真正做到公平。
③从重处罚,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其刑罚,不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
法律后果
累犯的法律后果
1.对于所有累犯,均应从重处罚。
2.与此相关的还有一条,是刑法的第74条,“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足可看到立法对累犯是持坚决的打击态度
3.其实还有一点,就是累犯也不适用假释,具体是刑法第81条第2款。将上面三点总结一下,就是,应当从重处罚,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
非法拘禁罪属于继续犯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继续犯也叫持续犯,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例如,刑法第238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从行为人非法地把他人拘禁起来的时候开始,一直到恢复他人的人身自由的时候为止,这一非法拘禁的行为处于持续不断的状态。构成继续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继续犯是一个行为,因为主观上继续犯具有对于一个犯罪行为的故意,尽管具有长时间实行的性质,但都是为了达到其犯罪的目的。行为具有这种延续性,但不能由此认为是数行为。例如非法拘禁,拘禁一天是一个行为,拘禁一年也是一个行为,只是行为延续时间长短不同而已,并不涉及行为的单复数问题。具有一个行为是继续犯成立的前提条件,如果是数行为,那就不可能是继续犯。
2、继续犯是持续地侵害同一个法益,如果其所侵害的是法律所保护的不同权益,就不可能是继续犯。
3、继续犯是在犯罪既遂即完全齐备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以后,犯罪状态仍然处于持续之中。不仅是犯罪状态的持续,而且同时也是犯罪行为的持续。
4、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持续地存在,而且是不间断地存在。如果没有行为的这种持续性,就不可能存在继续犯。持续时间长短不影响犯罪构成,但作为犯罪情节,对量刑具有重大意义。当然,如果持续时间很短,综合全案,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可以按照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但那是另一个问题。
非法拘禁的从犯如何定罪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团伙参与非法拘禁的从犯怎么定罪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团伙实施非法拘禁罪时,对犯罪团伙的从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刑事处罚。 从犯是相对于主犯而言的。认定从犯,要从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实际参加的程度、具体罪行的大小、对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等方面,去具体分析判断,看其在共同犯罪中是否起次要的作用或者辅助作用。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通常是指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行为,但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在犯罪集团中,听命于首要分子,参与了某些犯罪活动,或者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参与实施了一部分犯罪活动,但不起主要作用的,一般属于从犯,例如参与盗窃时望风放哨。 一般来说,次要的实行犯罪行较轻、情节不严重,没有直接造成严重后果。 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一般是指为共同犯罪行为事先提供方便、创造有利条件、排除障碍等。例如,提供犯罪工具。 处罚: 我国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从犯与主犯相比,无论是主观恶性还是客观危害,都要轻一些。因此,我国刑法规定的从犯的处罚原则具有科学根据。 从犯的种类有哪些 从犯有“起次要作用”和起“辅助作用”两种。 1、起次要作用的从犯,是指直接参与了共同犯罪,但在犯罪活动中依附于主犯、听命于主犯、受主犯差遣、调动、指挥,在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中,或者参与了犯罪的全过程或者参与了部分犯罪过程,对犯罪活动起次要作用和责任的罪犯。 2、起辅助作用的从犯,是指没有直接参与共同犯罪,但在犯罪过程中为主犯提供情况、准备工具、创造条件、指认被害人或者帮助其逃避、窝赃、销赃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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