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数罪并罚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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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法律体系中,故意伤害罪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并不是数罪并罚的范畴。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过失的加害方非法侵害受害者的健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则强调造成被攻击者生命危险的严重后果。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故意伤害罪的情节升级结果,二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故意伤害罪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数罪并罚吗

一、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人死数罪并罚

在法律体系中,故意伤害罪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并非属于数罪并罚的范畴。究其原因,是因为后者乃是前者的情节升级所引起的更为严重的结果形态。具体来说,“故意伤害罪”这一名词是指负有故意过失的加害方,通过非法手段对受害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侵害的行为;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则是对前述故意伤害行为进行延伸,强调了造成被攻击对象生命危险的严重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法律体系中,故意伤害罪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非数罪并罚范畴。后者为前者情节升级所致更严重结果形态。故意伤害罪指故意过失加害方非法侵害受害者健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则强调造成被攻击者生命危险严重后果。

二、故意伤害罪会被追究什么刑事责任

当涉及到蓄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时,若该行为被定性为犯罪,通常情况下,根据刑事司法程序,被告将面临被法院判处不超过三年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这一处罚

然而,如果故意伤害行为人导致受害者受到重伤的程度较重,则法院可能决定对其施加更严厉的制裁,即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另外,倘若行为人采用极端残忍的手段致使受害者遭受重伤并因此造成了严重残疾,或者是行为人的故意伤害行为直接导致受害者死亡,那么他们将面临更为严重的法律责任,即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判决。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故意伤害罪没有附带民事赔偿怎么办

在故意伤害罪的事件中,若并未存在附带民事赔偿的情况,受害者仍有权利在刑事审判终结之后,单独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进行经济赔偿。在启动民事诉讼程序之前,我们首先应当预备必要的证据材料,例如医疗费用收据、伤残等级鉴定报告等等,这些都将成为证明受害者实际损失的重要依据。值得注意的是,民事诉讼的有效期为三年,自受害者知晓或应当知晓自身权益受损及责任人之日起开始计算。在发起民事诉讼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明确赔偿范围,通常涵盖了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由于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直接物质损失。与此同时,我们还应严格遵守民事诉讼的相关程序和规定,积极主张我们的合法权益。

在法律体系中,故意伤害罪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非数罪并罚范畴。后者为前者情节升级所致更严重结果形态。故意伤害罪指故意过失加害方非法侵害受害者健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则强调造成被攻击者生命危险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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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和故意伤害数罪并罚吗
绑架导致受害者重伤或死亡,属严重罪行,将判十年以上至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如受害人再遭故意伤害,理论上应数罪并罚,但实践中常视为绑架的一部分,不另行惩处。故意伤害致轻伤则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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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成立,客观上要求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对死亡没有故意,但具有预见可能性。张明楷教授指出,既然是伤害致死,当然必须将死亡者限定为伤害的对象,即只有导致伤害的对象死亡时才能认定为伤害致死。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主观上,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致人死亡的结果,且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把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相比较,两者的相同点是:在主观上对死亡的结果都处于一种过失的状态,在客观上都造成了死亡的结果。不过,两者的区别也是十分明显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时,行为人本身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只不过死亡这种结果的发生对行为人来说是一种过失。所以,主观方面表现为伤害的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两种形式的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相反,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人对既没有的故意,也没有伤害的故意,不管伤害还是死亡,任意一种结果的发生,对行为人来说都是过失,出现任何结果对行为人来说,都是违背其意愿和出乎其意料的。所以,虽然两者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致人死亡,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持的是一种放任的态度,而过失致人死亡持的是虽然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或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的态度。
【以案说法】
11月17日18时许,张三因讨要加班工资至李某家中,并与李某等口角,继而与李四等人扭打至室外楼梯口。在张三面朝楼梯、李四背对楼梯扭打时,张三采用抱、推等手段导致李四摔下楼梯,头部着地受伤,后抢救无效于12月25日死亡。
检察院指控张三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张三辩解称,其因去要150元加班工资,遭到李四等人围殴,当时为了逃离现场,只是甩了一下手,就倒退着退下楼梯,李四由于没抓住扶手,才摔倒在地,根本没有想去伤害,也没有想到李四会摔倒致死。辩护人辩称,张三主观上不存在伤害的故意,本案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后该案经历一审、二审,张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判决理由】
生效裁判认为:李四由于张三的外力作用而摔下楼梯受伤、死亡。该外力无论是抱,是推,均是张三意志支配下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张三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他人身体的后果,仍不计后果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应当认定张三具有故意伤害的间接故意,且死亡的后果与张三的行为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当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定罪处罚。故张三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本案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本案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案发后,张三亲属能对李四方作部分赔偿,可酌情对从轻处罚。
另,张三因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致李四死亡,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张三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项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赔偿,因李四方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决定由张三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评析】
本案中,对于张三行为定性形成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张三在与李四等人发生殴打的过程中应当意识到自己采用抱、推等手段致摔下楼梯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身体的后果,仍不计后果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客观上造成了死亡,应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张三和李四之间没有利害关系,没有故意伤害的动机。张三的行为虽然导致李四摔下楼梯并最终死亡,但张三的行为是在挣脱李四时的一种无意识行为,不是出于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最多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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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后又故意伤害数罪并罚吗
是的,绑架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绑架罪中的情节严重情形,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绑架后又故意伤害的应当数罪并罚,但是法律将绑架后故意伤害被绑架人的拟制为绑架罪一罪。所以绑架后故意伤害的是要数罪并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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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何区分防卫过当致人死亡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律师回复] 在许多正当防卫的案件中,防卫过当都是其量刑情节必须要考虑的而范畴,其不同于其他犯罪,防卫过当致人死亡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你们两者有什么区别呢?本文就为您收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浏览。
一、防卫过当致人死亡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有什么区别
两者的差别主要是主观意识上的,防卫过当的主观意思是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进行防范和阻止,但是防卫的措施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对过当造成的伤害后果是过失;而故意伤害是以伤害对方身体,侵害对方健康权为目的的故意侵权行为。
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罪名,因防卫过当造成相对人重伤或死亡,一般会定为“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且应当从轻处罚,一般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故意伤害及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则要重的多,根据后果严重性、主观恶意程度不同,量刑范围很大。从拘役开始,严重的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二、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一种轻微的犯罪行为,它的本质应当是较轻的社会危害性。这是因为,从防卫过当的整个过程来看,防卫人虽然出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目的,但是有一定的罪过心理,在主观上对自己反击和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和结果持放任态度或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态度,客观上防卫人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
三、故意伤害
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构成故意伤害罪,某人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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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成立,客观上要求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对死亡没有故意,但具有预见可能性。张明楷教授指出,既然是伤害致死,当然必须将死亡者限定为伤害的对象,即只有导致伤害的对象死亡时才能认定为伤害致死。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主观上,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致人死亡的结果,且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把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相比较,两者的相同点是:在主观上对死亡的结果都处于一种过失的状态,在客观上都造成了死亡的结果。不过,两者的区别也是十分明显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时,行为人本身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只不过死亡这种结果的发生对行为人来说是一种过失。所以,主观方面表现为伤害的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两种形式的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相反,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人对既没有的故意,也没有伤害的故意,不管伤害还是死亡,任意一种结果的发生,对行为人来说都是过失,出现任何结果对行为人来说,都是违背其意愿和出乎其意料的。所以,虽然两者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致人死亡,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持的是一种放任的态度,而过失致人死亡持的是虽然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或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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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7日18时许,张三因讨要加班工资至李某家中,并与李某等口角,继而与李四等人扭打至室外楼梯口。在张三面朝楼梯、李四背对楼梯扭打时,张三采用抱、推等手段导致李四摔下楼梯,头部着地受伤,后抢救无效于12月25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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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辩解称,其因去要150元加班工资,遭到李四等人围殴,当时为了逃离现场,只是甩了一下手,就倒退着退下楼梯,李四由于没抓住扶手,才摔倒在地,根本没有想去伤害,也没有想到李四会摔倒致死。辩护人辩称,张三主观上不存在伤害的故意,本案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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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张三因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致李四死亡,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张三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项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赔偿,因李四方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决定由张三承担7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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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致小孩死亡赔偿多少数额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医疗费用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如化验费、检查费等)注: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小孩没有工作,没有误工费赔偿。
3、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4、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①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②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费赔偿金额=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5、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残疾赔偿金=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注:
①伤残系数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十级10%、九级20%……一级100%;
②赔偿年限: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6、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注: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7、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公式死亡赔偿金=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赔偿年限注:赔偿年限:按二十年计算。
8、丧葬费的计算公式丧葬费赔偿额=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9、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注: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10、住宿费住宿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1
1、直接财产损失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需鉴定)1
2、车辆停运损失费车辆停运损失费=车辆停运期间的实际损失(需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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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吗?
诈骗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吗,答案是肯定的,如果存在着故意伤害或者是存在着其他类型的犯罪行为和诈骗罪都存在的话,这个时候是需要实行数罪并罚的。而我们国家法律当中,关于数罪并罚的原则也是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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