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委员会委员未过半数,是否可以召开会议
审判委员会并未规定特定的时间安排,审判委员会将在每周二和周五上午各自进行一次例会。
当有紧急情况时,审判委员会亦可临时召集开庭表决。
同时,如果出现不可避免的原因需要推迟案件决策的时候,审判委员会也被赋予临时延期的权利。
总的来说,对于审判委员会,只要成员数量达到半数以上就可以开庭进行讨论与决定了。
在此基础上,审判委员会的各位成员务必准时参加会议。
若因公派往外地上班或拥有假期以及因个人事务无法出席案情研讨与决议会议的情况下,各位成员需向院长或者受命主持审判委员会的副院长提交书面说明并申请相应的请假批准。
通常来说,审判委员会的重要议题都由院长亲自或者是经由院长同意指定的副院长来负责主持会议。
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经由检察长授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也享有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权益。
《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第四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超过半数时,方可开会。
二、审判委员会的职权都有什么
负责全面指导以及督导全院的审判及强制执行事务处理;
对于递交至审判委员会商讨决策的各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与裁决;
积极探索和提炼具有全局性及指导性地位的审判实践经验;
细致研究所涉本院在审判、强制执行工作方面的各种制度及规范要求;
以严谨态度深入研究并发布对法庭审理工作具有重要指导参考价值的相关情形信息;
着力探究审判管理及审判体制改革进程中所面临的重大议题;
对可能涉及到审判、执行工作的各类事宜展开科学研究与分析。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本院审判委员会定于每周二及周五上午举行常规会议,在紧迫情形下亦可适时予以召集调整。参会人数达法定人数之半时亦即具备决策条件,需严格按照时间规定出席会议。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请事假,应以书面申请方式获得院长或特指副院长审批通过方可生效。对于重大议题的研讨与决策,通常由院长或者获准担任主持的副院长亲自主持,并欢迎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莅临指导。在决策过程中,我们始终秉持灵活性与程序严谨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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