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期两个月可以缩短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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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是可以的。公安机关办案,不受任何机关或个人干涉。但是,在公安机关已经查明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前提下,公安机关可以缩短侦查日期即办案期限,尽快结案。这也是为了减少诉讼成本,把更多的力量投入到其他工作中。
侦查期两个月可以缩短吗

一、侦查期两个月可以缩短吗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是可以的。

公安机关办案,不受任何机关或个人干涉。

但是,在公安机关已经查明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前提下,公安机关可以缩短侦查日期即办案期限,尽快结案。

这也是为了减少诉讼成本,把更多的力量投入到其他工作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二、侦查期两个月如果证据不足应该怎么处理

若在侦查期间内发现证据缺乏充足性,对于有必要进行补充侦查的情形,当事人可以选择将案件再次提交至公安机关重新调查,亦或者是自行展开深入的侦查取证工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必须在一个月之内完成所有补充侦查工作。

补充侦查的次数仅限于两次。

若在第二次补充侦查后,仍然无法获取充分的证据支持,那么公安机关应依法撤销该案件,或者由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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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期两个月可以缩短吗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是可以的。公安机关办案,不受任何机关或个人干涉。但是,在公安机关已经查明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前提下,公安机关可以缩短侦查日期即办案期限,尽快结案。这也是为了减少诉讼成本,把更多的力量投入到其他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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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何缩短工作时间?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缩短工作时间的规定 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缩短工作时间。由于劳动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实践活动。在劳动过程中,劳动力使用数量的多少,劳动强度大小,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的差异,劳动者体能消耗及对劳动者身体的影响的不同,据此,我国对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劳动者,早就有过适当的缩短工作时间的规定,主要有四种情况: 1、 从事矿山井下、严重有毒有害、特别繁重和特别紧张体力劳动的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可以少于标准工作时间。 2、 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日工作时间内,可以给婴儿哺乳两次,每次30分钟。 3、 化工行业对有毒有害作业的工人,根据生产的特点和条件,分别实行“三工一休制”与“定期轮流脱离接触”相结合的制度,即工作3天休息1天,每年再轮流脱离原作业岗位1个月,或采用6小时至7小时工作制。 4、 煤矿井下实行四班6小时工作制,纺织行业也曾实行“四班三运转”制度。 实行8小时工作制的好处 1、睡眠休息时间如果少于八小时,则对人的身体不利,且不益于人的智能的发挥,人在工作中就不能集中精神,甚至会打呵欠,虽然多工作了几个小时,但效率却绝比不上前面八小时,而且犯错的比率也就在这延长的几个小时内最高。长期如此,员工就会产生一种疲劳心理,工作对神经的就会变得迟钝,导致员工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的下降,表面上给企业带来了效益,但如果企业能实行员工八小时工作制,则员工在有效工作时间内的工作将得到充分发挥,给企业带来更多的效益。 2、现代社会竞争如此激烈,人人都有一种压抑,员工的压抑需要得到释放,员工的疲劳也需要得到释放,双休日就是大释放,过了双休日,再投身工作中去,满怀,工作起来才能热火朝天!让员工休息好,生活好,员工就能把工作做得更好。这是人的天性使然。 3、赚钱是为了有个安适的生活条件。人是需要生活的,没有良好的生活人生就没意思了。员工可不是机器,员工需要得到尊重,尊重员工最好的办法就是改善员工的生活品质,而不是降低。
侦查期满侦查后两个月后,案件移送检察院,还需要审查吗
[律师回复] 你好, 一、首先,公安机关会视情况对其进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请检察院批捕,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检察院一般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窜作案、结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捕的时候可以延长至一个月,也就是说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长是三十七天。
  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区、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等可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对于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罚的嫌疑人,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
  也就是说,在公安阶段的时间一般是二个半月到三个月左右,最长是八个月。
  然后,案件由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写出意见书及案卷、证据移送到检察院,即审查阶段。这个阶段一般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可延长半个月。
  检察院审查后认可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的期限。
  检察院的公诉科审查完成后,写出公诉书,向对应的提起公诉。
  即: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会达到五个月。
  最后是到。审理是二审终审制,一审是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开庭审判并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 、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如果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上诉;如果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的,也可向上一级提出抗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二审的审判时限跟一审的审限是一样的,也是一个月,不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 、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上诉、抗诉,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是二个半月
  如果有二审,一般是二至三个月,最长五个月。
  如果有认为证据不足退回检察院的情况,时间还会延长。
  综上所述,一个刑事案件,如果不复杂,案情简单,会在五至六个月审理结束,如果复杂,又多次退回,那审限最长会在二年左右。
  在实践中,超期羁押的现象是很多很普遍的,如果碰到有超期羁押的种情况,应当及时聘请律师代为申诉,申请取保候审等,维护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在宣判后,用被判刑期减去已经在内被羁期的时间,
  如果少于一年,那剩下的刑期要在中服刑,在中一般是不会减刑的。如果高于一年,就会在一段时间后按剩余刑期的长短被送到不同的去服刑。
  在内服刑,符合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条件的可以申请减刑、假释、保外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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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补充侦查要几个月的时间?
两次补充侦查一般是不超过两个月的时间,一次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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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侦查,侦查权,侦查流程的概念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侦查、侦查权、侦查程序的概念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款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侦查是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的、的诉讼阶段,是公诉案件的必经程序。公诉案件只有经过侦查,才能决定是否进行和审判。因此,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侦查的目的是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侦查也是一种调查,但它既不同于行政调查和一般的社会调查,也不同于其他诉讼调查,如人民在办案过程中的调查等。它是刑事案件立案后,由侦查机关进行的旨在查明案情、查获犯罪嫌疑人并收集各种证据,确定对犯罪嫌疑人是否的准备活动。
二、侦查的任务
侦查工作的任务,就是依照法定程序发现和收集有关案件的各种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和确定犯罪嫌疑人,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防止现行犯和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犯罪活动或者逃避侦查、和审判,从而保证刑事追诉的有效进行。具体而言,是指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各种证据材料,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防止犯罪分子逃避侦查或者毁灭、伪造证据,串供等,以便将犯罪嫌疑人顺利交付和审判,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三、侦查的意义
(一)侦查是同犯罪做的重要手段
犯罪是一种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罪犯作案后又往往采用多种手段来掩盖真相,逃避制裁。如果没有强有力的侦查活动,就不可能准确、及时地揭露和打击犯罪。
(二)侦查是提起公诉和审判的基础
侦查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阶段,是公安机关、和人民进行刑事诉讼的第一道“工序”。虽然刑事诉讼活动是从立案开始的,但是全面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等实质性活动却是从侦查阶段才开始的,所以它是以后各个诉讼阶段活动的基础。从侦查阶段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来看,侦查是在为和审判做准备。因此,侦查工作进行得如何,对案件能否得到正确、合法、及时的处理,有着直接的影响。如果侦查工作进行得好,收集的证据确实、充分,就会有利于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如果侦查工作有疏漏或者偏差,往往会给或者审判工作带来更大的困难,有的不得不退回补充侦查,有的甚至可能给办案工作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三)侦查是预防犯罪的重要措施,有助于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通过侦查活动,不仅能够查明已经发生的犯罪事实,还可以发现可能发生犯罪的隐患和漏洞,发现社会治安管理和社会上各机关、单位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或者协同有关部¨和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加强安全防范工作,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并且通过侦查活动还可以教育群众,强化群众的法治观念,提高守法的自觉性,提高同犯罪做的积极性。
四、侦查工作的原则
侦查工作的原则是指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它是一系列的基本行为准则,侦查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必须予以遵守。
(一)迅速及时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要立即组织侦查力量,制定侦查方案,及时采取侦查措施,收集案件的各种证据。侦查工作必须迅速及时,这是由侦查工作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侦查工作迅速及时,是顺利完成侦查任务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条件。侦查工作是一项时间性很强的诉讼活动。犯罪分子作案以后,为了掩盖罪行,逃避罪责,总是想方设法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与同案人订立攻守同盟,有的还可能继续危害社会。另外,由于自然的或者其他一些原因,证据难以收集,由此,为了顺利完成侦查工作,侦查人员必须贯彻迅速及时原则。
(二)客观全面原则
所谓客观,就是指一切从实际情况出发,尊重客观事实、按照客观事实的本来面目去认识它并如实反映它。所谓全面,就是要全面地调查了解和反映案件的情况,不能仅仅根据案件的某个情节或部分材料就下结论。这一原则要求侦查人员一切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地收集证据。既要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又要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
(三)深入细致原则
刑事案件千变万化,十分复杂。在侦查过程中,为了准确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侦查人员还必须坚持深入细致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侦查人员必须作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对犯罪的具体情节要全部查清,并要求有相应的证据证明。
(四)依靠群众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在侦查工作中,不仅要充分发挥专门机关的作用,而且要善于依靠群众的力量。犯罪嫌疑人生活在广大人民群众之间,群众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经历、表现都比较了解,可以为侦查人员提供线索;并且由于人民群众对犯罪的深恶痛绝,人民群众也会主动同犯罪做。所以在侦查工作中,侦查人员应当充分注意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
(五)遵守法制原则
程序法制原则是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旨在将刑事诉讼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以防止国家专门机关,恣意妄为,保证刑事诉讼的民主性、公开性,从而顺利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和任务。侦查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进行侦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侦查机关所适用的各种专门侦查手段和采取的强制性措施,稍有不慎,就会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诉讼权利。因此,在侦查工作中,侦查人员必须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收集证据。严禁,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允诺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采取逮捕、拘留等强制措施,也必须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六)保守秘密原则
侦查是同各种刑事犯罪嫌疑人进行的尖锐而复杂的。侦查与反侦查的矛盾,存在于整个侦查的过程。侦查工作的这种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在侦查工作中要注意保守侦查工作秘密,严格禁止将案情、证据、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情况向无关人员泄露,以保证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
(七)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指侦查权在侵犯公民权利时,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选择侵害公民权利最小的方式。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与公民基本权利对抗最严重的一个阶段。在这一阶段中,侦查权的行使可能涉及对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的限制或者剥夺,国家权力与公民个人权利之间的对抗比其他领域更为尖锐。基于侦查阶段的这一特性,现代法治国家普遍确立了比例原则,将侦查权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侵犯设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我国刑事诉讼法有的条文体现了比例原则,如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比例原则的贯彻却远远不够,尤其是侦查阶段对于这一原则的贯彻存在严重缺陷,如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在诉讼手段的适用上非常随意,对于一些强制性诉讼手段的适用过于宽松等。为了避免对公民个人权利的过度侵犯,刑事诉讼法必须确立比例原则。
五、侦查的司法控制
一方面,由于侦查行为的实施大都涉及公民权益,对其进行合理制约显得尤为重要。另一方面,侦查是为了查清案件事实真相,为最终将犯罪嫌疑人交付审判做好准备工作,因此侦查权的运行应主动适应司法的要求,司法权也应介入侦查程序中,对侦查行为进行适当约束。
目前,侦查活动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侦查手段的滥用;二是违法行为的存在和缺乏制裁。而现行立法体制对侦查权缺乏有效的规制,、检察院无从对侦查程序实施实质性的控制。针对所出现的两种情形,应当分别采取不同的司法控制形式。针对前者,应当实施事前审查,在侦查机关作出影响公民基本权利的侦查行为之前,应由裁判主体也就是法官来进行司法审查,由其作出决定。这里要指出的是,并非对所有的侦查行为都进行事前审查,要接受事前审查的侦查行为主要应包括逮捕、羁押、搜查这样一些较严厉的措施,有的学者将其称之为强行性侦查措施,而与之相对应的任意性侦查措施的采用则可由侦查机关地作出决定。针对侦查过程中违法手段的存在和缺乏制裁,则应对其进行事后审查。具体而言,公民对于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其合法权益的侵害,可以寻求司法途径进行救济,也就是采取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这样,通过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的双管齐下,来保障侦查活动依法进行,既控制犯罪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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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后侦查期必须是两个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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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在补充证据后,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有些证据无法补充的,应当作出说明;
(二)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三)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
(四)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的决定。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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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什么是缩短工作时间的方法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缩短工作时间的规定 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缩短工作时间。由于劳动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实践活动。在劳动过程中,劳动力使用数量的多少,劳动强度大小,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的差异,劳动者体能消耗及对劳动者身体的影响的不同,据此,我国对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劳动者,早就有过适当的缩短工作时间的规定,主要有四种情况: 1、 从事矿山井下、严重有毒有害、特别繁重和特别紧张体力劳动的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可以少于标准工作时间。 2、 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日工作时间内,可以给婴儿哺乳两次,每次30分钟。 3、 化工行业对有毒有害作业的工人,根据生产的特点和条件,分别实行“三工一休制”与“定期轮流脱离接触”相结合的制度,即工作3天休息1天,每年再轮流脱离原作业岗位1个月,或采用6小时至7小时工作制。 4、 煤矿井下实行四班6小时工作制,纺织行业也曾实行“四班三运转”制度。 实行8小时工作制的好处 1、睡眠休息时间如果少于八小时,则对人的身体不利,且不益于人的智能的发挥,人在工作中就不能集中精神,甚至会打呵欠,虽然多工作了几个小时,但效率却绝比不上前面八小时,而且犯错的比率也就在这延长的几个小时内最高。长期如此,员工就会产生一种疲劳心理,工作对神经的就会变得迟钝,导致员工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的下降,表面上给企业带来了效益,但如果企业能实行员工八小时工作制,则员工在有效工作时间内的工作将得到充分发挥,给企业带来更多的效益。 2、现代社会竞争如此激烈,人人都有一种压抑,员工的压抑需要得到释放,员工的疲劳也需要得到释放,双休日就是大释放,过了双休日,再投身工作中去,满怀,工作起来才能热火朝天!让员工休息好,生活好,员工就能把工作做得更好。这是人的天性使然。 3、赚钱是为了有个安适的生活条件。人是需要生活的,没有良好的生活人生就没意思了。员工可不是机器,员工需要得到尊重,尊重员工最好的办法就是改善员工的生活品质,而不是降低。
什么叫缩短工作时间的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缩短工作时间的规定 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缩短工作时间。由于劳动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实践活动。在劳动过程中,劳动力使用数量的多少,劳动强度大小,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的差异,劳动者体能消耗及对劳动者身体的影响的不同,据此,我国对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劳动者,早就有过适当的缩短工作时间的规定,主要有四种情况: 1、 从事矿山井下、严重有毒有害、特别繁重和特别紧张体力劳动的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可以少于标准工作时间。 2、 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日工作时间内,可以给婴儿哺乳两次,每次30分钟。 3、 化工行业对有毒有害作业的工人,根据生产的特点和条件,分别实行“三工一休制”与“定期轮流脱离接触”相结合的制度,即工作3天休息1天,每年再轮流脱离原作业岗位1个月,或采用6小时至7小时工作制。 4、 煤矿井下实行四班6小时工作制,纺织行业也曾实行“四班三运转”制度。 实行8小时工作制的好处 1、睡眠休息时间如果少于八小时,则对人的身体不利,且不益于人的智能的发挥,人在工作中就不能集中精神,甚至会打呵欠,虽然多工作了几个小时,但效率却绝比不上前面八小时,而且犯错的比率也就在这延长的几个小时内最高。长期如此,员工就会产生一种疲劳心理,工作对神经的就会变得迟钝,导致员工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的下降,表面上给企业带来了效益,但如果企业能实行员工八小时工作制,则员工在有效工作时间内的工作将得到充分发挥,给企业带来更多的效益。 2、现代社会竞争如此激烈,人人都有一种压抑,员工的压抑需要得到释放,员工的疲劳也需要得到释放,双休日就是大释放,过了双休日,再投身工作中去,满怀,工作起来才能热火朝天!让员工休息好,生活好,员工就能把工作做得更好。这是人的天性使然。 3、赚钱是为了有个安适的生活条件。人是需要生活的,没有良好的生活人生就没意思了。员工可不是机器,员工需要得到尊重,尊重员工最好的办法就是改善员工的生活品质,而不是降低。
缩短工作时间的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缩短工作时间的规定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缩短工作时间的规定
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缩短工作时间。由于劳动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实践活动。在劳动过程中,劳动力使用数量的多少,劳动强度大小,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的差异,劳动者体能消耗及对劳动者身体的影响的不同,据此,我国对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劳动者,早就有过适当的缩短工作时间的规定,主要有四种情况:
1、 从事矿山井下、严重有毒有害、特别繁重和特别紧张体力劳动的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可以少于标准工作时间。
2、 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日工作时间内,可以给婴儿哺乳两次,每次30分钟。
3、 化工行业对有毒有害作业的工人,根据生产的特点和条件,分别实行“三工一休制”与“定期轮流脱离接触”相结合的制度,即工作3天休息1天,每年再轮流脱离原作业岗位1个月,或采用6小时至7小时工作制。
4、 煤矿井下实行四班6小时工作制,纺织行业也曾实行“四班三运转”制度。
实行8小时工作制的好处
1、睡眠休息时间如果少于八小时,则对人的身体不利,且不益于人的智能的发挥,人在工作中就不能集中精神,甚至会打呵欠,虽然多工作了几个小时,但效率却绝比不上前面八小时,而且犯错的比率也就在这延长的几个小时内最高。长期如此,员工就会产生一种疲劳心理,工作对神经的就会变得迟钝,导致员工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的下降,表面上给企业带来了效益,但如果企业能实行员工八小时工作制,则员工在有效工作时间内的工作将得到充分发挥,给企业带来更多的效益。
2、现代社会竞争如此激烈,人人都有一种压抑,员工的压抑需要得到释放,员工的疲劳也需要得到释放,双休日就是大释放,过了双休日,再投身工作中去,满怀,工作起来才能热火朝天!让员工休息好,生活好,员工就能把工作做得更好。这是人的天性使然。
3、赚钱是为了有个安适的生活条件。人是需要生活的,没有良好的生活人生就没意思了。员工可不是机器,员工需要得到尊重,尊重员工最好的办法就是改善员工的生活品质,而不是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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