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借款人实施诈骗行为的具体情形而言,作为保证人究竟需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则需依据具体事实情况进行深入分析与评估。倘若保证人对借款人所采取的诈骗手段并无察觉,且在此前提之下提供担保的行动并无任何不当之处,那么这类情况下,保证人有可能并不需要负起相关的民事责任。然而,若保证人在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过程中,确实存在明显违背法律规定或道德伦理的过失,例如明明知晓借款人有意实施诈骗行为仍然为之提供担保,又或者在审查义务上,未能履行合理之职责,如此种种,都可能会被认定为须对此类欺诈行为负起相应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的严格规定,设定担保权益时应当遵循这部法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所设定的标准和程序。而担保合同的内容则可以划分为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备担保功能的各种合同类型。总体来说,担保合同属于主债权债务合同的附属合同。当主债权债务合同因某种原因被宣布无效之后,则无论是设立金钱抵押、动产质押等诸多担保形式在内的担保合同,也都将自动归于无效,这一原则不受任何例外因素影响。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合同法却也为之留了一定回旋余地,规定了担保合同虽与主债权债务合同一同宣布无效,但如果另有专门的法律条款对于这一事项做出明确规定,则很可能在特定情境下依然会强加于担保人必要的法律责任。一旦担保合同因被证实合法性而宣告无效,那么作为债务人、保证人和债权人的各方,皆应对此负有过错责任者,英勇地承担起各自名分内的民事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保证人是否担责需具体分析。若保证人未察觉诈骗且担保行为无不当,可能不需担责。但明知借款人诈骗或审查失职,则可能担责。担保合同需遵循《民法典》等法律标准,属主债权债务合同附属。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亦无效,但特定情况下,法律另有规定则担保人仍担责。担保合同无效,债务人、保证人和债权人有过错者均担责。
二、借款人属于债权人还是债务
债务人为还款义务承担方。
即,依据法律条文或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协议等规范,在借贷行为中的负债方为债务人和债务人。
在金融会计的专业名词解释里,债务人为应还他人财物的单位或者个人。
简言之,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债务方实质上就是买家,与此相对应,债权方则可被视为售货方。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三、借款人属于债权人吗
在涉及借贷业务的法律合同体系中,归还款项的一方并非是借款人,而应被认定为债务人。对应的,债权人是被赋予了要求债务人足额按期依照约定偿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等相关权益的一方。与此同时,债务人则需要对债权人负有清偿债务义务的一方。具体到借款情景之下,借款人从出借人那里筹得所需资金,并承担起按照既定的期限、方式以及具体金额来归还借款的法定义务。简而言之,作为资金提供者的出借人称为债权人,反之,寻求资金援助的借款人为债务人,也就是我们熟知的借款人。
保证人是否担责需具体分析。若保证人未察觉诈骗且担保行为无不当,可能不需担责。但明知借款人诈骗或审查失职,则可能担责。担保合同需遵循《民法典》等法律标准,属主债权债务合同附属。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亦无效,但特定情况下,法律另有规定则担保人仍担责。担保合同无效,债务人、保证人和债权人有过错者均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