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能否在取保候审期间结束后又被拘留365天内,仍需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详尽的分析判断。如果犯罪嫌疑人为在管制、拘役或被独立执行附加刑期内的人;或是看上去极有可能被判定处以有期徒刑或更重程度刑罚的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他们带来任何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以及在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身怀六甲或在哺乳期内的女性等特殊人群中,对其施加取保候审也不会引发任何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是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请求给予取保候审批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侦查期间,取保候审结束后是否能在365天内再次拘留,需具体分析。若嫌疑人处于刑罚执行中,或可能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取保不致危害社会;或属于病重、孕妇、哺乳期妇女等特殊情况,无社会危害性,可申请取保候审。
二、刑事拘留办不了取保怎么办
在刑事案件中,若希望申请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必须首先符合刑法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
然后,应当向当地市、区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在经相关单位仔细审查后得到批准,方能执行取保候审措施。
具体而言,取保候审职务通常由公安机关来履行。
此外,若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抑或孕妇或哺乳期妇女,其取保候审申请需在保障不至于对社会产生危害性前提下方可予以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刑事拘留办案规定有哪些
刑事拘留乃是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直接予以受理之事件,在进行侦查操作过程中,正值遭遇法定紧急状况之时,针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实施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关于此项办案规定,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必须存在法定的紧急状况,例如正在筹备犯罪行为、实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立即被察觉等情况;其次,作出决定的机构一般为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最后,拘留期限一般设定为三天,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到四天,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天。在执行拘留的过程中,必须向被拘留者展示拘留证,并且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之内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或单位。此外,被拘留者还享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在侦查期间,取保候审结束后是否能在365天内再次拘留,需具体分析。若嫌疑人处于刑罚执行中,或可能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取保不致危害社会;或属于病重、孕妇、哺乳期妇女等特殊情况,无社会危害性,可申请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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