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过了追诉期检察院可以起诉吗
通常情况下,若案件已逾追诉期,那么检察机关将无法提起诉讼。追诉时效乃是根据法律规定而设定的,用以确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性期间。在此期限内,司法机构享有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合法权力;反之,则应依法放弃对其进行进一步追究。但需注意两种例外情形,例如犯罪嫌疑人身负多重罪行时,基于后发之事牵连前案的原则,前案的追诉期限须自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此外,如法定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或死刑,则追诉期限为二十年。若二十年后仍认为必须追诉,则须上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犯罪行为经过以下期限将不再被追诉:
(1)法定最高刑罚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五年;
(2)法定最高刑罚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十年;
(3)法定最高刑罚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限为二十年。若二十年后仍认为必须追诉,则须上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核准。
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自犯罪之日起开始计算;对于具有连续或持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自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开始计算。在追诉期限内再次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自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案件超追诉期,检察机关无法起诉。追诉期限依法而定,逾期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有两种例外:若犯多重罪,前罪追诉期从后罪起算;若最高刑罚为无期或死刑,追诉期为20年,逾期需最高检核准。追诉期限分别为5年、10年、15年、20年,自犯罪终了起算,再犯罪则追诉期重启。
二、过了追诉期的案件怎么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过了追诉期还有用吗
追溯期,乃指由刑法所规定的对犯罪者进行刑事追责的法律有效期。当犯罪行为已经超过该追溯期,便丧失了法律追溯权利,不再承受刑事责任之追究。然而,若犯罪事实发生后,相关单位(如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已经启动立案调查程序,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相关事例,而犯罪嫌疑人却选择逃避侦查或审判,则不受追溯期的限制。此外,若受害者在追溯期内提出控告,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未予立案,同样不受追溯期的限制。总而言之,一旦超过追溯期,通常情况下将不再进行刑事追责,但在上述特殊情形下,犯罪者仍有可能面临法律制裁。
案件超追诉期,检察机关无法起诉。追诉期限依法而定,逾期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有两种例外:若犯多重罪,前罪追诉期从后罪起算;若最高刑罚为无期或死刑,追诉期为20年,逾期需最高检核准。追诉期限分别为5年、10年、15年、20年,自犯罪终了起算,再犯罪则追诉期重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