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需要检察院批准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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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紧急状况下,能够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者实施刑事拘留,限制其人身自由。不过,这个措施需要由公安和检察院执行,一般是适用于侦查过程中的特殊情形。以下这些情况可以先行拘留: 1.预谋犯罪的; 2.被指认为罪犯的; 3.发现犯罪证据的; 4.意图自杀或逃跑的; 5.可能销毁证据的; 6.身份不明的; 7.有重大作案嫌疑的。
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需要检察院批准吗

一、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需要检察院批准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审理案件时,若面临法定义务上的紧急状况,而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者,可以依法进行临时性的人身自由限制措施——即刑事拘留。刑事拘留行为是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共同实施的,用于在侦查过程中,针对现行犯或重要嫌疑人在特殊环境下的临时性控制手段。

同时,公安机关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如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可先行使拘留权:

(1)正在预谋、准备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刻察觉到的;

(2)受害者或在场目击证人指正其为罪犯的;

(3)在相关地点或住所内发现了犯罪证据的;

(4)犯罪行为发生后,意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

(5)有销毁、伪造证据串供可能性的;

(6)无法提供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紧急状况下,可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者实施刑事拘留,限制其人身自由。此措施由公安和检察院执行,适用于侦查过程中的特殊情形。以下情况可先行拘留:预谋犯罪、被指认为罪犯、发现犯罪证据、意图自杀或逃跑、可能销毁证据、身份不明或重大作案嫌疑。

二、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规定有哪些,有哪些规定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法规条款,在公安机关侦办的过程中,对那些已然实施了犯罪行为或者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员,只要符合下述任意一种情况,便可采取先予拘留的措施:

首先是准备进行犯罪活动、正在实施犯罪或犯罪发生之后当场被察觉的情况;

其次是被害人或者现场目击者亲眼证实其涉嫌犯罪的事实;

再次是在其身边或者居住地发现了确凿的犯罪证据;

接着是犯罪行为发生之后有意寻求自杀、试图逃跑或者已经逃离现场的;

再然后是存在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通口供可能性的情况;

还有就是不透露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身份尚未明确的嫌疑人;

最后是有流窜犯罪倾向,曾经多次作案或伙同他人共同作案,属于重大犯罪嫌疑的。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时间是多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人员进行刑事拘留的时限通常为三天。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事例复杂或涉及多名涉案人员等,公安机关可将提请上级部门审查批准的时间适当延长,最多可延长四天。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则有权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延长至三十天。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刑事拘留作为一种临时性的紧急手段,旨在确保公安机关能够以最高效和迅速的方式对犯罪行为展开调查。然而,这并不代表被刑事拘留的嫌疑人就必定有罪,因为在接下来的司法程序中,还需要经过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环节、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等多个环节,直至最后由法院作出定罪量刑的裁决。综上所述,对于刑事拘留的期限应当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执行,以此来维护被拘留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紧急状况下,可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者实施刑事拘留,限制其人身自由。此措施由公安和检察院执行,适用于侦查过程中的特殊情形。以下情况可先行拘留:预谋犯罪、被指认为罪犯、发现犯罪证据、意图自杀或逃跑、可能销毁证据、身份不明或重大作案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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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刑事拘留报捕检察院是否会批捕问题解答如下,
一、刑事拘留报捕检察院会不会批捕
刑事拘留报捕检察院后,检察院会不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依据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逮捕条件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逮捕的执行程序
逮捕的执行程序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在接到执行逮捕的通知后,必须立即执行,并将执行的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程序是:
1、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人民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立即执行逮捕,防止因执行逮捕不及时而发生社会危险性。
2、执行逮捕是一种法律性很强的诉讼行为,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逮捕时,要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宣布逮捕,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字或按手印,并注明时间。被逮捕人拒绝在《逮捕证》上签字或按手印的,应在《逮捕证》上注明。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用适当的强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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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异地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到异地执行逮捕时,应携带《批准逮捕决定书》及其副本、《逮捕证》、介绍信以及被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等,由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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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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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六条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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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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