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诉讼过程中,原告有权选择撤销其诉讼请求。撤销诉讼请求,被称为“撤诉”,是原告于法院收到并受理该案件之后,在判决宣告之前收回自己提起的诉讼的行动。从普遍情况来看,若撤诉不会对国家利益、社会共同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任何损害,那么法院基本上会予以批准撤诉申请。
然而必须注意的是,当案件已经按照普通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或者被迅速简化审判程序的介入,同时已经向各方当事人传达了与之相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信息时,如原告没有合理的理由而拒绝出席庭审或未经法庭允许而擅自离场,则将视为撤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原告在诉讼中可撤诉,即在法院受理至判决前收回诉求。无损国益、公益及他权,法院多会批准。但案件若已公开审理或简化程序审理,并通知各方诉讼权利义务,原告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或擅自离场,将被视为撤诉。
二、立案后是否可以撤诉
诉讼程序启动之后,当事人仍然有权选择撤诉。
但需注意,若涉及民事与行政诉讼范畴,当事人在法庭未正式开庭前皆可提出撤诉请求;
然而如若针对刑事诉讼范畴,仅限于公民自行发起的案件中,当事人方可提出撤诉申请;
反之若为政府提起的公诉案件,则无法进行撤诉。
然而,同样需要格外关注的是,若出现下述几种情形之一,刑事诉讼程序是可以终止的:(一)情节轻微且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判定为非犯罪行为;
(二)犯罪行为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
(三)根据国家特赦法批准的赦免刑罚;
(四)属于刑法中只有告知方才有权追究的犯罪案,若未告知或已经撤销告知方;
(六)根据其他法律规定可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各类特殊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立案后是否过追诉时效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在刑事事例得到正式立案之后,基本上就不需要再深究追诉时效的问题了。追诉时效主要指的是刑法明确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进行刑事追究的有效时间,也就是说一旦相关事例被正式立案,那么刑事追究的程序也就随之启动,此时追诉时效便会自动停止计算。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即使犯罪嫌疑人在立案之后选择逃避侦查或审判,也不会受到追诉期限的限制。另外,如果受害者在追诉期限之内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并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却未予立案的话,同样也不会受到追诉期限的限制。总的来说,在大多数情况下,刑事事例的正式立案都会对追诉时效产生阻断性的影响。
原告在诉讼中可撤诉,即在法院受理至判决前收回诉求。无损国益、公益及他权,法院多会批准。但案件若已公开审理或简化程序审理,并通知各方诉讼权利义务,原告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或擅自离场,将被视为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