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减刑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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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那些被判处死缓的累犯,以及犯下蓄意谋杀、强暴、抢夺、绑架、纵火、爆破、投毒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有组织暴力犯罪的人,应该实施限制减刑政策。这样的政策能够确保刑罚与罪行相匹配,维护刑法的公正和严肃性。
限制减刑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一、限制减刑适用范围是什么

对那些被判定为死刑缓期执行并亦被判为累犯,或是因蓄意谋杀死者、实施强暴、抢夺、绑架纵火、爆破、投放有害物质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及参与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而受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应当实行限制减刑的政策。这种政策的主要目标是通过严格管控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情况,维持罪行与刑罚之间的适当比例关系,进一步彰显刑法的公平公正性及其严肃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对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及犯有蓄意谋杀、强暴、抢夺、绑架、纵火、爆破、投毒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罪及有组织暴力犯罪的,应实施限制减刑政策,确保刑罚与罪行相称,维护刑法公正与严肃性。

二、限制减刑的死缓是多长时间

死缓乃针对犯罪者所采取之惩治措施,全称为“死刑缓期执行”,具体涵义为:

对那些理应处以死刑之人若非必需即刻执行者,可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刑两年执行。

1.在两年期限之内,倘若违法者并未故意实施重罪,则两年期满之后,将其从死刑减至无期徒刑;

行为人被判罚限制减刑的死缓,在缓刑期满后依法将其减至无期徒刑的情况下,再度减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得短于25年。

2.如确有重大立功贡献,则在两年期满后将其减轻至25年有期徒刑;

如缓刑期满后被依法减轻至25年有期徒刑,再度减刑实际执行刑期不得短于20年。

3.若犯罪者蓄意犯罪且经查证的确凿无误,则需呈交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核准,尤其是执行死刑的命令。

《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三、限制减刑的后果包括哪些

实行限制减刑政策意味着对犯罪者的减刑程度将会受到高度严谨的规范制约。这一政策所带来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实际服刑期限将大幅度延长。通常情况下,被实施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满之后,如果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那么他们实际需要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25年;而如果依法被减为25年有期徒刑,那么他们实际需要执行的刑期则不得低于20年。其次,减刑的条件变得更加严格,审查过程也更为严密。在狱中的罪犯获得减刑的机会相较于以往将会有所减少,而且每次减刑的幅度普遍较小。最后,对于罪犯的改造以及重返社会的过程将会产生深远影响,无疑加大了他们在监狱内接受教育改造和心理辅导的时间投入。

对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及犯有蓄意谋杀、强暴、抢夺、绑架、纵火、爆破、投毒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罪及有组织暴力犯罪的,应实施限制减刑政策,确保刑罚与罪行相称,维护刑法公正与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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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比照未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
  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适用于累犯以及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限制其两年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刑之后的实际执行刑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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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缓两年期满死缓两年期满后的处理不应属于减刑范畴。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下称死缓)在两年期满后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处理方法,不应列入探讨的减刑之中。理由是:
1、死缓在两年期满后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处理方法,是刑法规定的必然处理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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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以减刑的情形有哪些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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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叔叔家的小孩应为意外伤人罪进监狱,想要假释出来,则该满足罪犯假释适用条件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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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的对象
  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适用假释。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且属于累犯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假释是对犯罪分子有条件地提前释放,同时,国家并不排除对其继续执行尚未执行的那部分刑罚的可能性。这一特点决定了假释不适用于被判处其他刑罚的犯罪分子。
  
(二)法定的实质条件
  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至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或者关键条件。犯罪分子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确有悔改表现”:认罪伏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和监狱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劳动改造期间一贯表现好,确有悔改表现不致重新犯罪的,或者老弱病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
  此外,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把握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还须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第
一、 为了贯彻对未成年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未成年犯的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犯依法适度放宽。
  第
二、 对罪行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惯犯的假释,主要是根据他们的改造表现,同时也要考虑原判的情况,应当特别慎重,严格掌握。
  
(三)法定的刑罚执行时间条件
  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为了使假释制度的运用有必要的灵活性,我国《刑法》第81条同时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特殊情况”应包括如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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