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面临离婚的困境时,如若配偶一方须承受债务责任,应对此债务的性质及实际情形做好详尽的分析与妥善的处理。若特定债务乃是,配偶一方于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仅以上述人为名义且金额超出通常家庭日常所需而负担的债务,对此类债务,理论上并不被视为夫妇二人的共同责任,而是由负有债务的一方独自承担相应的经济压力。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笔债务确实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表达,则此类债务将被视为夫妇二人的共同责任,在离婚之际,双方有义务共同偿还这部分债务。若共同财产无法完全清偿债务,或者财产已分别归属各自主张,双方可通过协商达成清偿方案;若协商无果,则需交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面对离婚困境,若一方须承担债务,需分析债务性质。通常,超出家庭日常需求的个人债务,应由负债方独立承担。但若能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则视为共同责任。离婚时,双方应协商偿还方案,协商不成则由法院裁决。
二、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有什么
在法律规定中,离婚时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以下几部分:
(首先)婚姻实质关系持续期间中所获得的工资、奖金以及劳动报酬等收入项目;
(其次)生产、经商以及投资活动所产生的收益;
(再次)各种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
(随后)由遗产或遗赠所获得之财产,但如有特别注明归属某一方则不在此列;
(最后)其他符合正当程序且应被认定为共同拥有的所有类型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离婚时夫妻之间有共同贷款怎么判
在离婚诉讼中,对于涉及到夫妻共同贷款的案件,法官通常会综合考量多种因素,例如贷款的实际用途、已经偿付的贷款金额以及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财务状况等等。就一般的司法实践而言,法院会依据如下所述的基本准则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贷款的使用目的:如果贷款是为了满足家庭日常开支或者是为了支持共同投资的业务项目,那么两位涉案人员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共享了债务与还款义务。-偿还的实际情况:倘若某一位当事人已经主导还清了大部分贷款本息,那么在法庭作出裁决时,这个事实很可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经济实力对比:双方当事人的收入水平、拥有的资产以及其他相关的经济状况同样也是影响判决结果的关键因素。通常情况下,经济条件更为优越的那一方可能需要承担更大份额的还款责任。除此之外,如果贷款协议当中已经明确规定了相关事项,那么法院也会尊重并参照这些条款来做出最终的裁决。因此,我们强烈建议各位面临类似问题的夫妇能够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寻求妥善解决方案,或者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意见和建议,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面对离婚困境,若一方须承担债务,需分析债务性质。通常,超出家庭日常需求的个人债务,应由负债方独立承担。但若能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则视为共同责任。离婚时,双方应协商偿还方案,协商不成则由法院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