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借款人可以由什么担当

最新修订 |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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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共同借款人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亲属,比如夫妻、父母子女,因为家庭需求,他们共同承担贷款责任;第二类是商业伙伴,为了共同的经营活动或项目,联合申请贷款;第三类是好友,基于信任和偿还能力,他们共同承诺还款。
共同借款人可以由什么担当

一、共同借款人可以由什么担当

共同借款人可主要由如下类型人士担任:

1.亲属关系:诸如夫妻、父母以及子女等亲属关系,因家庭经济需求而需共同负担贷款职责。

2.商业合作伙伴:在商务协作过程中,为了达成共同的经营活动或项目目标,而以联合形式向银行申请贷款。

3.好友之间的信用承诺:在双方均具有良好意愿且具备相应偿还债务能力的前提条件下,彼此间做出共同负责还款义务之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共同借款人主要分为三类:亲属,如夫妻、父母子女,因家庭需求共同承担贷款责任;商业伙伴,为共同经营活动或项目,联合申请贷款;好友,基于信任和偿还能力,共同承诺还款。

二、共同借款人只起诉一个

共同借款人同样承担着借款人的责任与义务。

在涉及共同借款的情况下,各个债务人应按照事先明确约定或公正裁决的比例来承担各自的义务;

若未能明确划分份额,则视为各债务人所占份额均等。

然而,作为债权人,有权选择向任一位债务人主张全部债权及相关法律责任,并申请其全额偿还债务。

在此之后,该债务人可依法向其他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债务人进行追索。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三、共同借款人被起诉了一般会怎么判

在共同借款人遭遇诉讼之后,所产生的判决结果往往受到诸多复杂因素的影响。首要关键在于探究借款合同的具体细节约定,比如借款额度、还贷期限以及利息计算等等方面的内容。其次,我们需要对出借人所提供的证据进行严谨的审查,以确定这些证据是否足以证实借款行为的真实性及其与共同借款的共识。若证据确凿无误,那么共同借款人通常需要共同承担偿还贷款的责任。然而,倘若其中某一方能用足够的证据表明其并非实际的借款人,或是涉及到了法定的免责情由,诸如受到欺骗、威胁等情况,可能有助于减轻乃至豁免他们应尽的义务。总的说来,法院对于此类事例做出判决时,必须全面审视所有证据并依据法律规定才能做出判断,且并无固定的处理方式与准则可供参照。

共同借款人主要分为三类:亲属,如夫妻、父母子女,因家庭需求共同承担贷款责任;商业伙伴,为共同经营活动或项目,联合申请贷款;好友,基于信任和偿还能力,共同承诺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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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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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骆某在某银行存款79万余元(凭密码取款)。2000年10月30日,周某从该账户中取款2次,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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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结果
一审认为,该款的所有权应属原告。被告占有该款应当具有合法依据,其主张取款系原告偿付欠款,未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被告占有该款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原告骆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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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认为,从取款凭条上注明存折密码及取款过程可以推断出,被告从原告的存折中取款是经过原告同意的,是原告交付了存折并告知了密码。因此,事实上存在原告给付被告款项的行为。但鉴于被告主张原告的交付存折和密码的行为是归还先前所欠借款,即给付目的在于消灭原债务,而非产生新的债权,故原告应当就给付义务不存在或给付错误之事实负举证责任,原告未能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结果。因此,本案并不构成不当得利。遂判决:撤销原判,驳回骆某的诉讼请求。
三、法理评析
本案是一个利用证明责任法进行裁决的典型案例。那么,谁负有本案的证明责任,谁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
(一)不当得利案件的要件事实和证明对象
不当得利为债的发生原因之
一,也是审判实务中常见的案件类型。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根据该条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
(1)一方(被告方)获得利益;
(2)他方(原告方)受有损失;
(3)被告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在诉讼中,以上三个构成要件均为案件的证明对象,必须由当事人加以证明,才能成立不当得利。
一般情况下,对于前两个要件事实(被告周某取得存款获得利益及原告骆某受有损失),举证较为容易或者无需举证,对于谁应承担证明责任也不会产生争议。但对于第三个要件事实即被告获得利益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原因,往往双方各执一词,并各自提出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在审理时,对该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情况下,应由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常常存在较大分歧。本案
一、二审所作判决结果不一致,就是由此引起。
(二)“被告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这一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产生原因及证明责任法的适用
被告在原告的存折上取款获得利益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根据呢?依被告的主张是归还先前的借款,原告则主张被告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要求,原、被告双方均负有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的义务,即被告应对“取得利益有法律上的根据”负举证责任,而原告则对“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负举证责任。这种责任属于提供证据责任或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行为责任)。
本案中,被告并没有提供原先双方存在借款关系的证据,因此被告对自己提出的“归还先前借款”的主张未完成举证责任;同样,原告在被告提出主张的情况下,既没有提出具有实质性意义的主张(如非债清偿、侵占等),更谈不上举证证明。但从被告知道原告存折的密码及取款后原告多次使用存折的事实可以推断出,原告自己交付过存折,即允许被告在自己的存折上取款的事实是存在的。原告交付存折的行为实际上已构成民事上的给付。这种情况下,对于原告来说,应当提出欠缺给付目的或提出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或给付目的不能达到的主张,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而原告仅称“存折如何拿走不清楚”等,未尽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因此,在双方对自己的主张均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被告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真伪不明。在这种情况下,既不能仅根据原告的主张,得出被告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的事实是真的结论,从而判决原告胜诉;也不能对这一事实作出否定性的结论,直接认定被告获得利益具有法律上的依据。只能依证明责任法进行裁判,即通过证明责任(结果责任)的分配决定胜负。
(三)本案证明责任的分配
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必须对要件事实承担主张责任,并在该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承担证明责任。按照学术理论,此处的要件事实就是证明责任对象,法官在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适用的裁判规范为证明责任法规范。就理论而言,结果责任属于实体法范畴,证明责任的分配已经预先设置于实体法之中(明示或非明示方式),不受诉讼过程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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