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一方对外借款,另一方是否有权归还房屋
首先,需要确定该笔借款的性质及用途,以及相关房产的所有权状况。若借款并未用于夫妇二人的日常生活所需、共同的生产经营事业或经由夫妇双方的共识所做出的决定,此时另一方往往并不存在直接的责任去承担这笔负债。
然而,如若涉及到的房产为夫妇双方的共有资产,并且借款人无力按期偿还此项债务,债权人可以考虑在特定条件下,通过法律诉讼手段来申请对这个家庭共同财产当中的某些份额进行处分,从而达到清偿债务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需明确借款性质和房产所有权。若借款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事业,且未得双方共识,配偶通常无需承担责任。若房产为共有,借款人无法偿债,债权人可依法申请处分共同财产的部分份额以偿还债务。
配偶一方所负担的对外担保债务是否应当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答案并非一成不变,我们必须将关注的焦点放在这个担保债务与夫妻共同生活及共同经营活动之间的关联性上进行深入考察。
如果此种类型的债务表现为对外提供的担保,而且这个担保行为未经配偶另一方的同意,并且也没有被应用于夫妇共有的生产生活过程中,按照严谨的法律规定,这种担保债务应该被认定为配偶一方的个人单方面债务,不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范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夫妻一方对外担保属于共同债务吗
在此问题上,需要依据个案的具体情形进行判定。从普遍性原则来讲,配偶一方基于其身份向外部提供的担保责任并不等同于共同债务。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界定,作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债务,通常是指向家庭日常所需且基于夫妇间双方协商决定而负担的债务。然而,假设一方对外提供的担保责任并非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之所需或者未经得配偶一方的明确认可,那么此类债务应当被视为该对象的个人债务。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担保责任所产生的收益被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配偶另一方对担保行为知情并且予以同意,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法律对于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相对较为复杂,因此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必须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和判断。
需明确借款性质和房产所有权。若借款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事业,且未得双方共识,配偶通常无需承担责任。若房产为共有,借款人无法偿债,债权人可依法申请处分共同财产的部分份额以偿还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