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诉时效是不是根据犯罪情节而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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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设定是为了合理行使刑罚权,维护社会秩序。如果犯罪的最高刑期为五年以下,那么五年后将不再进行追诉;如果犯罪的最高刑期为五年至十年,那么十年后将不再进行追诉;如果犯罪的最高刑期为十年以上,那么十五年后将不再进行追诉;如果犯罪的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或死刑,那么二十年后将不再进行追诉。但是,如果超过二十年还需要追诉的,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核准。《刑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追诉时效是不是根据犯罪情节而定的

一、追诉时效是不是根据犯罪情节而定的

关于诉讼时效,这主要是参照疾法定最高刑来制定的。目的在于在刑罚权得到合理行使的同时,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通常情况下,罪行经历以下豁免时间后便不再被追诉:只要法定最高刑不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后就可豁免;倘若法定最高刑介于五年以上但不满十年有期徒刑之间的,则需等待十年;对于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需要度过十五年;

至于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则需要等待二十年。若在二十年之后仍认为有必要进行追诉的,则必须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此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若在二十年之后仍认为有必要进行追诉的,则必须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诉讼时效依据法定最高刑设定,旨在合理行使刑罚权,维护社会秩序。罪行豁免时间如下:最高刑五年以下,五年后免诉;五年至十年,十年后免诉;十年以上,十五年后免诉;无期徒刑或死刑,二十年后免诉。超过二十年的追诉需最高检核准。《刑法》对此有明确规定。

二、追诉时效是怎么进行规定的

关于刑事案件追诉时效之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若罪行所涉法定最高刑罚未满五年有期徒刑者,国家有权在五年期限届满之后停止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对于犯罪行为所涉法定最高刑罚为五年以上但未达十年有期徒刑者,则在十年内不予追诉;

对于法定最高刑罚达到或超过十年有期徒刑者,则需在十五年期限届满后停止追诉;

至于法定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者,国家则有权利在二十年期限届满之后终止对其刑事追究,如若二十年后仍认为有必要继续追诉,则须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经其批准方可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三、追诉时效是什么情况下执行法律规定

追诉时效,系指依据法律明文规定,对犯罪分子进行刑事追责有效期。通常而言,犯罪行为若经过下列期限,将不得再继续追诉:当其法定最高刑期未满五年有期徒刑时,其追诉期限为五年;若法定最高刑期在五年以上但未满十年有期徒刑,则其追诉期限为十年;若法定最高刑期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则其追诉期限为十五年;若法定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或死刑,则其追诉期限为二十年。然而,若在二十年后,司法机关仍然认为有必要追诉该犯罪行为,则需上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核准。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已立案侦查或人民法院已受理事例之后,犯罪嫌疑人若试图逃避侦查或审判,则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此外,若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却未能立案的,也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总的来说,追诉时效的实施旨在平衡法律的严肃性与社会现实状况之间的关系。

诉讼时效依据法定最高刑设定,旨在合理行使刑罚权,维护社会秩序。罪行豁免时间如下:最高刑五年以下,五年后免诉;五年至十年,十年后免诉;十年以上,十五年后免诉;无期徒刑或死刑,二十年后免诉。超过二十年的追诉需最高检核准。《刑法》对此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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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故意犯罪的不适用累犯的规定,因为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从法条分析是前罪已经“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犯罪是已经“实际”执行完毕。
第七十六条相关规定是: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从法条分析“不再执行”就是没有执行过,既没有“实际”执行。所以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故意犯罪的不适用累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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