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后还会逮捕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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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监视居住虽然是刑事强制措施,但并不是绝对不会被逮捕。逮捕的法律效力更强。如果被监视居住的人违反规定,比如未经批准就离境或者跟他人通信,或者案情有变化需要更严厉的措施,还是可能会被逮捕的。这个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让侦查工作顺利进行,同时也提醒被监视居住的人要遵守法律规定。
监视居住后还会逮捕吗

一、监视居住后还会逮捕

被赋予监视居住待遇之后,依然存在被实施逮捕的可能性。这是因为监视居住仅为一种刑事强制手段,相较之下,逮捕则具有更强力度的法律约束力。若在执行监视居住期间里,犯罪嫌疑人违规触犯相关规定,或因案情状况的变迁,致使其成为必须接受逮捕处置的对象时,便有可能面临此类情况。举个例子来说,倘若犯罪嫌疑人未获得执行机关的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处所,或是未经许可私自与他人进行会面往来乃至通讯往来等等行为,均属于对监视居住规定的违法侵犯,进而加大了其被捕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监视居住虽为刑事强制措施,但并非绝对排除逮捕可能。逮捕具有更强法律效力。若被监视居住者违反规定,如未经批准离境或与他人通信,或案情变化需更严厉措施,仍可能被逮捕。这一制度旨在确保侦查顺利进行,同时提醒被监视者遵守法律规定。

二、监视居住后会自动取消吗

原有的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后,并不意味着相关程序会自然终止或被自动取消,仍需遵循法律条文进行相应的操作,严格依照相关流程办理相应手续。

在监视居住期限结束之后,您还有权利向司法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对您所处的强制措施进行变更。

具体而言,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告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表人近亲辩护律师均享有请求变更强制措施的合法权益。

对于他们提出的更改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决策;

若对变更强制措施持反对立场,则必须将情况如实告知申请人,同时还须对此表示不同意的原因。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三、监视居住后签了认罪认罚会怎么判

刑事诉讼过程中,采取监视居住措施与承认并接受指控(即所谓认罪)并承诺遵守相应法律责任这两个方面存在本质区别,并且各自都可以得到相应的考虑影响到量刑时,而认罪协议无疑将对被告人的审判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在这个紧密相连的过程中,法官会将被告人签字确认的认罪协议作为一个减轻其处罚或采取更有利的司法途径的决策依据。然而,无论是何种情况下,最终的判决结果仍然需要结合整起事例所有相关的证据材料、事例事实、犯罪情节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和权衡后才能做出决定。如果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相对轻微,且其认罪态度良好,同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工作,那么他有可能获得较为轻缓的刑罚,例如缓刑管制或者短期有期徒刑等。但是,如果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严重,即使他已经承认了自己的罪行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不能排除他可能会面临更为严厉的刑罚。总而言之,具体的判决结果具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需要由法官根据事例的具体情况依法进行裁决。

监视居住虽为刑事强制措施,但并非绝对排除逮捕可能。逮捕具有更强法律效力。若被监视居住者违反规定,如未经批准离境或与他人通信,或案情变化需更严厉措施,仍可能被逮捕。这一制度旨在确保侦查顺利进行,同时提醒被监视者遵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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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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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逮捕是可以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是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是指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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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具体可以对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依新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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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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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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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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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由此,监视居住替代逮捕措施的主要依据有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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