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期满解除后能否再采取措施处理案件
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且被解除之后,仍然存在着依据具体案情采取其他相应措施以处理该案件的可能性。请注意,取保候审仅仅是一项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措施,虽然其终止并不代表此案件已经结束。若在此期间内又获取到新的相关证据,又或者案件中所涉及的事实与情节出现变化,司法部门或许会根据案情的实际需求,立即重启对此案的审查工作,并且在此基础上采取其他的刑事诉讼程序措施,例如拘留、逮捕等,甚至可能依法提请公诉,并做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取保候审解除后,案件未终结,司法部门可视案情采取进一步措施,如拘留、逮捕或公诉,以处理案件。此措施仅为诉讼程序一部分,其结束不代表案件结束。若出现新证据或情节变化,审查可重启。
二、取保候审期间是否能出去工作
在实施取保候审期间,当事人是可以进行外出自主就业活动的。
然而,必须要得到对应的执法机构,也就是公安机关的明确批准方可离开固定居所。
如果未经许可擅自离开设置地点,该证人已经缴纳保证金的情况下,将会受到以下相应处罚:
被处以部分或全部保证金被没收的严厉处罚;
另外,针对具体事由,还会要求当事者写下书面的自我检讨悔过书,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决定是否需要其重新缴纳保证金、寻找新的担保人,或是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甚至作出逮捕决定等多种方式进行相关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
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取保候审期间新的犯罪行为有哪些
关于在取保候审阶段出现的新犯罪行为,其种类繁多且各具特性。例如,再次故意触犯某些可能被判以有期徒刑乃至更重惩罚的罪行,如蓄意谋杀、故意伤害他人致重伤等;又或是实施新型的经济犯罪,诸如诈骗、盗窃金额巨大等。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这其中还包括了一些虽未达到刑事犯罪标准,但性质极其恶劣,对取保候审的执行效果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行为,这些行为同样有可能被视为新的违法行为。总而言之,在取保候审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制度,杜绝任何可能构成新犯罪或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否则,将会面临撤销取保候审资格、数罪并罚等严重法律后果。
取保候审解除后,案件未终结,司法部门可视案情采取进一步措施,如拘留、逮捕或公诉,以处理案件。此措施仅为诉讼程序一部分,其结束不代表案件结束。若出现新证据或情节变化,审查可重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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