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满解除后能否再采取措施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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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且解除后,是否还能采取其他法律措施,这得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要是在取保期间,案件都办完了,也没新证据或情况需要采取其他强制措施,那一般就不会有后续动作了。但要是期满后有新证据或情况,需要改变处理方式,或者案件进展需要更严格的监管,比如逮捕,那也是有可能的。总之,得看具体情况。
取保候审期满解除后能否再采取措施怎么办

一、取保候审期满解除后能否再采取措施怎么办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且被解除之后,是否能够实施额外的法律措施,取决于特定案件的详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与判断。

从一般的角度来看,倘若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案件已经顺利完成调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等环节,同时并未出现任何新鲜的证据或情况,证明有必要对其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那么通常情况下是不会再次采取行动的。

然而,若在取保候审期限结束之后,发现了充足的新证据或情况,使得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理方式发生实质性的变化,或者案件的进程要求我们进一步采取强制措施,比如将其转移到更为强烈的监管之中,如逮捕等,这样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且解除后能否采取额外法律措施,要依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若取保期间案件完成各环节且无新证据或情况需采取其他强制措施,通常不会再行动。但期满后若有新证据或情况致处理方式改变或案件进程需更强监管,如逮捕等,也是可能的。总之要视情况而定。

二、取保候审期间如何去立功

若罪犯能举报他人的犯罪事实且经调查证实,或能提供至关重要的线索以供警方侦破其他未决案件等行为可视为立功表现,对此类情形之罪犯,司法机关应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而对于那些有着重大立功表现者,甚至可以考虑给予其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宽大处置。

然而,需注意的是,在取保候审期间所做出的立功表现并不足以影响其刑罚的轻重,但却有助于法官对其作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判断。

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

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取保候审期间案件到检察院会通知吗怎么办

当取保候审期间案卷移交至检察院时,通常会有告知之责。在此阶段,被告当事人务必保证其通讯手段始终畅通无阻,以积极的态度协同检察院开展工作。检察机关会依据法律程序对案情进行全面审查,或许会依据需要对被告进行传唤询问。届时,被告应当诚实地陈述与事例有关的所有事实。倘若检察院认为尚需补充证据,则可能会要求被告提供相应的资料。被告当事人享有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的权利,辩护人可向检察院表达辩护观点。总而言之,在取保候审期间案卷移交至检察院后,被告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积极应对检察院的审查,并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且解除后能否采取额外法律措施,要依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若取保期间案件完成各环节且无新证据或情况需采取其他强制措施,通常不会再行动。但期满后若有新证据或情况致处理方式改变或案件进程需更强监管,如逮捕等,也是可能的。总之要视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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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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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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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将财产转移起来,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针对这些情况,《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在搜查中,如发现有应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封、扣押。如果来不及制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后在48小时内补办。
五、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一方当事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人员应在做好被申请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场所,由被申请执行人将法律文书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应当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签收。被申请执行人不愿当面交付的,也可以将应付的财物或票证先交给执行人员,由执行人员转交。对当事人以外的公民个人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交出。经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就依法强制执行并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建议,给予其纪律处分。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转交。有关单位和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因其过失被毁损或灭失的,人民法院可责令持有人赔偿。拒不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按被申请执行财物的实际价值或者票据的实有价值裁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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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依照lt;民事诉讼法gt;第220条发出的执行通知,除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并应通知交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在这两种措施中,既有给申请执行人补偿损失的部分,也有对被申请执行人制裁的部分。
以上是关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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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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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根据行政强制措施权限内容的不同,明确规定了4类行政强制措施,并设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即“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在实践中,行政强制措施手段多种多样,可以分为限制人身自由,处置财物,进入住宅、场所3类。
1、限制人身自由。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限制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
(1)行政相对人处于醉酒、精神病发作等状态,非管制不能避免行政相对人对其本人造成危害或对他人构成威胁。
(2)行政相对人意欲自杀,非管制不能保护其生命。
(3)行政相对人存在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情形,非管制不足以预防或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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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处置财物。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可以对相关财物依法进行处置,涉及所有权的4项权能,即行政机关可以对相关财物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在实践中,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处置财物具体表现为对查封、扣押、冻结、使用、处分以及对财物的使用进行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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