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作为刑事法律体系中一项重要的强制性措施,并不能直接反映出该案件已圆满结案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将免于刑责。取保候审仅作为刑事司法程序实施过程中所采取的临时性手段,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刑事诉讼活动得以顺畅进行,同时兼顾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社会生活中的潜在风险相对较低以及可能面临的刑罚程度较为轻微等实际情况。
然而,倘若在接下来的侦查、审查起诉乃至审判环节中,有充足的证据证实被取保候审者确实触犯了相关罪行,并且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那么他们仍有可能面临着被判刑的命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取保候审是刑事法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并不意味着案件结束或嫌疑人、被告人免受刑事处罚。它是一种临时手段,旨在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同时考虑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风险较低和可能面临的轻刑。如果在后续的侦查、起诉或审判中,有确凿证据证明其犯罪,他们仍可能被判处刑罚。
二、取保候审保证金交哪里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取保候审保证金应按照规定交付至由公安机关指定并设定的专属银行账户之中。
2、在取保候审保证金的具体缴纳过程中,必须由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法定代理人,以及具备合法资质的公司或机构,将其直接存入由公安机关指定的专用银行账户内。
3、政府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和框架,以确保犯罪嫌疑人所缴纳的保证金具有足够的约束力,使其不得有任何干扰或逃避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出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七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三、取保候审是什么时候结束的规定
取保候审的授予期限最长时长为十二个月,然而在此期间内,如果事例的调查、起诉和审判等流程都得以顺利进行并取得预期效果的话,将会根据所处的各个环节做出相应的解除或更改强制措施的决策。举例来说,如果发现某犯罪嫌凝人其实并不应该受到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况,或是发现取保候审的期限已经达到法定的上限,那么就必须立即解除对该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当事例的调查工作全部完成之后,如果决定将事例移交至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而检察机关经过仔细审查后认为不再需要继续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同样也会解除对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总而言之,取保候审的结束与否,主要是由事例的实际进展状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种情形来决定的。
取保候审是刑事法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并不意味着案件结束或嫌疑人、被告人免受刑事处罚。它是一种临时手段,旨在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同时考虑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风险较低和可能面临的轻刑。如果在后续的侦查、起诉或审判中,有确凿证据证明其犯罪,他们仍可能被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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