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具体是指公司、企业或其它相关机构中具备特定职位的从业者,利用自己职务上所掌握的职权优势,将本属于这些机构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的犯罪行为。对于在股份有限公司范畴内发生的职务侵占行为进行定罪量刑时,检控部门主要基于以下四个核心要素进行全面分析与评估:
首先,行为人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并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员工;
其次,实施犯罪行为的动因源自于行为人在公司职务中所处的特殊地位以及个人手中握有的权力资源;
再次,罪犯主观上存在着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明确意图;
最后,罪犯实际侵占的财物价值须达到了法定的“数额较大”标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检控机关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运用各类证据材料及情节因素,以准确判定此类犯罪行为是否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职务侵占罪指公司、企业员工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单位财产,金额达一定标准。定罪需考虑: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职务动因、非法占有意图及金额。检控机关综合证据判断犯罪成立。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是否都能办理出质登记
关于那些已经在股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的股权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明确规定,该等股权的注册、登记需要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处理。
而当涉及到这些股权作为抵押品出质的事宜时,同样应该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来负责办理相关的出质登记手续。
而针对那些没有在股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尽管有些公司的股份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完成了登记工作,但是如果他们想要把这些股份用于质押,那么仍旧必须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相应的出质登记程序。
除了以上所述的两种情形之外,其他类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都可以委托商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公司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股权出质登记的工作。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三、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无力偿还会怎么样
当股份有限公司在贷款方面遭遇无法偿债的困境时,它们可能要面临诸多法律上的风险与困扰。
首当其冲的是,债权人有权利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索债务,这其中就包括了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以及申请对相关资产实施财产保全措施,从而实现对公司财产的冻结或扣押。
倘若公司最终陷入破产境地,那么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将会对公司的全部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算并进行合理的分配。
在清算过程中,首先需要优先支付破产费用以及共益债务,之后再按照法定的顺序依次清偿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定补偿金,税款,以及普通破产债权等等。
除此之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人也可能因为某些特定情况,例如抽逃出资、滥用股东权利等行为,而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更为重要的是,公司的信用记录将会因此次事件遭受严重的损害,这可能会给未来的融资带来极大的困难,甚至引发一系列的连锁反应。
职务侵占罪指公司、企业员工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单位财产,金额达一定标准。定罪需考虑: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职务动因、非法占有意图及金额。检控机关综合证据判断犯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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