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吗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素之一在于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这其中,行为人对于自身实施的且会对公共安全产生潜在威胁的危险驾驶行为具有明确认知,但依然我行我素地贯彻执行,其主观故意由此可见一斑。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此种故意并非积极主动寻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更多的是对于潜在危害结果的消极放任态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要求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行为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却依然故意进行。这种故意并非追求危害结果,而是对可能造成的风险持放任态度。简言之,行为人清楚自己的行为具有潜在危险,却选择忽视,仍然我行我素。这种主观故意体现了其对公共安全的漠视。
二、危险驾驶罪既遂量刑标准通常是什么?
对于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既遂的犯罪者来说,法律所提供的具体量刑标准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一般应对其实施拘留管制的处罚手段,并且必须同时判罚款;
其次,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可能还需要考虑其他的附加惩罚措施。
本罪名,通常是指那些在大路街道上肆意驾车追逐较劲,情节极其恶劣的行为;
以及那些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行业,严重超过核定乘员负载,甚至严重违背规定速度行驶的恶劣行径。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三、危险驾驶罪济宁处罚标准如何确定
在山东省济宁市地区,对于危险驾驶罪的处罚标准在很大程度上参考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例和规定。根据普遍的司法实践,一旦触犯危险驾驶罪,将承担以下严重后果: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参加危险性极高的赛车比赛且各个环节都非常恶劣等等。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醉驾的认定基准乃是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达到或超过80毫克每百毫升这个数值。若是因此种违法犯罪行为被判定成立,则同样需要面临拘役以及罚金的严厉惩罚。然而,在进行具体的量刑判定时,会充分考虑到犯罪行为的恶劣程度、被告人的诚恳悔过态度、是否对社会公众带来实质性的伤害以及其他各种客观条件等多方面因素。至于如何判断追逐竞驶情节的恶劣程度,这涉及到对该行为危险程度的综合评估,以及对公共交通系统所受到的影响程度等多个方面的考量。另外,如果存在诸如前科累犯、逃避执法检查等不良记录,那么相应的处罚力度很可能会进一步加大;反之,如果能够主动投案自首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协助破案,那么就有可能获得从轻发落的机会。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要求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行为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却依然故意进行。这种故意并非追求危害结果,而是对可能造成的风险持放任态度。简言之,行为人清楚自己的行为具有潜在危险,却选择忽视,仍然我行我素。这种主观故意体现了其对公共安全的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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