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了搜查家里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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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安部门在严格法律框架下,经批准并遵循特定程序后,有权对涉案嫌疑人住所进行搜查。这是为了满足案件调查需求,合理推测证据可能藏身于此。搜查旨在获取关键证据,推动案件侦破和确保公正审判。然而,搜查必须依法进行,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刑事拘留了搜查家里吗

一、刑事拘留了搜查家里吗

面临刑事拘留之险境,经公安部门批准并适用特定的法律程序后,其是有权进入涉案嫌犯住所进行搜查的。通常来讲,若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存在必要且合理的因素,并且推断出嫌犯住所中极有可能隐藏了与案件密切相关的证据,那么在严格履行审批流程之后,便可进行此次搜查行动。搜查的初衷旨在获取与案件相关联的原始材料,以便推动该案件的深入侦破及公正审理工作。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任何搜查行为均须以严谨依法为基础,切实遵守法定程序和规范,从而确保充分尊重和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搜查的对象】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在严格的法律框架下,公安部门有权在批准和特定程序下对涉案嫌疑人住所进行搜查。这是基于案件调查的需要,合理推断证据可能藏匿于住所之中。搜查目的是搜集关键证据,促进案件侦破和公正审判。但搜查必须依法进行,确保公民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二、被刑事拘留后请律师有用吗

当面临刑事拘留时,聘请律师无疑将产生巨大的效果并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护。

根据我们国家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犯罪嫌疑者从其初次接受侦查机关的讯问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拥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力。

在此阶段,几乎仅限专业律师能够担任此项角色。

同样地,被告人亦拥有随时选择聘用辩护人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三、刑事拘留期限届满怎么算的

自公安机关向涉嫌违法犯罪者发出拘传证以及采取法律拘押之行动之日起,便正式启动了刑事拘留的时长计算机制。在通常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规定为37天。在此期间内,若公安机关认定被拘留者需要进一步逮捕,应在该期限内提交该人的相关公诉请求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核批复。然而,在特定情形下,公安机关所提出的审核请求可延期1日至4日。同时,针对流窜作案、屡次犯罪及团体犯罪等情节严重的嫌疑人,其审核批准的请求时限甚至可以延展至30日。

而针对此类事例,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的捕获申请后的7个自然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最终决策。当刑事拘留的时限已满,公安机关有权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例如变更为保释监视居住,或释放犯罪嫌疑人。

在严格的法律框架下,公安部门有权在批准和特定程序下对涉案嫌疑人住所进行搜查。这是基于案件调查的需要,合理推断证据可能藏匿于住所之中。搜查目的是搜集关键证据,促进案件侦破和公正审判。但搜查必须依法进行,确保公民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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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后多久会搜查家里
刑事拘留后,公安部门会根据案件的侦查需要,仔细考虑要不要对被拘人员的住所进行搜查。这么做是为了让案件调查更全面、准确,也符合法律程序,保护被拘人员的合法权益。如果确实需要搜查,公安部门会依法进行,并且在搜查过程中会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证过程公正、合法。这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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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搜查证和拘留证的区别和联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区别:
发证机关不同:逮捕证是由人民检察院签发的,一般是对有可能判处有期以上的徒刑的犯罪嫌疑人签发的,交公安机关执行并关押.拘留证是由公安机关签发的,有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并关押.搜查证是侦查机关依法签发的搜查凭证。
法律后果不同:逮捕证是针对可能判处有期以上的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而拘留证针对是有的就是一种处罚,有的也是针对犯罪嫌疑人.搜查证可以针对任何公民。
二、联系: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均是一种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
三、拘留证有固定格式,至少有两部分,一份存根,一份用作正式拘留,需要被拘留的人签字。给家属的是拘留通知书。
范本格式:
四、逮捕证是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的文件,该证一般由批准。公安机关应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书签发逮捕证,执行逮捕。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制作决定逮捕书或逮捕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根据上述文书签发逮捕证,执行逮捕。在进行逮捕时必须出具此证明书。
范本格式:
五、搜查证是侦查机关依法签发的搜查凭证。执行搜查时必须持有搜查证并向被搜查人出示。任何公民在搜查人员没有搜查证或没有出示搜查证的情况下,有权拒绝接受搜查。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搜查只能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签发,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签发。但在执行逮捕或拘留时,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搜查,但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搜查完毕后应及时补办搜查证,搜查证没有统一的格式,但一般应包括:

1)搜查的原因;

2)被搜查人的个人情况;

3)搜查的范围,包括场所、物品和身体;

4)发出搜查证的机关或批准人员签字盖章;

5)执行搜查人员的姓名;

6)发出搜查证的时间。搜查时,应让被搜查人在搜查证上写明向其宣布搜查证的具体时间(年、月、日、时、分)并由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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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逮捕证的区别与联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区别:
发证机关不同:逮捕证是由人民检察院签发的,一般是对有可能判处有期以上的徒刑的犯罪嫌疑人签发的,交公安机关执行并关押.拘留证是由公安机关签发的,有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并关押.搜查证是侦查机关依法签发的搜查凭证。
法律后果不同:逮捕证是针对可能判处有期以上的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而拘留证针对是有的就是一种处罚,有的也是针对犯罪嫌疑人.搜查证可以针对任何公民。
二、联系: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均是一种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
三、拘留证有固定格式,至少有两部分,一份存根,一份用作正式拘留,需要被拘留的人签字。给家属的是拘留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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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逮捕证是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的文件,该证一般由批准。公安机关应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书签发逮捕证,执行逮捕。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制作决定逮捕书或逮捕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根据上述文书签发逮捕证,执行逮捕。在进行逮捕时必须出具此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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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搜查证是侦查机关依法签发的搜查凭证。执行搜查时必须持有搜查证并向被搜查人出示。任何公民在搜查人员没有搜查证或没有出示搜查证的情况下,有权拒绝接受搜查。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搜查只能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签发,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签发。但在执行逮捕或拘留时,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搜查,但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搜查完毕后应及时补办搜查证,搜查证没有统一的格式,但一般应包括:

1)搜查的原因;

2)被搜查人的个人情况;

3)搜查的范围,包括场所、物品和身体;

4)发出搜查证的机关或批准人员签字盖章;

5)执行搜查人员的姓名;

6)发出搜查证的时间。搜查时,应让被搜查人在搜查证上写明向其宣布搜查证的具体时间(年、月、日、时、分)并由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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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没有搜查令来我家搜查,犯法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警察搜查公民住它须出具搜查令。在非紧包急情况下,没有搜查令而搜查公平住宅属于程序违法。《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第五节搜查
第二百一十七条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第二百一十八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第二百一十九条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一)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二)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三)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四)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五)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第二百二十条进行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公安机关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遇到阻碍搜查的,侦查人员可以强制搜查。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第二百二十一条搜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如果被搜查人拒绝签名,或者被搜查人在逃,他的家属拒绝签名或者不在场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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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后会搜查家里吗
视情况而定,看监察机关认为是否有搜查的必要。根据我国《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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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搜查证的内容有哪些,搜查应遵循什么规范
[律师回复] 一、搜查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执行搜查时必须持有搜查证并向被搜查人出示。任何公民在搜查人员没有搜查证或没有出示搜查证的情况下,有权拒绝接受搜查。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搜查只能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签发,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签发。但在执行逮捕或拘留时,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搜查,但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搜查完毕后应及时补办搜查证,搜查证没有统一的格式,但一般应包括: (1)搜查的原因; (2)被搜查人的个人情况; (3)搜查的范围,包括场所、物品和身体; (4)发出搜查证的机关或批准人员签字盖章; (5)执行搜查人员的姓名; (6)发出搜查证的时间。 搜查时,应让被搜查人在搜查证上写明向其宣布搜查证的具体时间(年、月、日、时、分)并由其签名。 二、搜查应该遵循哪些规范 1.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 2.搜查的对象和范围,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既可以对人身进行,也可以对被搜查人的住处、物品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 3.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但是,侦查人员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特别关注: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都有权签发搜查证。 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按照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5.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6.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7.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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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搜查罪的构成特征,非法搜查罪该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隐私权。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侵扰,与社会无关的个人信息和个人事务不被不当披露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生活的自由权和私人领域的占有权。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姓名、住址、肖像、私人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不被公开的权利;
(2)储蓄或者其他财产状况,非有正当理由不得调查和公开;
(3)社会关系(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非有正当理由不得调查、刺探和公开;
(4)档案材料应在合理范围内使用;
(5)住宅不受非法侵入或侵扰;
(6)个人生活不受监视或骚扰;
(7)通信、日记或其他私人文件不得刺探和公开;
(8)夫妻合法的性生活不受非法干扰、调查和公开,婚外性关系非关系社会利益,不得任意公开;
(9)不愿让他人知道的有关经历和纯属个人私事,非有正当理由不得予以公开;
(10)其他与社会公益无关的个人信息,如生活缺陷、健康状况、婚姻状况、宗教信仰等,非有正当理由亦不得刺探和公开。搜查是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过程中,采取的一项收集证据、查获犯罪人的措施,是对他人隐私权的一种妨害,必须依法进行,否则就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和住宅的行为,所谓搜查,是指搜索检查,既包括对他人身体的搜查,如摸索、掏翻等,又包括对他人住宅的搜查,如搜索、翻看、检查、挖掘等。
非法搜查是合法搜查的对称。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至第113条对享有搜查权的人员、搜查的对象、地点以及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
(1)享有搜查权的人员是侦查人员,即经合法授权或批准依法对刑事案件执行侦查、预审等任务的侦查人员,包括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人员以及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案件的侦查人员;
(2)搜查的对象为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证据的人;
(3)搜查的地点包括上述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点;
(4)搜查的程序有四:一是出示搜查证。在一般情况下,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除非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紧急情况,才可以无证进行搜查;二是要求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三是只能由女工作人员搜查妇女的身体;四是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笔录应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员或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符合上述规定的搜查,即为合法搜查。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搜查主要有三种情况:一种是无搜查权的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他个人,为了寻找失物、有关人或达到其他目的而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
第二种是有搜查权的人员,未经合法批准或授权,滥用权力,非法进行搜查的;
第三种是有搜查权的机关和人员不按照法定的程序、手续进行搜查的。具备上述之一的就属于非法搜查。
搜查的对象,根据本法第245条的规定,仅限于他人的身体和住宅。如果不是针对身体或住宅搜查,而是非法搜查机关或其他单位的办公室、仓库、车辆、船只、飞机等场所,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可以他罪如妨害公务罪、抢劫罪、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论处。如果是在上述场所对他人的人身进行搜查的,仍可构成本罪。至于住宅,则是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既包括公民长期居住的生活场所,如私人建造的住宅、公寓等,又包括公民临时居住、生活的场所,如较长时间租住的旅店,还包括公民居住、办公两用的房间以及以船为家的渔民船只等。搜查住宅,不仅指搜查住宅内,而且还包括和住宅紧紧相连、构成住宅整体的庭院以及构成整个住宅组成部分的其他用房如储藏室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无论其是否是有搜查权的侦查人员。也有人认为本罪是特殊主体,即有搜查权的侦查人员。理由是:搜查是法律赋予侦查人员的特有权利,本罪正是为防止其滥用这一权利而规定的。实际上,无搜查权的人擅自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非法搜查,亦构成本罪,有搜查权的侦查人员作为司法人员,其,实施本行为,依本条第2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不能由间接故意或者过失构成。其动机可以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是为了搜寻控告对方的“罪证”;有的是为了查找失窃的财物;有的是为了寻找离家出走的亲人等,但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搜查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搜查应当遵循哪些规
[律师回复] 一、搜查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执行搜查时必须持有搜查证并向被搜查人出示。任何公民在搜查人员没有搜查证或没有出示搜查证的情况下,有权拒绝接受搜查。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搜查只能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签发,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签发。但在执行逮捕或拘留时,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搜查,但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搜查完毕后应及时补办搜查证,搜查证没有统一的格式,但一般应包括: (1)搜查的原因; (2)被搜查人的个人情况; (3)搜查的范围,包括场所、物品和身体; (4)发出搜查证的机关或批准人员签字盖章; (5)执行搜查人员的姓名; (6)发出搜查证的时间。 搜查时,应让被搜查人在搜查证上写明向其宣布搜查证的具体时间(年、月、日、时、分)并由其签名。 二、搜查应该遵循哪些规范 1.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 2.搜查的对象和范围,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既可以对人身进行,也可以对被搜查人的住处、物品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 3.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但是,侦查人员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特别关注: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都有权签发搜查证。 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按照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5.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6.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7.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行政拘留人在哪里查,怎么才能查出在拘留的人
[律师回复] 受过行政拘留的人能否出国,取决于目的地国的签证政策,我国法律对此并不限制。签证时是需要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
  
(一) 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 无法证明身份的;
  
(三) 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 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五) 人民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 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 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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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会搜家里吗
刑事拘留是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临时性人身自由限制措施。如果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嫌疑人家中可能有与案件相关的物证或违禁品,需要获取证据,那么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调查人员可以依法进入居所进行搜查。搜查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以确保搜查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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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搜查应该遵循哪些规范
[律师回复]
一、搜查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执行搜查时必须持有搜查证并向被搜查人出示。任何公民在搜查人员没有搜查证或没有出示搜查证的情况下,有权拒绝接受搜查。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搜查只能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签发,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签发。但在执行逮捕或拘留时,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搜查,但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搜查完毕后应及时补办搜查证,搜查证没有统一的格式,但一般应包括:
(1)搜查的原因;
(2)被搜查人的个人情况;
(3)搜查的范围,包括场所、物品和身体;
(4)发出搜查证的机关或批准人员签字盖章;
(5)执行搜查人员的姓名;
(6)发出搜查证的时间。
搜查时,应让被搜查人在搜查证上写明向其宣布搜查证的具体时间(年、月、日、时、分)并由其签名。
二、搜查应该遵循哪些规范
1.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
2.搜查的对象和范围,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既可以对人身进行,也可以对被搜查人的住处、物品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
3.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但是,侦查人员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特别关注: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都有权签发搜查证。
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按照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5.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6.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7.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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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搜查应该遵循什么规范
[律师回复] 一、搜查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执行搜查时必须持有搜查证并向被搜查人出示。任何公民在搜查人员没有搜查证或没有出示搜查证的情况下,有权拒绝接受搜查。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搜查只能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签发,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签发。但在执行逮捕或拘留时,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搜查,但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搜查完毕后应及时补办搜查证,搜查证没有统一的格式,但一般应包括: (1)搜查的原因; (2)被搜查人的个人情况; (3)搜查的范围,包括场所、物品和身体; (4)发出搜查证的机关或批准人员签字盖章; (5)执行搜查人员的姓名; (6)发出搜查证的时间。 搜查时,应让被搜查人在搜查证上写明向其宣布搜查证的具体时间(年、月、日、时、分)并由其签名。 二、搜查应该遵循哪些规范 1.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 2.搜查的对象和范围,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既可以对人身进行,也可以对被搜查人的住处、物品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 3.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但是,侦查人员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特别关注: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都有权签发搜查证。 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按照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5.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6.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7.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非法搜查时没有见证人到场是否构成非法搜查罪
[律师回复] 侦查人员依法搜查时没有请见证人到场是否构成非法搜查罪也没有出示搜查证。请指教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第二百零六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第二百零七条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一)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二)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三)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四)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五)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第二百零八条进行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搜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手段恶劣的;
2、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3、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场所非法搜查的;
4、3次以上或者对3人(户)以上进行非法搜查的。如果没有见证人在场但无上述情形的,只能说是违反了程序规定,为违反搜查的行为,但不构成非法搜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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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机构为了案件需要,若怀疑嫌疑人住所藏有关键证据,会依法向法院申请搜查令,获批后执行搜查。这个过程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目的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确保搜查活动合法合规,不侵犯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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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证的主要内容包含什么,搜查应该遵循哪些规范
[律师回复]
一、搜查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执行搜查时必须持有搜查证并向被搜查人出示。任何公民在搜查人员没有搜查证或没有出示搜查证的情况下,有权拒绝接受搜查。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搜查只能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签发,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签发。但在执行逮捕或拘留时,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搜查,但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搜查完毕后应及时补办搜查证,搜查证没有统一的格式,但一般应包括:
(1)搜查的原因;
(2)被搜查人的个人情况;
(3)搜查的范围,包括场所、物品和身体;
(4)发出搜查证的机关或批准人员签字盖章;
(5)执行搜查人员的姓名;
(6)发出搜查证的时间。
搜查时,应让被搜查人在搜查证上写明向其宣布搜查证的具体时间(年、月、日、时、分)并由其签名。
二、搜查应该遵循哪些规范
1.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
2.搜查的对象和范围,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既可以对人身进行,也可以对被搜查人的住处、物品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
3.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但是,侦查人员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特别关注: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都有权签发搜查证。
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按照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5.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6.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7.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搜查证的主要内容包含哪些,搜查应该遵循哪些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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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搜查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执行搜查时必须持有搜查证并向被搜查人出示。任何公民在搜查人员没有搜查证或没有出示搜查证的情况下,有权拒绝接受搜查。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搜查只能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签发,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签发。但在执行逮捕或拘留时,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搜查,但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搜查完毕后应及时补办搜查证,搜查证没有统一的格式,但一般应包括:
(1)搜查的原因;
(2)被搜查人的个人情况;
(3)搜查的范围,包括场所、物品和身体;
(4)发出搜查证的机关或批准人员签字盖章;
(5)执行搜查人员的姓名;
(6)发出搜查证的时间。
搜查时,应让被搜查人在搜查证上写明向其宣布搜查证的具体时间(年、月、日、时、分)并由其签名。
二、搜查应该遵循哪些规范
1.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
2.搜查的对象和范围,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既可以对人身进行,也可以对被搜查人的住处、物品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
3.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但是,侦查人员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特别关注: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都有权签发搜查证。
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按照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5.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6.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7.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搜查证的主要内容包括什么,搜查应该遵循哪些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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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搜查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执行搜查时必须持有搜查证并向被搜查人出示。任何公民在搜查人员没有搜查证或没有出示搜查证的情况下,有权拒绝接受搜查。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搜查只能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签发,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签发。但在执行逮捕或拘留时,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搜查,但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搜查完毕后应及时补办搜查证,搜查证没有统一的格式,但一般应包括:
(1)搜查的原因;
(2)被搜查人的个人情况;
(3)搜查的范围,包括场所、物品和身体;
(4)发出搜查证的机关或批准人员签字盖章;
(5)执行搜查人员的姓名;
(6)发出搜查证的时间。
搜查时,应让被搜查人在搜查证上写明向其宣布搜查证的具体时间(年、月、日、时、分)并由其签名。
二、搜查应该遵循哪些规范
1.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
2.搜查的对象和范围,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既可以对人身进行,也可以对被搜查人的住处、物品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
3.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但是,侦查人员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特别关注: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都有权签发搜查证。
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按照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5.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6.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7.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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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机构为了案件需要,若怀疑嫌疑人住所藏有关键证据,会依法向法院申请搜查令,获批后执行搜查。这个过程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目的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确保搜查活动合法合规,不侵犯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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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人员在非法搜查时, 没请见证人, 是否构成非法搜
[律师回复] 侦查人员依法搜查时没有请见证人到场是否构成非法搜查罪也没有出示搜查证。请指教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第二百零六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第二百零七条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一)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二)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三)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四)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五)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第二百零八条进行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搜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手段恶劣的;
2、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3、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场所非法搜查的;
4、3次以上或者对3人(户)以上进行非法搜查的。如果没有见证人在场但无上述情形的,只能说是违反了程序规定,为违反搜查的行为,但不构成非法搜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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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没有搜查令有权利搜学生的身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是违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
未成年人保护法(15张)
未成年学生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综上,学生的书包属于自己的个人隐私,老师并没有权利进行搜查。
搜查证的主要内容
[律师回复] 一、搜查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执行搜查时必须持有搜查证并向被搜查人出示。任何公民在搜查人员没有搜查证或没有出示搜查证的情况下,有权拒绝接受搜查。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搜查只能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签发,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签发。但在执行逮捕或拘留时,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搜查,但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搜查完毕后应及时补办搜查证,搜查证没有统一的格式,但一般应包括: (1)搜查的原因; (2)被搜查人的个人情况; (3)搜查的范围,包括场所、物品和身体; (4)发出搜查证的机关或批准人员签字盖章; (5)执行搜查人员的姓名; (6)发出搜查证的时间。 搜查时,应让被搜查人在搜查证上写明向其宣布搜查证的具体时间(年、月、日、时、分)并由其签名。 二、搜查应该遵循哪些规范 1.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 2.搜查的对象和范围,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既可以对人身进行,也可以对被搜查人的住处、物品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 3.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但是,侦查人员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特别关注: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都有权签发搜查证。 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按照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5.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6.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7.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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