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有哪些期限
刑拘乃是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针对其直接接手处理的案件,在进行调查侦破的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种暂时性地剥夺犯罪嫌疑人或重大犯罪嫌疑人自由权利的强制手段,其目的在于保障诉讼程序顺利展开。刑拘的执行期限通常为三个自然日,但如遇特殊情况可延长一至四天。而对于那些流动作案、频繁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提出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个自然日。检察院应在接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书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对是否予以批准逮捕做出最终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拘是公安和检察院对案件调查中采取的强制措施,短期剥夺嫌疑人自由,确保诉讼进行。一般期限为3天,特殊情况下可延至4天或30天。检察院需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二、被刑事拘留后公安局会提起诉讼吗
绝对不会,对于涉案人员的刑事拘留行动之后,并不能够按照既定程序立即进行诉讼阶段的移交处理。
实际上,涉案人员在遭遇刑事拘留的过程之中,只是侦查活动正式宣告结束,而接下来的环节便是将案件正式移交给检察部门进行下一步的调查和审核,这也是检察院履行其职能的重要部分,需要持续进行证据搜集中的审查和起诉工作。
在此过程中,公安机关在所有的刑事案件当中始终承担着立案侦查、收集相关犯罪证据的关键任务。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三、被刑事拘留后物品归还吗
在刑事拘留期间,只要是与事例无关的物品都应当尽快地予以返还;然而,对于那些与事例密切相关的物品,它们将极有可能被当做是重要证据扣留下来,等待事例处理结束之后再做是否归还的决策。诸如,犯罪工具等物品,毫无疑问是无法归还给当事人的。至于那些属于个人所有并且与事例没有任何牵连的财产,例如身份证件、手机以及钱包等,虽常在案情查实清楚之后得以归还,却也必须经历严谨的审查及登记手续。倘若您觉得自己的某些物品被误判为与事例有关从而被扣押,或者已经超过规定的时间仍未获得退还,那么请您拥有合法权益,您完全可以向负责调查此案的机构去提起申诉或是申请。
刑拘是公安和检察院对案件调查中采取的强制措施,短期剥夺嫌疑人自由,确保诉讼进行。一般期限为3天,特殊情况下可延至4天或30天。检察院需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