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顶包的人怎么处罚

最新修订 | 202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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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妨害事故调查还提供虚假证言,属于违法行为,责任人将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行政处罚包括拘留和罚款等措施。如果构成包庇罪,那么责任人将受到《刑法》规定的刑罚。具体的处罚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比如逃逸后果的严重程度、主观恶意的大小等等。
肇事逃逸顶包的人怎么处罚

一、肇事逃逸顶包的人怎么处罚

妨害事故调查并提供虚假证言的行为无疑是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对于这类行为,相关责任人将会面对行政制裁以及刑事责任的追究。在行政处罚层面,他们可能会遭受拘留以及数额不等的罚款等严厉惩罚。然而,若涉及的行为构成了包庇罪,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即便是在明知某些人正在实施犯罪行为的前提下,仍然向其提供藏身之处、财物支援,甚至提供伪造证据进行掩护的,均应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刑罚;若情节严重,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处。值得特别强调的是,具体的处罚力度将取决于案件的实际情况,例如事故逃逸所引发的严重后果、提供虚假证言者的主观恶意程度等等诸多因素的综合考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妨害事故调查并提供虚假证言属严重违法,责任人将受行政和刑事追究。行政处罚包括拘留、罚款等,若构成包庇罪,则面临《刑法》规定的刑罚。具体处罚视案件情况而定,如逃逸后果、主观恶意程度等。

二、肇事逃逸顶替人会如何处罚

若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并采取冒名顶替之举所涉及的法律责任及后果主要为:

首先,酒后驾车且行为严重违反道路安全法规,具有极大危险性,可能导致生命财产损害,此种情况下其构成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

而对于代替其承担责任之人,因其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文件的行为,被认定为包庇罪,应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

其次,若酒后驾车者的行为尚未达到犯罪程度,而是仅受到行政法规的规范和约束,那么,代替其承担责任之人则会因干扰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从而被加以治安管理处罚,这也是其应当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三、肇事逃逸顶包人怎么处罚

肇事后逃逸及顶替者的行为性质极为恶劣,可能招致以下严酷的刑罚:首先,根据中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顶替肇事者的行为已达到包庇罪的构成要件。对于明知他人系罪犯却仍为他们进行虚假证言以掩盖其罪行的行为,将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若情节严重,可能被判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次,顶替者还可能遭受行政处分,处罚方式可能涵盖罚款、行政拘留等诸多方面。实践操作过程中,司法机关会全面考察顶替者的主观故意程度以及实际造成的社会危害结果,从而决定应给予何种程度的处罚。如果顶替行为致使事例侦查工作受阻,甚至对司法公正产生负面影响,那么相应的处罚力度将会更为严厉。

妨害事故调查并提供虚假证言属严重违法,责任人将受行政和刑事追究。行政处罚包括拘留、罚款等,若构成包庇罪,则面临《刑法》规定的刑罚。具体处罚视案件情况而定,如逃逸后果、主观恶意程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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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交通肇事案件中的“逃逸”具有复杂化和多样性的特点,形式、动机可能不同,但目的只有一个,就是逃避法律追究。如果仅从字面意思理解,将逃逸限定于离开事故现场一种情形,只会曲解了立法本意,背离立法初衷。逃逸应当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逃逸行为指行为人肇事后从事故现场逃跑,不在现场。广义的逃逸行为不仅包括逃离事故现场,还应包括在现场躲藏、虽然在现场但谎称自己不是肇事者或者虽在现场但指使或同意他人冒名顶替等情形。
实施“顶包”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从解释中可以看出:交通肇事逃逸构成要件主要包含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主观方面表现为肇事者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包括肇事者试图免除或者减轻自己的法律责任。二是客观方面表现为肇事者在发生事故后未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实施了逃离现场的逃跑行为。本案中,董某属于无证驾驶,且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交警部门据此对其作出了负全部责任的认定;在处罚上无证驾驶明显重于有证驾驶,而托人“顶包”则可起到减轻处罚之目的。因此,董某找人顶包符合主观上逃避追究,客观上隐瞒肇事者身份、未履行法定义务的特性。
顶包行为性质恶劣,对此行为不予处罚可能会引发并鼓励他人效仿。
发生交通事故后顶包行为较普遍,但对逃离现场的逃逸而言,顶包行为除了会导致刑事追责和民事赔偿的错位,其伴随的作伪证行为还会扰乱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增加诉讼成本,性质更为恶劣。虽然现行法律未对交通肇事后找人顶包行为的性质予以明确界定,但对这种行为不予处罚,无疑会引发并鼓励他人效仿,无形中助长了此类行为,从而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常维护交通秩序、处理其他事故造成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董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找人顶包,在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混淆视听的顶包行为,本质上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故应当将董某发生交通事故后找人顶包的行为定性为交通肇事逃逸。《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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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的要素:
  
(1)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必须达到“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程度,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和基础。如果行为人没有造成上述严重后果而逃逸的,则不应认定该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仅能作为治安处罚的从重情节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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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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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行为属于对责任归结的逃避,此时,交通事故已经造成了对公共秩序的威胁,同时造成了严重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客观上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让人来顶替属于另外的行为,该行为侵害的是司法活动的公正,不符合事后不可罚理论论述的范围,因此应当另行定罪量刑。
1、所谓的“事后不可罚行为”,又称共罚的事后行为。一般通说认为,事后不可罚行为是发生在状态犯的前提下,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先行为,在先行为侵犯的法益的范围内又实施了一个对先行为造成的不法状态加以保持或者利用同时并未侵犯新法益的后行为,这个后行为即可以为先行为所概括,无需再次予以法律评价。由此,判断是否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必须符合以下几个要件:两个行为的实施是基于同一个犯罪故意;第一个行为必须构成状态犯;第二个行为没有超出第一个行为的法益范围;两个行为均符合完整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后不可罚行为本质上是先行为已符合完整的犯罪构成,足以评价整个行为的性质,同时后行为能够被主行为加以吸收,故无需另行定罪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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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并让他人顶包,行为人将受法律制裁。若行为涉嫌刑事犯罪,顶包者则构成包庇罪。按《刑法》,交通肇事逃逸或其他恶劣情况,将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逃逸致人死亡,将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顶包者若明知犯罪仍协助逃避或作伪证,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事先串谋,将共同接受法律审判。未达刑事定罪标准,顶包者仍可能面临行政制裁,如警告、罚款、拘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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