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保候审期间,并不进行刑期的折抵处理。实际上,取保候审并非指某种刑罚执行方式,而仅仅是一种刑事上的强制性措施。当某人被宣判为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如果其在判决执行前已经先期受到了羁押,那么在此情况下,每一天的羁押期限都可以视为等同于一天的刑期。然而,由于在取保候审期间,嫌犯并没有实际受到羁押,所以无法将这段时间计算在内,也就是不能进行刑期的折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取保候审期间不进行刑期折抵,它非刑罚执行方式,仅为刑事强制措施。若被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且执行前已羁押,羁押日可抵刑期。但取保候审期间嫌犯未实际羁押,故不计入刑期折抵。
二、37天取保几点通知家属
我国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在涉嫌犯罪的情况下,被羁押的时间,通常为自拘留之日起三十七日,若需对当事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则必须提前告知其家属。
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及其家属将有机会前往政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包括缴纳所需金额的保证金或提供合适的证人作为保证,以确保不会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如在超过三十七天的刑事拘留期,经由公安机关的详细调查发现当事人并不具备犯罪嫌疑,案件最终撤销之刻,已无需再向其家属发出通知。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37天取保候审什么时候放人
取保候审乃刑事诉讼程序中一项重要的强制性措施,而嫌疑人能否于被提取保候审的第37日获得自由,则与诸多因素密切相关。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若公安机关对已拘留之嫌犯,认为有必要进行逮捕的,应在执行拘留期内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专业审查和批准申请。在某些特别情形下,申请审查期限可适度延长一至四个工作日。至于流窜作案、频繁作案及结伙作案等情节严重的嫌疑人,申请审查的时限甚至可以扩展到三十天。待接到公安机关的逮捕申请文书之后,人民检察院应在七日内就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做出决定。通常而言,倘若第37日到来之际,人民检察院做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部门须于收到相关通知信息后,立即释放被关押人员,同时出具释放证明文件。然而,如果人民检察院批准实施逮捕,涉事嫌疑人将仍需继续被羁押等候处理。
取保候审期间不进行刑期折抵,它非刑罚执行方式,仅为刑事强制措施。若被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且执行前已羁押,羁押日可抵刑期。但取保候审期间嫌犯未实际羁押,故不计入刑期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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