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公安不同意怎么办
若在提请取保候审请求后未能得到公安机关的认同,可能源于该案情并不满足适用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通常地说,治安部门之所以否决取保候审申请,很可能是他们认为犯罪嫌疑人身处的环境有损害公共利益的潜在风险、或存在销毁证据或相互串通供述等不良行为。然而,当事人仍具备权力向检察院提出司法主张,要求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这一决策进行合理审查和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可能源于该案情并不满足适用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通常地说,治安部门之所以否决取保候审申请,很可能是他们认为犯罪嫌疑人身处的环境有损害公共利益的潜在风险、或存在销毁证据或相互串通供述等不良行为。当事人仍具备权力向检察院提出司法主张,要求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这一决策进行合理审查和评估。
二、取保候审后由公安机关执行吗
取保候审一项权利的行使与保障通常将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和监督。
具体来说,它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阶段,包括侦查、起诉以及审判期间,对于涉嫌触犯刑法且尚未遭受正式刑事拘禁的个人,为了防止他们规避法律责任或者逃避司法机构的调查、起诉以及审判,相关部门会要求这些涉案人员提供保证人或者向他们收取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且出具相应的担保承诺;
以此来确保案件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司法机构的工作、随时听候传讯,这也是一种有效的刑事强制措施。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当公安机关决定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时,有义务立即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所在地的派出所进行全面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后还会重新审问吗
取保候审并非意味事例已然尘埃落定,在此期间,司法机构依旧有义务对该事例进行细致审查,并依据实际情况有可能对犯罪嫌疑人员再次进行质询。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在整个取保候审期内,犯罪嫌疑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例如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离开其居住地所在的市或县,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提供证言,不得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等等。若司法机构认为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员进行再次质询,他们将依法通知其到案接受询问。在重新质询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员应诚实回答司法机构提出的所有问题,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构事实。总而言之,即使在取保候审之后,仍然存在被再次质询的可能性,因此犯罪嫌疑人员务必积极配合司法机构的工作,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
可能源于该案情并不满足适用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通常地说,治安部门之所以否决取保候审申请,很可能是他们认为犯罪嫌疑人身处的环境有损害公共利益的潜在风险、或存在销毁证据或相互串通供述等不良行为。当事人仍具备权力向检察院提出司法主张,要求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这一决策进行合理审查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