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立案需要什么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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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诈骗罪的认定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先,犯罪嫌疑人需要实施了诈骗行为,包括欺骗公众或私人,捏造或掩盖信息以获取非法财富。其次,涉及的金额一般需要达到三千至一万,具体金额可能因地域法规而有所不同。最后,需要有充足的证据来证明诈骗行为及财产损失,如聊天记录、转账凭据、证人证言等。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才能认定为诈骗罪。
诈骗立案需要什么条件

一、诈骗立案需要什么条件

认定诈骗罪时,必须同时满足多个条件:

首先,必须存在着实施了诈骗行为的违法犯罪嫌疑人事迹,具体来讲,他们通过欺骗公众和私人的手段,捏造或掩盖真实信息以获取非法财富;然后是具备一定金额的衡量尺度,由于因地域差异导致法律法规不尽相同,具体数额可能存在差异,但是一般来说,当诈骗所得金额达到三千元到一万元之巅便可能触发立案门槛。再者,还要有充足的相关证据支撑,诸如被诈骗者的聊天纪录、诈骗所得转账凭据、证人的证实等等,这都是证明其实施诈骗行为并带来财产损失现实状况的有力教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认定诈骗罪需满足:有实施诈骗的违法犯罪嫌疑人事迹,即欺骗公众或私人,捏造或掩盖信息以获取非法财富;涉及金额一般需达到三千至一万,具体因地域法规而异;需有充足证据,如聊天记录、转账凭据、证人证言等,以证明诈骗行为及财产损失。

二、诈骗立案需要多久

针对涉及诈骗行为的案件状况,若涉案人员将其提交至公安部门以供调查处理,通常情况下,相关机构在此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便会完成对举报内容的价值判断;

而公安部门在接收到犯罪活动线索之后,需要首先对这些信息进行核实与调查,然后才会决定是否予以立案侦查

反之,如果经过详细审查之后,公安部门认为涉案事件中确实存在侵财类犯罪事实并可能引发相应刑事责任的情况时,他们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启动立案程序进行依法查处;

然而,当认定无任何明显犯罪迹象或者无需对相关刑事责任进行追责时,则不会对此进行立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并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疑难、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性的线索,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再延长三十日。

三、诈骗立案需要多少钱

在我国,各地区对于诈骗犯罪的立案金额界定稍显差异。以往普遍认同的观点是,涉及到诈骗公私财产价值为3000元至10000元人民币以上的情况便符合了刑事立案和追诉的标准。然而须引起我们关注的是,诈骗事例的立案并不仅限于金额这一单一要素。即便涉案金额尚未达到上述标准,若诈骗行为表现出多次作案、团伙作案、导致被害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等复杂情况,同样有可能被立案进行深入调查。另外,针对网络诈骗立案标准则相对较为特殊,通常设定为3000元人民币以上。总的来说,是否决定对某起诈骗事例立案,需要全面权衡诈骗手段、情节以及危害后果等多个关键因素。

认定诈骗罪需满足:有实施诈骗的违法犯罪嫌疑人事迹,即欺骗公众或私人,捏造或掩盖信息以获取非法财富;涉及金额一般需达到三千至一万,具体因地域法规而异;需有充足证据,如聊天记录、转账凭据、证人证言等,以证明诈骗行为及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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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借款的原因和数额。民间借贷关系中的借款人多是因为确实遇到生产、生活方面的客观困难,无奈之下才借款,借款的数额相对较少。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以虚假的理由或隐瞒真相的方式套取被害人的“借款”,借款的数额相对较大,当然,也不排除一些诈骗惯犯经常骗些小钱。本案中,被告人刘天学编造种种借款事由,严重欺诈被害人,骗取数额巨大的钱财,异于民间借贷。 
三、借款的诚信度。一般来讲,借贷关系中,借款人在借款时不会欺骗、欺诈出借人,即使有,也是将困难
A说成更为严重的困难
B,博取出借人的同情,以便获得借款,但毕竟有客观存在的困难。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事先有计谋,以莫须有的困难为借口,有计划地实施欺诈行为,以达到骗取钱财目的。被告人刘天学就是如此,采取了严重的欺诈行为,但他手段很高明,使被害人产生了错误的认识,“自愿”地出借、投资。
四、还款的诚意度。借贷关系中,借款人不否认借贷关系,并积极创造条件还款;即使没有按期归还借款,也是因天灾、疾病、亏损等客观原因造成其暂时或在较长时间内丧失偿还能力,是“不能”,非“不为”,根本没有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自始至终就没有还款的意愿,骗取钱财后,大肆挥霍,销声匿迹。这一点,是区分借贷与诈骗的关键所在。“非法占有目的”是一个主观因素,认定起来有难度,不能单凭行为人的口供,而要看行为人有否还款的真实意愿,这就需要结合一些客观因素来认定。
1、看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为人正派,是个干事业的人,诈骗犯罪的可能性就少。如果行为人游手好闲,有行骗恶习,就有非法占有借款之嫌。
2、看行为人借款后的态度。行为人借款后不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而是大肆挥霍,不务正业,非法占有借款的嫌疑就很大。
3、看行为人是否否认借贷关系。一般来讲,出具了借条,承认借贷关系,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借款目的。但是,也不尽然,骗子的高明之处就在于此,利用了善良人的这个弱点,既可骗得钱财,又可逃避打击。因此,即使出具了借条,承认借贷关系,还要从深层次考察其出具借条的真实目的。如果行为人根本没有还款的意愿,出于应付出借人,或者是博取出借人的进一步信任,为下一次甚至更多次的诈骗作铺垫,或者是掩饰犯罪、逃避打击,等等不法之意,就不能以此否定其非法占有之目的。刘天学诈骗案就深刻地印证了这一点。
4、看行为人的还款态度。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会尽其所能还款,暂时不能偿还,也会向出借人说明理由,求得谅解。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对欠款的事实持漠然的态度,即便承诺还款并有少量还款行为,也另有阴谋:要么为日后骗行作准备,要么是敷衍出借人,逃避打击,或二者兼具。被告人刘天学对此演绎得有声有色,他向部分被害人出具过借条,中途还有部分还款行为,也不拒绝对方还款的请求,甚至还有“主动”还款承诺。但是,所有的这些假象都不能掩盖他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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