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是不是公安已经掌握很多证据了

最新修订 | 202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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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在办理案件时,遇到法定紧急情况,对可能涉案的嫌疑人采取的一种暂时剥夺其自由的强制手段。这并不是说嫌疑人一定有罪,而是为了迅速制止犯罪,防止嫌疑人逃脱、毁灭证据或继续犯罪,为侦查争取时间。在决定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之前,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一些罪证线索,表明嫌疑人可能涉案,但证据可能还不充分。
刑事拘留是不是公安已经掌握很多证据了

一、刑事拘留是不是公安已经掌握很多证据

被实施刑事拘留并不代表公安机关已经积累了充足的证据。刑事拘留这一行为,乃是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各类案件进行侦查过程中,遇到符合法定条件的紧急情形之时,针对当下罪犯或重大嫌疑人员依法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在作出刑事拘留这一决定之前,公安机关通常已掌握了一些罪证线索,足以显示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及犯罪。然而,此类证据未必能够达到充分且完备的程度。刑事拘留的首要目的在于迅速制止正在发生的犯罪行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脱、销毁证据或者继续实施犯罪活动,从而为后续的侦查工作争取宝贵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非基于充足证据,乃公安机关及检察院侦办案件时,遇法定紧急情形对嫌疑人采取的暂时剥夺自由的强制手段。决定前,公安已掌握罪证线索,显示嫌疑人可能涉案,但证据未必完备。目的在迅速制止犯罪,防止嫌疑人逃脱、毁证或继续犯罪,为侦查争取时间。

二、刑事拘留最长多少天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刑事拘留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7天。

具体说来,公安机关如若认为需对被拘留者进行逮捕,应在拘留之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申请,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地将申请期限延长一天至四天;

然而针对流窜犯、惯犯及团伙作案等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员,其审核批准期限则可以延长至三十天。

至于刑事拘留所针对的对象,包括以下七种情况:

1.预备实施犯罪行为、正在实施犯罪或犯罪发生之后立即被觉察到的当事人;

2.被受害者或目睹事件全过程的在场人士指认其犯罪的嫌疑人;

3.在其身边或住所查获有确凿犯罪证据的嫌疑人;

4.犯罪行为发生后试图自杀或逃跑以及逃离现场的嫌疑人;

5.有毁灭、篡改证据或串通证词可能的嫌疑人;

6.尚未透露真实姓名、住所信息且难以确定其身份的嫌疑人;

7.存在流窜作案、反复作案及团伙作案嫌疑的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刑事拘留多久后延长

通常而言,在处理刑事事件过程之中,警方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的时间规定为三天。然而,若是出现某些特定状况,如事件性质较为严重或者涉及到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乃至有组织团伙等复杂情节,警方有权将拘留期限适度地延长一至四天。尤其针对那些性质恶劣、影响极坏以及案情涉及面很广的重大嫌疑犯,警方甚至可以将拘留期延长至最长为三十天。值得指出的是,在延长拘留期限这一重要环节上,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及程序要求,并由公权力部门通过严格的审批手续来做出决定。当警方决定对某名犯罪嫌疑人延长拘留期限之时,须按照标准流程制作发放延长拘留期限通知,将此书面文件颁发给犯罪嫌疑人本人,同时还需在通知中明确载明延期的原因及具体期限。若您在生活中遇到这类问题,我们强烈建议您尽快寻求专业律师的法律援助,以便获取更为权威、详尽且准确的法律指导意见。

刑事拘留非基于充足证据,乃公安机关及检察院侦办案件时,遇法定紧急情形对嫌疑人采取的暂时剥夺自由的强制手段。决定前,公安已掌握罪证线索,显示嫌疑人可能涉案,但证据未必完备。目的在迅速制止犯罪,防止嫌疑人逃脱、毁证或继续犯罪,为侦查争取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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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行政认定的问题
  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对于案情复杂、性质认定疑难的案件,可参考有关部门的认定意见,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性质认定。
  
  
二、关于“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认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三、关于“社会公众”的认定问题
  下列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一)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
  
(二)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四、关于共同犯罪的处理问题
  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五、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
  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查封、扣押、冻结的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依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予以保管,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六、关于证据的收集问题
  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集资参与人的言词证据的,可结合已收集的集资参与人的言词证据和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书面合同、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会计凭证及会计账簿、资金收付凭证、审计报告、互联网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非法集资对象人数和吸收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
  
  
七、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
  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八、关于跨区域案件的处理问题
  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可以由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别处理。
  对于分别处理的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当按照统一制定的方案处置涉案财物。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构成渎职等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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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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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犯重婚,我没有直接证据,但是我有他微信聊天记录,代理律师让我找有关联的证据,我不是很明白,如何确定刑事证据的关联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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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性包括证明性和实质性这两个基本构成要素,因此,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实质上就是判断证据是否具有证明性和实质性。
(一)证明性的判断
如何判断某一项证据是否具有证明性呢?学者们提出了诸多的判断方法。无论如何,证明性是证据支持其欲证明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倾向性”,是一种可能 性,也就是一种概率。因此,尽管学者们提出的判断证明性的具体方法多种多样,但归根结底,最终都落实到可能性大小(也就是概率大小)的比较问题。概括地 讲,如果提出的证据使其欲证明的事实主张的成立更为可能或者更无可能,那么,该证据就具有证明性。这就是判断证据证明性的最基本的方法。
美国著名证据法学者麦考米克教授曾经提出两种可以用来判断证明性的具体方法:
(1)简单地提出疑问,“对此证据的认识是使发现待证事实真相更为可能?还 是更不可能?”例如,被控故意伤害邻居的被告人有一直不崇尚暴力的声誉证据。一般认为,这样的人似乎不大可能实施伤害行为,因为我们潜意识里均接受这样一 种观念,即:与具有崇尚暴力声誉的人相比,不具有暴力声誉的人伤害邻居的可能性小得多。如果我们用E来表示该声誉证据,用H来表示被告实施了伤害行为的假 设,那么,我们可以这样说,在考虑证据E的情况下,假设H成立的可能性比不考虑证据E时的可能性要小。用符号来表示,即:P(H E)
(二)实质性的判断
实质性涉及的是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判断某项证据是否具有实质性,其关键就在于考察证据欲证明的是不是案件待证事实。因此,判断证据的实质性,首先就是要理清什么是“案件待证事实”。
一般情况下,待证事实就是争议事实,因为只有存在争议的事实才有证明的必要,不存在争议的事实不需要证明。如果证据要证明的事项不是争议中的事项,那么,该证据就不具有实质性,也就没有关联性。
英国学者Adrian Keane则将需要证明的争议事实归结为三类:
(1)“争议中的事实”。有时也被称为“主要事实”。在任何案件中,争议中的事实就是原告为获得胜诉而必须予以证明的事实以及被告为成功抗辩而必须证明的事实。某一案件中的争议中的事实,不是由证据法所决定的,而是由实体法和当事人的主张所决定的。一般而言,在民事诉讼中,通常可以藉由当事人的诉答状来辨别争议中的事实。
(2)“相关事实”。有时也被称为“与争议相关联的事实”、“证据事实”,指的是可以从中推出争议中的事实是否存在的事实。在许多情况下,如果不允许证明相关事实,那么,当事人的许多请求或抗辩都可能会不成立,因为能直接证明争议中的事实的证据(即直接证据)很可能找不到。能得到的证据证明的往往是与争议中的事实相关联的事实。比如,关于丈夫是否枪杀了妻子,在没有目击证人的情况下,此人在枪杀案件发生前一天买了一支枪,案件发生后警察发现了埋藏在此人屋子的花园里的这支枪,并且专家也证明此枪上有此人留下的手印。如果这些相关事实成立,就可推断出争议中的事实(此人是否枪杀了其妻)存在。
(3)“间接事实”。有时也称为“次要事实”,包括三种事实:A.影响证人能力的事实。B.影响证人可信性的事实。如,关于目击证人在一定距离处能否看清事件的发生情况的事实。C.初步事实。这类事实必须先予证明,并以此为前提条件,才能决定某些证据是否可以采纳来证明争议中的事实或相关事实。例如,文件的副本要具有可采性,首先必须证明文件的原件已经毁损或者经适当寻找而不可得。
研究争议事实的意义,主要在于:特别注意除争议中的事实以外的其他争议事实,与这些其他争议事实相关的证据也具有实质性。从实践来看,如何确定这些其他争议事实,从而确定有关证据是否可以采纳,会遇到一些困难;另外,在我国审判实践中,还存在“法官常常只倾向于接受和认定直接证据,而对许多间接证据的效力不予认定,认为这些间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关联性”的误解情形,因此,要充分重视不同的争议事实。只要能够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都具有实质性。
在理清案件待证事实的情况下,要判断某项证据是否具有实质性,主要就要考察当事人提出该证据的证明目的,考察该证明目的是否有助于证明本案中的争议事实。如果特定证据的证明目的并非指向本案的待证事实,则该证据不具有实质性,也就没有关联性。
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警察最多可拘留多长时间,如果超过了7天还没有放人,是不是警察已经掌握了足够的证据不是警察已经掌握了足够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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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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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想改名,但公安机关对姓名变更从严掌握,对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姓名。本人更名理由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我使用公民应有的权利且本人无其他任何限制改名事件。此理由是否可作为正当理由相关机构按照法律是否无权拒绝?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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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到十八岁的人需要变换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爸妈、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换登记;
2、十八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换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换登记。”进行姓名变换需要的手续是:
(1)本人书面申请;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能证明变换借口成立的原始证明手续;
(4)单位工人需所在单位人事部们允予变换的证明;
(5)其他证明。要写一个改名申请给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通过盖章后到所在地公安局户籍股登记,要带户口簿。投档案后大体15或7个工作日后能够正式更换,户口簿里面会写你曾用名是什么,现名是什么。毕业证什么的需要用到证明你的身份的时候须带上户口簿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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