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犯罪不可以减刑
关于减刑的相关规定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首先,对于被判死刑且立即执行的犯罪者而言,并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减刑事宜;
其次,若犯罪行为涉及贪污或行贿受贿等相关罪名,并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那么依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和司法判断,法院也可能会同时决定将该罪犯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限延长两年,待依法减为无期徒刑之后,对其进行终身监禁,并且在此期间内,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减刑或者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减刑规定简述:死刑立即执行者无减刑可能;贪污、行贿受贿等罪名被判死刑缓期执行者,法院可据案情延长缓期两年,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并且在此期间内,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减刑或者假释。
二、哪些犯罪不适用缓刑
1.累犯通常情况下是不能适用缓刑处理的;
假如罪犯仍存在着较大的不悔罪情感以及潜在再次违法犯罪的可能性,那么就不适用于缓刑;
此外,如果罪犯对所在社区带来了极其严重的危害损害,我们亦不能给予缓刑处罚;
最后,如果罪犯被判处的刑罚为有期徒刑三年或拘役等刑期较长的严厉惩罚,也无法得到缓刑的宽恕。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的明确规定,对于那些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的罪犯,我们可以依法予以考虑宣告缓刑,特别对于年纪未满十八岁、身怀六甲或已达75周岁的人士,更应严格遵守这一规定,即:
(一)该罪犯的犯罪情节尚属轻微;
(二)显现出明确而深刻的忏悔之情;
(三)具有极低的再次实施犯罪行为的风险;
(四)冷静思考后判断,判定该罪犯宣告缓刑并不会给其居住社区带来重大的负面影响。
3.当我们决定向罪犯宣告缓刑时,我们有权参考其犯罪事实及犯罪性质,同时相应地限制其在缓刑考验期间实施特定活动的权力,如限制其进出某些特定区域、场所,甚至限制其与某些特定人员交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三、哪些犯罪不能会见律师
依据本国法律法规,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以及恐怖活动犯罪的事例,在其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面必须经过侦查机关的严格许可。这种情况并不代表律师无法与嫌疑人进行会面,而是在遵循特定条件和程序的基础上才能够实现。然而,除了这些特殊事例,对其余类型的犯罪事例来说,犯罪嫌疑人自首次受到侦查机关的讯问或被采取强制性措施之日起,就享有了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同时辩护人也拥有会见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权利。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若是在事例涉及到国家机密的情况下,那么辩护律师只有得到侦查机关的批准后才能与其会面。总的来说,在除上述特殊情形以外的大部分普通犯罪事例中,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告人,他们都有权与自己的律师进行会面。
减刑规定简述:死刑立即执行者无减刑可能;贪污、行贿受贿等罪名被判死刑缓期执行者,法院可据案情延长缓期两年,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并且在此期间内,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减刑或者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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