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拘留以及逮捕之后的羁押地点这一问题,通常情况下,都是由各个地区的看守所负责。由公安部门和人民检察院实施的刑事拘留,是指其在案件的调查侦查阶段,处于某种法定的紧急状态之下,针对那些已经确认的现行犯或者是重大的犯罪嫌疑人,暂时性的剥夺他们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手段。而所谓的逮捕,是经过检察院、法院的批准或者决定,然后由公安机关执行的,针对已经掌握了足够的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并且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采取的一种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在拘留人员的时候,必须向其出示拘留证。在拘留之后,应该立即将被拘留者送往看守所进行羁押,最晚也不能超过24个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拘留的程序】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刑事拘留及逮捕后,通常羁押于看守所。拘留是公安及检察院在侦查阶段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犯采取的强制措施;逮捕则需检察院、法院批准,针对有犯罪事实并可能判刑的嫌疑人。拘留时须出示拘留证,并立即送看守所,不超过24小时。
二、刑事拘留和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有什么区别
1、刑事拘留乃刑事强制措施中的一种特殊形式,与单一的刑事强制措施相比较,其范围更加广泛,可以理解为众多强制措施的综合合集,而刑事拘留则是这一合集中相对应的一种特定措施,二者之间呈现出相互包容之态。
2、在属性层面上,行政拘留可谓终极惩戒,具有严肃性与权威性;
然而,刑事拘留并非仅仅作为措施存在,更是一种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有效手段。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刑事拘留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在处理其直接负责管理的事件时,倘若遭遇到法定且紧急的情况,必须要对该事件中的现行犯罪行为人或重大犯罪嫌疑人实施临时性的人身自由剥夺,这种行为即是刑事拘留措施。一旦当事人遭受刑事拘留,他们及其亲属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有效措施:首先,可以委托律师进行协助,因为律师能够迅速地掌握事件的详细信息,并为嫌疑人提供全面的法律咨询及辩护服务;其次,如果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他们还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将刑事拘留改为取保候审;最后,他们应该积极与办案机关保持密切联系,以便随时了解事件的最新进展状况。值得一提的是,刑事拘留属于一项非常严格的强制性措施,一经采用,当事人及其亲属务必给予足够的重视,并依据法律法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刑事拘留及逮捕后,通常羁押于看守所。拘留是公安及检察院在侦查阶段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犯采取的强制措施;逮捕则需检察院、法院批准,针对有犯罪事实并可能判刑的嫌疑人。拘留时须出示拘留证,并立即送看守所,不超过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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