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没有获得利益犯法吗
向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即便未能获取任何实质性的经济利益,亦触及法律红线。此种行径对社会公序良俗构成了极大的干扰。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明确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者,为赌博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者,或者直接参加赌博且涉及赌资较多者,应接受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若情节严重,则受十日至十五日拘留,同时需缴纳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向他人提供赌博场所本身便已构成为赌博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行为,无论其是否从中谋取到经济利益,均有可能遭受法律的严厉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向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即便未能获取任何实质性的经济利益,亦触及法律红线。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为赌博提供便利或参与赌博且赌资较大者,将面临拘留或罚款。提供赌博场所即违法,无论是否获利。
二、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判刑规定是什么
对于以提供书籍编号形式协助他人非法出版淫秽刊物者,其法律责任判定标准如下:
若行为人故意向他人提供书籍编号,以便其出版淫秽刊物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同时还需处以罚金。
然而,如果行为人在明知他人正计划利用该书籍编号出版淫秽刊物的情况下仍予以提供,那么,他将根据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相关规定来接受法律惩处。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什么处分
向他人提供赌博场所无疑很可能涉嫌触及开设赌场罪。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法律条款,对于以获取经济利益为主导目的,而进行此类行为的人,将遭受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以及相应罚金的严厉惩罚;倘若情节更为严重者,将会被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需承担对应的罚金责任。至于具体的量刑范围与强度,将依据诸如场所规模大小、参与赌博人数、赌资金额大小、非法收益高低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考量和权衡。此外,若当事人存在从犯情节、自动投案自首行为、或具备定罪后具有立功表现等情况,则可能获得从轻、减轻处罚的机会。然而,即使未能达到刑事犯罪的严格标准,仍有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例如拘留、罚款等。
向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即便未能获取任何实质性的经济利益,亦触及法律红线。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为赌博提供便利或参与赌博且赌资较大者,将面临拘留或罚款。提供赌博场所即违法,无论是否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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