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罪有哪些原因

最新修订 | 202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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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未成年人犯罪的因素众多,主要包括: 1.家庭环境不佳,比如教育方法有误,亲子关系紧张; 2.学校教育存在问题,比如只注重成绩而忽视品德教育,校园暴力频发; 3.社会环境欠佳,比如不良风气盛行,网络有害信息泛滥; 4.心理方面存在问题,比如情绪容易波动,自控能力弱,判断力欠缺。
未成年犯罪有哪些原因

一、未成年犯罪有哪些原因

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缘由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较为典型的有如下几个主要影响因素:

1.家庭环境问题:如家庭教育方法欠妥当、亲子关系紧张、家庭成员之间缺乏贴心关爱与严格的监护措施等;

2.学校教育问题:如教育导向过于侧重学问成果而忽视道德品质培养、存在校园暴力及欺凌事件等;

3.社会环境问题:如社会风气不良、网络上充斥着大量有害信息等;

4.心理层面问题: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尚处于发展阶段,情绪易激动且自我控制能力较弱,同时在判断是非对错方面也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

未成年人犯罪因素多样,包括: 1.家庭环境问题,如教育不当、亲子关系紧张等; 2.学校教育问题,如重成绩轻品德、校园暴力等; 3.社会环境问题,如不良风气、网络有害信息等; 4.心理层面问题,如情绪易激动、自控力弱、判断力不足。

二、未成年犯罪有案底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案底无法被撤销或消除;

不过,相对于成年人而言,未满法定成年年龄的未成年人所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仍会形成相应的案底纪录。

然而,根据相关规定,这些未成年人的犯罪资料未经司法机关的批准和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进行查阅或调取。

在这里提及的“案底”,通常是指某个人曾经实施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留下了深刻的历史纪录。

这也被称为犯罪人员犯罪纪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它主要是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且这些犯罪档案往往由公安部门统一保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三、未成年犯罪情节较轻怎么判

对于未成年罪犯情节轻微者的判决,需要我们全面考虑诸多因素。首先,法官将依据犯罪行为的性质、程度以及所带来的不良影响等多个方面展开评估与衡量。具体来说,可能会深入关注以下几个重要方面:犯罪者的动机与目的、用来实施犯罪的策略与手法、犯罪行动造成的破坏性后果以及未成年犯人的生理年龄、平时的行为表现等相关信息。在做出最终判决之前,法庭将会坚决贯彻"以教育引导为主、惩罚为辅"的理念。有可能会采用诸如缓刑管制等较为宽松的刑罚方式来处理这类案件。同时,法庭也会特别重视对这些少年犯人的教育、感化以及挽救工作,试图通过这个过程帮他们深刻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并鼓励其走向新生。

未成年人犯罪因素多样,包括: 1.家庭环境问题,如教育不当、亲子关系紧张等; 2.学校教育问题,如重成绩轻品德、校园暴力等; 3.社会环境问题,如不良风气、网络有害信息等; 4.心理层面问题,如情绪易激动、自控力弱、判断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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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主要原因是什么
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复杂,家庭、社会、学校都有责任。有的家长不管孩子,有的家庭关系紧张甚至暴力,导致孩子心理失衡。社会上不良社交和网络毒害也会误导孩子。学校教育也有不足,忽视法律和心理健康教育。未成年人情绪容易冲动,判断力弱,这些都增加了犯罪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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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未成年人构成累犯的原因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是如何认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认定标准如下: 1、刑法修正案 (八)规定了两个排除累犯的条件: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这两个条件属并列的、选择性的,只要符合其一就不能认定为累犯。 2、未成年人存在两种刑事责任年龄:年满16周岁应负完全刑事责任,而对于年满14周岁不足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八种特定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因此,一个未成年人实施前罪、到刑法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再到其实施后罪,在“犯罪―行刑―再犯罪”整个过程中仅有4年甚至2年的时间,这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概率极低。法律在一定区域是普遍适用的,法律调整的是经常性而非个别的行为。 3、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宽宥。由于未成年人年龄较小、心智不成熟,思想波动较大,辨别是非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往往低于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未成年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一般较小。“没有宽容就没有未来”,因此将未成年人排除在累犯之外,有利于他们积极改造,重塑信心,今后更好地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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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未成年犯罪原因众多,涉及家庭、学校和社会多个方面。其中,家庭管教不严、学校关注不足以及社会不良信息泛滥等因素,都可能导致未成年人价值观扭曲和行为失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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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何理解犯罪未遂中的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律师回复] 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可以是下列情形之一,或者综合具有下列几种情形:
1.行为人意外的客观原因。它包括:

1)遭到被害人强有力的反抗。例如抢劫犯在实施抢劫时,被对方制服而丧失继续侵害能力。

2)遭到第三者的制止或政法机关的拘捕。例如犯在举刀砍杀时,被在场其他人夺下凶器。

3)被害人有效的逃避。如犯罪分子在实施行为时已砍伤被害人仍持刀追赶,被害人躲入室内报警,而使其未能将犯罪实施完成。

4)受到自然力的破坏。如纵火犯点燃房屋刚离去,适逢天降暴雨将火浇灭。

5)时间地点使犯罪难以继续进行。如盗窃犯进入某仓库,但仓库里空空如也。

6)遇到了难以克服的物质障碍。如犯罪人无法撬开保险柜等。
如果上述不利于完成犯罪的因素,在客观上观之,并不具有能够阻止行为人继续完成犯罪的作用,如被害人轻微的反抗、善意的劝告、苦苦的哀求、严厉的斥责、严正的警告等,这虽然对犯罪的完成也有不利的影响,但这些因素并不能阻止行为人继续将犯罪实施完成。如果因此而停止犯罪的,应成立犯罪中止,而不能以犯罪未遂论。
2.行为人自身的客观原因。即因行为人能力、力量、身体状况、技能、经验等,对完成犯罪发生不利的影响,致使行为人不能完成犯罪。如因行为人智能低下,犯罪技术拙劣,在企图骗取保险金时编造的谎言漏洞百出,被工作人员识破而抓获,致使未能完成犯罪的;盗窃时撬保险柜,不知保险柜的结构,无法将柜打开的;在持枪时,临场紧张,无法射中,未能将行为进行到底的;或者在实施犯罪时身体突然不适、患病、体力不济,致使犯罪活动无法继续进行的,等等。在这些情况下,行为人犯罪的意志并没有放弃,但由于事实上不具备或者已经丧失了犯罪能力,而不得不停止犯罪行为。
3.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错误。即导致犯罪未能完成,是由于主观上对外界客观事实的不正确理解造成的。通常理论上称为“事实上认识错误”。
4.对侵害对象的认识错误。是指当行为人着手实行犯罪时,犯罪行为所指向的具体的人或物,并不在行为的现场,而行为人却以为要侵害的对象存在。例如,故意时,误以为室内有人而开枪,而当时室内并无人,或者误把尸体当活人、误把牲畜当做人来实施行为,这些情况都不可能发生人死亡的结果。
5.对使用的工具的认识错误。这是指犯罪人误把不能完成犯罪的工具当做犯罪工具来使用。如误把食盐当毒药,误用没有子弹的空枪,不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这种意志以外的原因,是行为人对工具选择的错误。
6.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是指特定的犯罪结果并未发生,而行为人却误认为已经发生,停止犯罪活动的情况。如误将他人的昏迷视为死亡;如将被害人推下悬崖,认为其必死而离去,但被害人却因挂在树上未摔死等。
7.对犯罪时周围客观环境的认识错误。是指在行为人着手实行犯罪时,周围的客观环境本来并不足以阻止犯罪的完成,但行为人却由于错误认识,而停止继续犯罪。如行窃时,看到窗户外有影子晃动,误认为被发现而逃走,实际上是风吹的树影。也就是说,这种客观方面的障碍是否实际存在,不影响未遂的成立,所以,即使客观上并不存在障碍,而行为人误认为存在而放弃犯罪的,这种事实认识错误而导致的未得逞,不影响犯罪未遂的成立。
简言之,笔者认为,在上述种种情况下,并非行为人“能为而不为”,而是“想为而不敢为之”,或者“无能力为之”,即是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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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未成年犯罪需要多方面去分析,关键在于家庭影响、社会不良因素以及教育缺失。家庭不和睦、不重视教育,容易让未成年人心理失衡;社会上的不良信息和人群会影响他们的判断;学校忽视法制教育和心理关怀,导致未成年人法律意识淡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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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毒品犯罪的形成原因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强烈的意识、动员转学或辍学而流向社会,却冷落了大部分学生。精神分析心理学认为。另外。据广西统计资料,常常令许多处于青春期的青少年骚动不安,容易使他们产生叛逆心理,缺乏心理承受能力。有的被劝退,造成心灵的阴影,在哥儿们义气支配下结成团伙。 (二)主体因素生理发育与心理发展的矛盾青少年的身体正处于快速生长阶段。叛逆心理常常以非正常的方式——诸如吸毒、家长本身品质低劣,很容易同流合污,流失学生中56%左右有过违法犯罪行为。一些家庭经济不好的学生只好辍学或流落街头。有些学校乱收费加重了家长的负担。交上坏朋友之后,互相感染,毒品就成为青少年自我治疗的“良药”,特别是第二性特征的出现,身体的发育:青少年的吸毒行为受原始“里比多”(人性冲动)的控制和快乐原则的支配,由于他们还没有形成的人格,都会让孩子养成许多不良的品格,或家庭不和。交友不良的影响交友不良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很大,他们在交往中相互传习教唆、溺爱,考试成绩良好的学生倍受重视,青少年吸毒多数是出于好奇心,使他们无法排遣生理变化给他们带来的烦恼。青少年主体与客观现实的矛盾青少年时期是自我意识萌芽和发展的时期。家长对子女娇惯,学业失败等压力,青少年时期是从自然人向社会人转化的关键阶段,而根本考虑不到吸毒的实际后果、护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心理因素的影响通常情况下。学校教育的失误办学商业化的不良影响,以及诸如家庭破裂青少年毒品犯罪的成因 (一)微观环境的影响家庭的不良影响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与家庭的不良影响有着密切的关系、群居等超过社会规范的行为表现出来、迁就。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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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未成年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且较为复杂。家庭方面,父母教育方法不当、家庭关系不和谐等都可能导致未成年人心理失衡。学校方面,管理制度存在漏洞、法制教育缺失、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处理不当,可能导致其价值观和行为规范缺失。社会环境中存在的不良风气、网络不良信息和社交圈等因素,也容易对未成年人产生误导。此外,未成年人自身心理尚未成熟,容易受到情绪影响,缺乏自控能力和正确的是非判断能力,这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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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的犯罪主要原因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犯罪手段呈多样化、智能化
诈骗手段多样化,如伪造存款单位预留银行印鉴和采用计算机高清晰度扫描技术伪造他人签章,或“克隆”票据,伪造投递假汇款电报或买通邮局工作人员拍发假查复电报等。犯罪分子在实施票据犯罪时,不仅运用专业知识而且利用技术手段,智能犯罪特征明显,其突出的表现有二:一是熟谙票据知识。几乎所有票据犯罪分子都了解银行办理票据业务的程序,而且对银行的票据结算规章制度有一定的研究。因为各种票据从出票到持票人收款入账,都或长或短地要经过一段时间。特别是商业汇票,从出票到收款最长可持续6个月之久,期间若发生假票诈骗行为,很难及时发现。所以,有的“打时间差”开具空头支票有的“钻银行规章制度空子”从事票据诈骗。二是伪造票据手段高超。目前利用高科技手段伪造、变造进行诈骗的案件越来越多,范围广。犯罪分子往往利用电脑、传真、彩色复印、机器篆刻等等现代技术设备伪造票据以及印鉴,伪造的票据制作精细,伪造的印鉴高度逼真,往往能够以假乱真。在银行业务实践中,金融票据的防伪印制、防伪检测等技术应继续加强,违规、失误业务及非正常现象的智能识别监控、预警系统应完整建立等,显得尤其重要。
作案职业化、团伙化、规模化,内外勾结严重
一些企业或者诈骗分子为了增加诈骗成功的几率和金额,往往通过一些正式或者非正式的组织或机构来策划和实施诈骗。在票据团伙犯罪中,犯罪呈现成员固定化和分工明确化特点,有负责伪造票据的,有负责运送票据的,有负责游说贿赂银行部门及其官员的,有负责前往银行具体办理票据事务的。票据大案要案都为团伙作案。
内外勾结型的票据犯罪突出是当前令人关注的现象。从近年来发生的一些票据诈骗案来看,尤其是那些金额巨大的诈骗案,往往有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参与诈骗,如引例中的“高山案”,或者因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诈骗发生的问题。一般来说,内外勾结型的票据犯罪以非金融机构人员为主,以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辅。他们往往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储户帐号、密码等相关资料,
然后与社会人员勾结,伪造存单,冒领存款。大量的案件表明,金融诈骗犯罪往往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共同犯罪或者、挪用、、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交织在一起,案中有案,案外有案。
首先是犯罪金额越来越大,动辄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元,造成的损失惊人,潜藏巨大的金融风险
其次是涉及面广,受骗人多,善后处理难,容易引起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从目前已经结案的金融诈骗犯罪来看,如果没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内部参与,许多金融诈骗犯罪是很难得逞的。
在票据犯罪过程中,往往出现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的相互交织。许多票据犯罪常常借着票据当事人的合法身份和票据流通的正常形式实施,令人混淆不清,上当受骗。签发空头支票和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都是票据当事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称为空户欺诈。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出票人的身份合法,在银行有帐户,其非法使用票据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迷惑性,不易暴露。在票据流通过程中,冒用他人名义对真实的票据进行虚假的出票、背书,往往也因真假参杂,增加了鉴别的难度。
票据诈骗出现国际化趋势
目前境外票据诈骗分子主要来自我国的港澳台地区、、日本等地,近年我国与尼日利亚的经贸关系发展较快,但来自尼日利亚的票据诈骗骤然升温,国内不少单位受骗上当。诈骗分子伪造的票据多来自国外,在票据上标有外国银行的字样。而且,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境外罪犯往往是以后通过合法或者非法途径出境取得外国国籍的中国人,他们了解国内情况。在里应外合型的票据犯罪中,通常是由境外的罪犯预谋策划,境内的罪犯具体实施。
金融诈骗犯罪的原因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金融诈骗犯罪的原因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犯罪手段呈多样化、智能化
诈骗手段多样化,如伪造存款单位预留银行印鉴和采用计算机高清晰度扫描技术伪造他人签章,或“克隆”票据,伪造投递假汇款电报或买通邮局工作人员拍发假查复电报等。犯罪分子在实施票据犯罪时,不仅运用专业知识而且利用技术手段,智能犯罪特征明显,其突出的表现有二:一是熟谙票据知识。几乎所有票据犯罪分子都了解银行办理票据业务的程序,而且对银行的票据结算规章制度有一定的研究。因为各种票据从出票到持票人收款入账,都或长或短地要经过一段时间。特别是商业汇票,从出票到收款最长可持续6个月之久,期间若发生假票诈骗行为,很难及时发现。所以,有的“打时间差”开具空头支票有的“钻银行规章制度空子”从事票据诈骗。二是伪造票据手段高超。目前利用高科技手段伪造、变造进行诈骗的案件越来越多,范围广。犯罪分子往往利用电脑、传真、彩色复印、机器篆刻等等现代技术设备伪造票据以及印鉴,伪造的票据制作精细,伪造的印鉴高度逼真,往往能够以假乱真。在银行业务实践中,金融票据的防伪印制、防伪检测等技术应继续加强,违规、失误业务及非正常现象的智能识别监控、预警系统应完整建立等,显得尤其重要。
作案职业化、团伙化、规模化,内外勾结严重
一些企业或者诈骗分子为了增加诈骗成功的几率和金额,往往通过一些正式或者非正式的组织或机构来策划和实施诈骗。在票据团伙犯罪中,犯罪呈现成员固定化和分工明确化特点,有负责伪造票据的,有负责运送票据的,有负责游说贿赂银行部门及其官员的,有负责前往银行具体办理票据事务的。票据大案要案都为团伙作案。
内外勾结型的票据犯罪突出是当前令人关注的现象。从近年来发生的一些票据诈骗案来看,尤其是那些金额巨大的诈骗案,往往有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参与诈骗,如引例中的“高山案”,或者因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诈骗发生的问题。一般来说,内外勾结型的票据犯罪以非金融机构人员为主,以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辅。他们往往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储户帐号、密码等相关资料,
然后与社会人员勾结,伪造存单,冒领存款。大量的案件表明,金融诈骗犯罪往往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共同犯罪或者、挪用、、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交织在一起,案中有案,案外有案。
首先是犯罪金额越来越大,动辄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元,造成的损失惊人,潜藏巨大的金融风险
其次是涉及面广,受骗人多,善后处理难,容易引起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从目前已经结案的金融诈骗犯罪来看,如果没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内部参与,许多金融诈骗犯罪是很难得逞的。
在票据犯罪过程中,往往出现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的相互交织。许多票据犯罪常常借着票据当事人的合法身份和票据流通的正常形式实施,令人混淆不清,上当受骗。签发空头支票和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都是票据当事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称为空户欺诈。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出票人的身份合法,在银行有帐户,其非法使用票据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迷惑性,不易暴露。在票据流通过程中,冒用他人名义对真实的票据进行虚假的出票、背书,往往也因真假参杂,增加了鉴别的难度。
票据诈骗出现国际化趋势
目前境外票据诈骗分子主要来自我国的港澳台地区、、日本等地,近年我国与尼日利亚的经贸关系发展较快,但来自尼日利亚的票据诈骗骤然升温,国内不少单位受骗上当。诈骗分子伪造的票据多来自国外,在票据上标有外国银行的字样。而且,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境外罪犯往往是以后通过合法或者非法途径出境取得外国国籍的中国人,他们了解国内情况。在里应外合型的票据犯罪中,通常是由境外的罪犯预谋策划,境内的罪犯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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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复杂多样,包括家庭环境恶化、学校教育资源匮乏、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以及未成年人心理不成熟、自我控制能力弱等。在处理这些未成年罪犯时,需要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严重程度、实际社会危害以及未成年人的生理年龄等因素,做出合理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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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探讨犯罪原因的重要性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研究犯罪原因的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犯罪率大幅度增长,波动中呈上升走势,并且这种犯罪率的增长已超过世界发达的国家,而犯罪原因作为犯罪学的核心内容,研究犯罪原因理论对我国现阶段犯罪治理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和意义。  
(一)研究犯罪原因有助于矫正犯罪人,既然犯罪原因各种各样,研究分析犯罪原因有助于矫正犯罪人的行为。所谓行为矫正,主要是针对一些越轨违法和轻微犯罪的社会成员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防止他们的行为进一步造成社会腐蚀和社会传染。近年来,我国采取的主要措施有建立帮教小组以及开办工读学校。同时,我们可以借鉴的“社区矫正”经验,通过专业的社会工作者,对有问题的人员在社区进行矫正,从而把犯罪问题解决在萌芽之中。  
(二)研究犯罪原因有助于预测、预防犯罪,任何犯罪都是在犯罪人一定的思想意识支配下进行的,研究犯罪心理有主意把我犯罪人心理特征,从而可以针对潜在的犯罪人进行思想教育,预防和杜绝各种越轨行为的发生。其中思想教育包括了道德品质教育、组织纪律教育以及法制观念的教育。  
(三)研究犯罪原因是制定社会改良计划的依据,我国目前还处于的初级阶段,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拽了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研究犯罪原因,有助于找出社会矛盾,制定社会改良计划。我们可以借鉴新加坡的社会政策,例如其房屋政策和公积金政策,使居者有其屋,养老有保障,从而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  
除此之外,研究犯罪原因还有利于定罪、量刑和犯罪学理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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