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罪主要原因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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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复杂,家庭、社会、学校都有责任。有的家长不管孩子,有的家庭关系紧张甚至暴力,导致孩子心理失衡。社会上不良社交和网络毒害也会误导孩子。学校教育也有不足,忽视法律和心理健康教育。未成年人情绪容易冲动,判断力弱,这些都增加了犯罪风险。
未成年犯罪主要原因是什么

一、未成年犯罪主要原因是什么

未成年人刑事犯罪事件的成因颇为繁复多样化。首要嫌疑在于家庭环境的潜移默化作用,例如家长监管疏忽、家庭成员间关系紧张甚至暴力冲突等不良状况,有可能致使未成年人身心失衡,缺乏正确的价值观念与行为规范。

此外,社会环境亦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之一,诸如不良社交圈层的影响以及网络上各类不良信息的广泛传播等,都极易误导未成年人走向歧途。

同时,学校教育的不足或者不当也可能成为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源头,例如对法律知识教育的轻视,未能及时察觉并处理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等等。

最后,未成年人自身的心理特质,如情绪冲动、好奇心强烈、自我控制能力及判断力尚待完善等,无疑进一步加大了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六条

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

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多元:家庭监管缺失、关系紧张或暴力致身心失衡;社会环境如不良社交、网络毒害误导;学校教育不足,忽视法律与心理健康教育;加之未成年人情绪易冲动、判断力弱,共同推高犯罪风险。

二、未成年犯罪有案底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案底无法被撤销或消除;

不过,相对于成年人而言,未满法定成年年龄的未成年人所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仍会形成相应的案底纪录。

然而,根据相关规定,这些未成年人的犯罪资料未经司法机关的批准和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进行查阅或调取。

在这里提及的“案底”,通常是指某个人曾经实施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留下了深刻的历史纪录。

这也被称为犯罪人员犯罪纪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它主要是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且这些犯罪档案往往由公安部门统一保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三、未成年犯罪情节较轻怎么判

对于未成年罪犯情节轻微者的判决,需要我们全面考虑诸多因素。首先,法官将依据犯罪行为的性质、程度以及所带来的不良影响等多个方面展开评估与衡量。具体来说,可能会深入关注以下几个重要方面:犯罪者的动机与目的、用来实施犯罪的策略与手法、犯罪行动造成的破坏性后果以及未成年犯人的生理年龄、平时的行为表现等相关信息。在做出最终判决之前,法庭将会坚决贯彻"以教育引导为主、惩罚为辅"的理念。有可能会采用诸如缓刑管制等较为宽松的刑罚方式来处理这类案件。同时,法庭也会特别重视对这些少年犯人的教育、感化以及挽救工作,试图通过这个过程帮他们深刻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并鼓励其走向新生。

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多元:家庭监管缺失、关系紧张或暴力致身心失衡;社会环境如不良社交、网络毒害误导;学校教育不足,忽视法律与心理健康教育;加之未成年人情绪易冲动、判断力弱,共同推高犯罪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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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未成年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且较为复杂。家庭方面,父母教育方法不当、家庭关系不和谐等都可能导致未成年人心理失衡。学校方面,管理制度存在漏洞、法制教育缺失、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处理不当,可能导致其价值观和行为规范缺失。社会环境中存在的不良风气、网络不良信息和社交圈等因素,也容易对未成年人产生误导。此外,未成年人自身心理尚未成熟,容易受到情绪影响,缺乏自控能力和正确的是非判断能力,这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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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的犯罪主要原因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犯罪手段呈多样化、智能化
诈骗手段多样化,如伪造存款单位预留银行印鉴和采用计算机高清晰度扫描技术伪造他人签章,或“克隆”票据,伪造投递假汇款电报或买通邮局工作人员拍发假查复电报等。犯罪分子在实施票据犯罪时,不仅运用专业知识而且利用技术手段,智能犯罪特征明显,其突出的表现有二:一是熟谙票据知识。几乎所有票据犯罪分子都了解银行办理票据业务的程序,而且对银行的票据结算规章制度有一定的研究。因为各种票据从出票到持票人收款入账,都或长或短地要经过一段时间。特别是商业汇票,从出票到收款最长可持续6个月之久,期间若发生假票诈骗行为,很难及时发现。所以,有的“打时间差”开具空头支票有的“钻银行规章制度空子”从事票据诈骗。二是伪造票据手段高超。目前利用高科技手段伪造、变造进行诈骗的案件越来越多,范围广。犯罪分子往往利用电脑、传真、彩色复印、机器篆刻等等现代技术设备伪造票据以及印鉴,伪造的票据制作精细,伪造的印鉴高度逼真,往往能够以假乱真。在银行业务实践中,金融票据的防伪印制、防伪检测等技术应继续加强,违规、失误业务及非正常现象的智能识别监控、预警系统应完整建立等,显得尤其重要。
作案职业化、团伙化、规模化,内外勾结严重
一些企业或者诈骗分子为了增加诈骗成功的几率和金额,往往通过一些正式或者非正式的组织或机构来策划和实施诈骗。在票据团伙犯罪中,犯罪呈现成员固定化和分工明确化特点,有负责伪造票据的,有负责运送票据的,有负责游说贿赂银行部门及其官员的,有负责前往银行具体办理票据事务的。票据大案要案都为团伙作案。
内外勾结型的票据犯罪突出是当前令人关注的现象。从近年来发生的一些票据诈骗案来看,尤其是那些金额巨大的诈骗案,往往有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参与诈骗,如引例中的“高山案”,或者因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诈骗发生的问题。一般来说,内外勾结型的票据犯罪以非金融机构人员为主,以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辅。他们往往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储户帐号、密码等相关资料,
然后与社会人员勾结,伪造存单,冒领存款。大量的案件表明,金融诈骗犯罪往往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共同犯罪或者、挪用、、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交织在一起,案中有案,案外有案。
首先是犯罪金额越来越大,动辄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元,造成的损失惊人,潜藏巨大的金融风险
其次是涉及面广,受骗人多,善后处理难,容易引起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从目前已经结案的金融诈骗犯罪来看,如果没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内部参与,许多金融诈骗犯罪是很难得逞的。
在票据犯罪过程中,往往出现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的相互交织。许多票据犯罪常常借着票据当事人的合法身份和票据流通的正常形式实施,令人混淆不清,上当受骗。签发空头支票和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都是票据当事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称为空户欺诈。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出票人的身份合法,在银行有帐户,其非法使用票据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迷惑性,不易暴露。在票据流通过程中,冒用他人名义对真实的票据进行虚假的出票、背书,往往也因真假参杂,增加了鉴别的难度。
票据诈骗出现国际化趋势
目前境外票据诈骗分子主要来自我国的港澳台地区、、日本等地,近年我国与尼日利亚的经贸关系发展较快,但来自尼日利亚的票据诈骗骤然升温,国内不少单位受骗上当。诈骗分子伪造的票据多来自国外,在票据上标有外国银行的字样。而且,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境外罪犯往往是以后通过合法或者非法途径出境取得外国国籍的中国人,他们了解国内情况。在里应外合型的票据犯罪中,通常是由境外的罪犯预谋策划,境内的罪犯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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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未成年犯罪原因众多,涉及家庭、学校和社会多个方面。其中,家庭管教不严、学校关注不足以及社会不良信息泛滥等因素,都可能导致未成年人价值观扭曲和行为失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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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试论探究犯罪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研究犯罪原因的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犯罪率大幅度增长,波动中呈上升走势,并且这种犯罪率的增长已超过世界发达的国家,而犯罪原因作为犯罪学的核心内容,研究犯罪原因理论对我国现阶段犯罪治理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和意义。  
(一)研究犯罪原因有助于矫正犯罪人,既然犯罪原因各种各样,研究分析犯罪原因有助于矫正犯罪人的行为。所谓行为矫正,主要是针对一些越轨违法和轻微犯罪的社会成员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防止他们的行为进一步造成社会腐蚀和社会传染。近年来,我国采取的主要措施有建立帮教小组以及开办工读学校。同时,我们可以借鉴的“社区矫正”经验,通过专业的社会工作者,对有问题的人员在社区进行矫正,从而把犯罪问题解决在萌芽之中。  
(二)研究犯罪原因有助于预测、预防犯罪,任何犯罪都是在犯罪人一定的思想意识支配下进行的,研究犯罪心理有主意把我犯罪人心理特征,从而可以针对潜在的犯罪人进行思想教育,预防和杜绝各种越轨行为的发生。其中思想教育包括了道德品质教育、组织纪律教育以及法制观念的教育。  
(三)研究犯罪原因是制定社会改良计划的依据,我国目前还处于的初级阶段,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拽了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研究犯罪原因,有助于找出社会矛盾,制定社会改良计划。我们可以借鉴新加坡的社会政策,例如其房屋政策和公积金政策,使居者有其屋,养老有保障,从而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  
除此之外,研究犯罪原因还有利于定罪、量刑和犯罪学理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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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在现在社会成上升趋势,成了社会的一大隐患,咨询一下律师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一般有哪些?
[律师回复] 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一)家庭环境因素
  家庭作为一个社会组成部分,其环境和教育水平的好坏直接影响到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种类型:一是残缺家庭型。由于家庭的变故和父母不和睦,使青少年得不到完整的家庭温暖和教育,出现自暴自弃,而感染恶习走上犯罪道路;二是不良家庭型,包括对青少年的过分溺爱,一味的娇惯放纵,和简单的粗暴型教育,以打骂为解决问题的方式,以及父母对自身素质要求不高,经常酗酒、赌博,表率作用不好等,都会使未成年人的人生观、世界观出现偏差,走上犯罪道路。
  
(二)学校因素
  目前,学校对青少年在校生的教育及管理等工作中也存在着失误和缺失,在某些情况下成为青少年暴力犯罪的主要原因。现在大部分学校仍秉承分数至上的传统思维模式,忽略了全面的素质教育。部分教师在教学工作、日常教学事务中也表现出偏袒优等生,忽视甚至歧视学习成绩落后的学生,尤其是“双差生”。结果导致部分学生自暴自弃,逃学甚至退学,到处滋事生非,发泄其内心的不平等压抑,极易走向暴力犯罪。且由于升学考试制度的导向,青少年成长中必要的法制、生理、心理课程和教育没有落实,一些学生缺乏法律常识,加之没有明确的是非观,可能一时冲动走上犯罪。
  
(三)社会因素
  暴力文化已经成为现代文化生活中部分成年人不可缺少的文化享受,虽然我国有关青少年问题的法律中都一律禁止孩子接触暴力文化,但在现实中却基本没有可操作的限制性规定,在影视文学作品、音像制品、小报小刊、电子游戏中,青少年可以十分方便地接触到暴力场面。现在青少年玩的游戏是《反恐精英》,看的电影是《杀人游戏》,最爱说的话是“道歉有用,还要警察干嘛”,行走在“江湖”的古惑仔是他们的偶像,许多青少年正是在流行文化的指引下,完成与其年龄并不相称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青少年自身因素
  大多未成年人,生长在独生子女家庭,受父母的过分溺爱和放任,使孩子在成长过程中,以致唯我独尊、任性妄为。他们自尊心强,有强烈的表现欲,争强好胜,不易受外界拘束,对别人的评价极为敏感,喜欢和别人攀比,有强烈的好胜心,做出成绩时自高自大,产生较强的虚荣心;失败时则灰心丧气,易自卑,自暴自弃。同时他们又渴望成熟,不受现实羁绊,但是由于受自身知识及社会经验匮乏的局限,他们又容易盲目蛮干,缺乏自控力。因而在外界诱惑刺激下,无力用正确的道德观法制观调控自己。因此当前青少年暴力犯罪多呈盲目性、情绪性特征。如:古某、熊某、周某等8名十六七岁的青年辍学在家经常聚在一块玩,后商议到中学旁边抢学生的钱,共作案5次。当我院干警讯问犯罪嫌疑人案发经过时,其中两名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并没有实施抢劫的行为,只是在旁边望风,不能算犯罪。可见这几名青少年的法制意识之淡薄。
未成年人构成累犯的原因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是如何认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认定标准如下: 1、刑法修正案 (八)规定了两个排除累犯的条件: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这两个条件属并列的、选择性的,只要符合其一就不能认定为累犯。 2、未成年人存在两种刑事责任年龄:年满16周岁应负完全刑事责任,而对于年满14周岁不足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八种特定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因此,一个未成年人实施前罪、到刑法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再到其实施后罪,在“犯罪―行刑―再犯罪”整个过程中仅有4年甚至2年的时间,这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概率极低。法律在一定区域是普遍适用的,法律调整的是经常性而非个别的行为。 3、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宽宥。由于未成年人年龄较小、心智不成熟,思想波动较大,辨别是非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往往低于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未成年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一般较小。“没有宽容就没有未来”,因此将未成年人排除在累犯之外,有利于他们积极改造,重塑信心,今后更好地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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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主要原因有哪些内容
青少年犯罪诱因繁多,主要涉及家庭、学校、社会及个体心理等方面。家庭方面,不当教育、关系紧张及监管缺失等问题突出。学校层面,法制教育不足和不良行为矫正不力现象值得关注。社会环境中,不良风气及网络有害信息对青少年影响较大。个体心理上,成长期的心理成熟度、判断力弱及情绪波动等问题也需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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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网络犯罪的主体的犯罪目的与基本原因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同传统的犯罪相比,网络犯罪具有以下一些独特的特点: 1.犯罪主体多元化,年轻化。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各种职业、年龄、身份的人都可能实施网络犯罪。在网络犯罪中,特别是黑客中,青少年的比例相当大。网络犯罪主体的年轻化与使用电子计算机者特别是上网者年轻人占较大的比例及年轻人对网络的情有独钟和特有的心态有很大的关系。 2.犯罪方式智能化、专业化。网络犯罪是一种高技术的智能犯罪,犯罪分子主要是一些掌握计算机技术的专业研究人员或对计算机有特殊兴趣并掌握网络技术的人员,他们大多具有较高的智力水平,既熟悉计算机及网络的功能与特性,又洞悉计算机及网络的缺陷与漏洞。只有他们能够借助本身技术优势对系统网络发动攻击,对网络信息进行侵犯,并达到预期的目的。 3.犯罪对象的广泛性。随着社会的网络化,网络犯罪的对象从个人隐私到国家安全,从信用卡密码到,无所不包。 4.犯罪手段的多样化。信息网络的迅速发展,信息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为各种网络犯罪分子提供了日新月异的多样化,高技术的作案手段,诸如窃取秘密、调拨资金、金融投机、剽窃软件、偷漏税款、发布虚假信息、入侵网络等网络犯罪活动层出不穷,花样繁多。 5.犯罪的互动性、隐蔽性高。 网络发展形成了一个虚拟的电脑空间,既消除了国境线,也打破了社会和空间界限,使得双向性、多向流传播成为可能。由于网络具有开放性、不确定性、超越时空性等特点,使得网络犯罪具有极高的隐蔽性,增加了网络犯罪案件的侦破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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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有哪些原因
未成年人犯罪的因素众多,主要包括: 1.家庭环境不佳,比如教育方法有误,亲子关系紧张; 2.学校教育存在问题,比如只注重成绩而忽视品德教育,校园暴力频发; 3.社会环境欠佳,比如不良风气盛行,网络有害信息泛滥; 4.心理方面存在问题,比如情绪容易波动,自控能力弱,判断力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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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有哪些?如何做到拒绝犯罪
[律师回复]
1、青少年心理上的不稳定性。青少年犯罪最根本的原因在于青少年自身的素质,由于自身文化素质较低,分辨是非能力较差,同时又处在盲目模仿。心里素质极不稳定这样一个特殊的生长发育期,其处世的无知性、盲目性就很难应付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影响,经不起诱惑,很容易被人拉拢、利用,或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义气用事,不计后果等,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2、青少年生理上的不成熟性。青少年的这个时期是他们最喜欢结交“志同道合”朋友的最佳时期,尤其是那些在遭遇家庭离异以及在学校成绩不好而被老师贴上标签的双差生更容易组合在一起,试图找回被家庭和学校剥夺的自尊心和关爱。由于青少年们大多数文化水平低,对事物辨析能力较差,对外面精彩的世界的诱惑抵抗不力,再加上他们要去寻找精神上的刺激去弥补心灵上的空虚和内心上的寂寞,还有,他们在不良文化、亚文化、暴力文化等影响下,追求极端的个人主义、英雄观和低极主义的物质欲望观,在这么多不良诱因的驱使下,他们大脑装的全是一些“哥们义气”,“老大观”、“为朋友,两肋插刀,在所不辞”“有富同享,有难共当”等等。由此,为了达到这些目的,他们只能以身试法。
3、青少年犯罪机遇因素偶发性 .偶发性,与其心理特点和生理特点密切相关。青少年时期是身体发育时期,由于身体增长速度快,生理能量代谢率大,所以他们活动方面的能量接近成年人。但是,青少年又由于思维能力尚不成熟,辨别是非能力弱,活动能量超过认识水平,因此,具有较大冲动性。因而,他们的激情往往突如其来,易于在外界的影响和刺激下,因一时的感情冲动而突发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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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未成年犯罪需要多方面去分析,关键在于家庭影响、社会不良因素以及教育缺失。家庭不和睦、不重视教育,容易让未成年人心理失衡;社会上的不良信息和人群会影响他们的判断;学校忽视法制教育和心理关怀,导致未成年人法律意识淡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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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何理解犯罪未遂中的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律师回复] 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可以是下列情形之一,或者综合具有下列几种情形:
1.行为人意外的客观原因。它包括:

1)遭到被害人强有力的反抗。例如抢劫犯在实施抢劫时,被对方制服而丧失继续侵害能力。

2)遭到第三者的制止或政法机关的拘捕。例如犯在举刀砍杀时,被在场其他人夺下凶器。

3)被害人有效的逃避。如犯罪分子在实施行为时已砍伤被害人仍持刀追赶,被害人躲入室内报警,而使其未能将犯罪实施完成。

4)受到自然力的破坏。如纵火犯点燃房屋刚离去,适逢天降暴雨将火浇灭。

5)时间地点使犯罪难以继续进行。如盗窃犯进入某仓库,但仓库里空空如也。

6)遇到了难以克服的物质障碍。如犯罪人无法撬开保险柜等。
如果上述不利于完成犯罪的因素,在客观上观之,并不具有能够阻止行为人继续完成犯罪的作用,如被害人轻微的反抗、善意的劝告、苦苦的哀求、严厉的斥责、严正的警告等,这虽然对犯罪的完成也有不利的影响,但这些因素并不能阻止行为人继续将犯罪实施完成。如果因此而停止犯罪的,应成立犯罪中止,而不能以犯罪未遂论。
2.行为人自身的客观原因。即因行为人能力、力量、身体状况、技能、经验等,对完成犯罪发生不利的影响,致使行为人不能完成犯罪。如因行为人智能低下,犯罪技术拙劣,在企图骗取保险金时编造的谎言漏洞百出,被工作人员识破而抓获,致使未能完成犯罪的;盗窃时撬保险柜,不知保险柜的结构,无法将柜打开的;在持枪时,临场紧张,无法射中,未能将行为进行到底的;或者在实施犯罪时身体突然不适、患病、体力不济,致使犯罪活动无法继续进行的,等等。在这些情况下,行为人犯罪的意志并没有放弃,但由于事实上不具备或者已经丧失了犯罪能力,而不得不停止犯罪行为。
3.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错误。即导致犯罪未能完成,是由于主观上对外界客观事实的不正确理解造成的。通常理论上称为“事实上认识错误”。
4.对侵害对象的认识错误。是指当行为人着手实行犯罪时,犯罪行为所指向的具体的人或物,并不在行为的现场,而行为人却以为要侵害的对象存在。例如,故意时,误以为室内有人而开枪,而当时室内并无人,或者误把尸体当活人、误把牲畜当做人来实施行为,这些情况都不可能发生人死亡的结果。
5.对使用的工具的认识错误。这是指犯罪人误把不能完成犯罪的工具当做犯罪工具来使用。如误把食盐当毒药,误用没有子弹的空枪,不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这种意志以外的原因,是行为人对工具选择的错误。
6.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是指特定的犯罪结果并未发生,而行为人却误认为已经发生,停止犯罪活动的情况。如误将他人的昏迷视为死亡;如将被害人推下悬崖,认为其必死而离去,但被害人却因挂在树上未摔死等。
7.对犯罪时周围客观环境的认识错误。是指在行为人着手实行犯罪时,周围的客观环境本来并不足以阻止犯罪的完成,但行为人却由于错误认识,而停止继续犯罪。如行窃时,看到窗户外有影子晃动,误认为被发现而逃走,实际上是风吹的树影。也就是说,这种客观方面的障碍是否实际存在,不影响未遂的成立,所以,即使客观上并不存在障碍,而行为人误认为存在而放弃犯罪的,这种事实认识错误而导致的未得逞,不影响犯罪未遂的成立。
简言之,笔者认为,在上述种种情况下,并非行为人“能为而不为”,而是“想为而不敢为之”,或者“无能力为之”,即是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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