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罪的构造要件包括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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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获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其构成要素如下: -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不要求具有履行能力。 -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金融机构的财产安全。
骗取贷款罪的构造要件包括什么

一、骗取贷款罪的构造要件包括什么

欺诈手段获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致使银行或其他相关金融结构遭受重创甚至伴随其他恶劣情形的行为称之为骗取贷款罪。该类犯罪在构成体系上主要由以下四个要素组成:

首先,犯罪的实施者,无论是个体个人还是企业组织都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其次,犯罪人在主观意识层面必须明确知道自己的欺诈行为将会诱使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且对此持有积极期望或者放任其发生的态度,但并不需要具备非法占有的意图;

再次,犯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为通过欺诈手段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并对这些机构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存在其他严重的违法情节;

最后,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监管秩序以及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骗取贷款罪指以欺诈手段获取银行或金融机构资金,致其受损。构成要素包括:个体或企业为犯罪主体;主观上明知欺诈将获贷款,并持积极或放任态度,无需非法占有意图;客观上通过欺诈手段获贷款,致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违法情节;侵犯客体为金融监管秩序及金融机构贷款安全。

二、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身负欺诈行为者若酿成骗取贷款罪行,那么法律所对应的惩戒力度将根据案件性质和涉案金额的大小有所不同。

具体来说:

首先,如犯罪嫌疑人骗取贷款数额较少,那么法律对此类行为作出的惩罚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处以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的罚金;

其次,若犯罪嫌疑人骗取贷款数额较大,那么法律对此类行为作出的惩罚是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处以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罚金;

最后,若犯罪嫌疑人骗取贷款数额特别巨大,那么法律对此类行为作出的惩罚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需处以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关于贷款诈骗罪的相关规定,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且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手段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取贷款,数额达到一定程度,那么就会被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具体而言,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编造虚假理由来引入资金或项目;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或者在抵押物价值之外进行重复担保;

(5)采用其他方式进行贷款诈骗

依照此类法规,犯罪嫌疑人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的罚金;

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则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罚金;

而对于那些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他们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需处以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三、骗取贷款罪四种情形是什么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诠释,以下为骗取贷款罪常见的四种犯罪情形:第一,编造并虚构引入资本金、项目投资等所谓“真实”却又本不存在的理由,以此方式企图蒙蔽金融机构,从而获得贷款;第二,利用虚假的经济合同,如伪造交易合同等,试图误导金融机构对其产生错误认识;第三,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如虚假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报告等,以期达到欺诈目的;第四,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或者超越抵押物价值进行多次担保,以欺骗手段获取贷款。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对于骗取贷款罪的判定,需要全面考虑诸多因素,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实际实施的行为以及由此引发的不良后果等等。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针对具体事例的裁定将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证据材料进行严谨分析与判断。

骗取贷款罪指以欺诈手段获取银行或金融机构资金,致其受损。构成要素包括:个体或企业为犯罪主体;主观上明知欺诈将获贷款,并持积极或放任态度,无需非法占有意图;客观上通过欺诈手段获贷款,致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违法情节;侵犯客体为金融监管秩序及金融机构贷款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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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其内容包括: 1.车间管理人员工资:是指生产车间管理人员、辅助后勤人员等非一线直接从事生产的人员工资;一线直接生产人员非生产期间的工资也计入本项目,非一线生产员工提供直接生产时,其相应的工资应从本项目转入生产成本中的直接工资项目。 2.保险费:是指应由车间负担的财产保险费用。 3.技术组织措施费:是指生产工艺布局调整等原因发生的费用。 4.劳动保护费:指按照规定标准和范围支付给车间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保健饮食品(含外购矿泉水)的费用和劳动保护宣传费用。 5.折旧费:是指车间所使用固定资产按规定计提的折旧费。 6.修理费:指生产车间所用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包括大修理费用支出。 7.租赁费:是指车间使用的从外部租入的各种固定资产和用具等按规定列支的租金。 8.物料消耗:指车间管理部门耗用的一般消耗材料,不包括固定资产修理和劳动保护用材料。 9.低值易耗品摊销:是指车间所使用的低值易耗品的摊销。 10.生产用工具费:是指车间生产耗用的生产用工具费用。 1 1.试验检验费:是指车间发生的对材料、半成品、成品、仪器仪表等试验、检验费。 1 2.季节性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是指因生产的季节性需要而必须停工,生产车间停工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1 3.取暖费:是指车间管理部门所支付的取暖费,包括取暖用燃料、蒸汽、热水、炉具等支出。 14水电费:是指车间管理部门由于消耗水、电和照明用材料等而支付的非直接生产费用。 1 5.办公费:是指车间生产管理部门的通讯费用以及文具、印刷、办公用品等办公费用;政府部门的宣传经费,包括学习资料、照相洗印费以及按规定开支的报刊订阅费等。 1 6.差旅费:是指按照规定报销生产车间职工因公外出的各种差旅费、住宿费、助勤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贴;按规定支付职工及其家属的调转、搬家费;按规定支付患职业病的职工去外地就医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贴等。 1 7.运输费:是指生产应负担的厂内运输部门和厂外运输机构所提供的运输费用,包括其办公用车辆的养路费、管理费、耗用燃料及其他材料等费用。 1 8.在产品盘亏 1 9.设计制图费 20.其他制造费用:除前述1~19项所列的,零星发生的其他应由车间负担的费用。
制造费用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其内容包括: 1.车间管理人员工资:是指生产车间管理人员、辅助后勤人员等非一线直接从事生产的人员工资;一线直接生产人员非生产期间的工资也计入本项目,非一线生产员工提供直接生产时,其相应的工资应从本项目转入生产成本中的直接工资项目。 2.保险费:是指应由车间负担的财产保险费用。 3.技术组织措施费:是指生产工艺布局调整等原因发生的费用。 4.劳动保护费:指按照规定标准和范围支付给车间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保健饮食品(含外购矿泉水)的费用和劳动保护宣传费用。 5.折旧费:是指车间所使用固定资产按规定计提的折旧费。 6.修理费:指生产车间所用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包括大修理费用支出。 7.租赁费:是指车间使用的从外部租入的各种固定资产和用具等按规定列支的租金。 8.物料消耗:指车间管理部门耗用的一般消耗材料,不包括固定资产修理和劳动保护用材料。 9.低值易耗品摊销:是指车间所使用的低值易耗品的摊销。 10.生产用工具费:是指车间生产耗用的生产用工具费用。 1 1.试验检验费:是指车间发生的对材料、半成品、成品、仪器仪表等试验、检验费。 1 2.季节性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是指因生产的季节性需要而必须停工,生产车间停工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1 3.取暖费:是指车间管理部门所支付的取暖费,包括取暖用燃料、蒸汽、热水、炉具等支出。 14水电费:是指车间管理部门由于消耗水、电和照明用材料等而支付的非直接生产费用。 1 5.办公费:是指车间生产管理部门的通讯费用以及文具、印刷、办公用品等办公费用;政府部门的宣传经费,包括学习资料、照相洗印费以及按规定开支的报刊订阅费等。 1 6.差旅费:是指按照规定报销生产车间职工因公外出的各种差旅费、住宿费、助勤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贴;按规定支付职工及其家属的调转、搬家费;按规定支付患职业病的职工去外地就医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贴等。 1 7.运输费:是指生产应负担的厂内运输部门和厂外运输机构所提供的运输费用,包括其办公用车辆的养路费、管理费、耗用燃料及其他材料等费用。 1 8.在产品盘亏 1 9.设计制图费 20.其他制造费用:除前述1~19项所列的,零星发生的其他应由车间负担的费用。
包庇罪包括什么构成要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包庇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犯罪对象是各种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使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外,向犯罪的人通报侦查或追捕的动静、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装的用具等等,也属于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在司法机关追捕的过程中,行为人出于某种特殊原因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己冒充犯罪的人问司法机关投案或者实施其他使司法机关误认为自己为原犯罪人的行为的,也应认定为本罪。包庇,应限于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人。窝藏、包庇的犯罪人,是指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既包括犯罪后潜逃未归案的犯罪人,也包括被司法机关羁押而脱逃的未决犯与已决犯。
(三)主体要件
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窝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明知是犯罪人的,当然成立本罪;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不明知是犯罪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人后仍然继续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也成立本罪。
根据本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本罪论处。
二、包庇罪相关的刑法条文规定:
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三百六十二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单独规定包庇罪,而是将包庇与窝藏行为规定在一起,即为窝藏、包庇罪,因此大家看到包庇罪的相关内容都是与窝藏罪在一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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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的构造要件包括什么和什么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贷款诈骗罪是诈骗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在犯罪构成上,两者并无本质区别,只是在犯罪对象和危害结果上存在区别。 贷款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主要包括:客观上,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如虚构项目、编造担保、伪造抵押等;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或者逃避偿还债务,仍然故意骗取贷款,并且在贷款到期后不归还或者逃避归还。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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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包庇罪包括哪些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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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包庇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犯罪对象是各种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使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外,向犯罪的人通报侦查或追捕的动静、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装的用具等等,也属于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在司法机关追捕的过程中,行为人出于某种特殊原因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己冒充犯罪的人问司法机关投案或者实施其他使司法机关误认为自己为原犯罪人的行为的,也应认定为本罪。包庇,应限于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人。窝藏、包庇的犯罪人,是指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既包括犯罪后潜逃未归案的犯罪人,也包括被司法机关羁押而脱逃的未决犯与已决犯。
(三)主体要件
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窝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明知是犯罪人的,当然成立本罪;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不明知是犯罪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人后仍然继续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也成立本罪。
根据本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本罪论处。
二、包庇罪相关的刑法条文规定:
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三百六十二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单独规定包庇罪,而是将包庇与窝藏行为规定在一起,即为窝藏、包庇罪,因此大家看到包庇罪的相关内容都是与窝藏罪在一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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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复杂客体。本罪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指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司法机关的民事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活动不能成为本罪的客体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及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及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及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000元以下的罚款、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刑事诉讼与民事、行政诉讼性质不同,同是妨害证据行为妨碍诉讼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也有不同,妨碍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活动的,不能直接以本罪论处,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反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所谓证据,指刑事诉讼法第42条所称的证据,即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当事人,是指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项所称之当事人,即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在本条中,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
所谓毁灭证据,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现存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砧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所谓伪造证据,是指编造、制造实际上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者将现存证据加以篡改、歪曲、加工、整理违背事实真相。其既可以自己单独实施,也可以指使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共同实施,但必须是有意实施。倘若不是有意伪造,即使在辩护、代理活动中提供出示、引用了失实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也不能构成本罪。
所谓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是指为当事人就如何毁灭、伪造证据进行出谋划策、提供物资条件、精神资助等行为。但当事人没有毁灭、伪造的犯意,而由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教唆、指使毁灭、伪造证据的,则不能视为帮助行为,对之,应直接以毁灭、伪造证据论。
所谓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揭露隐私等方法要挟、恐吓证人,使其提供虚假证言或改变自己已经提供的真实证言。所谓引诱,是指利用金钱、财物、女色等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诱惑、勾引证人提供虚假证言或者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所谓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是指证人变更、否认已向司法机关提供符合客观情况的实事求是的证言内容。所谓提供伪证,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的、不真实的、不符合事实真相的证言,如威胁、引诱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作虚假证明;或者让不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作有利于委托人、被代理人的证言等。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上述行为还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中才能构成本罪。如果不是发生在其中,而是在刑事诉讼前或后,则即使有上述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在刑事诉讼中,是指在刑事诉讼的整体过程中,包括立案、侦查、、审判含一审、二审、再审以及执行等各个阶段。
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其他刑事诉讼参与人,以及刑事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所谓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依法为其行使辩护权的人,即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所谓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可能是袒护亲友、挟私报复、贪利图财等,但是不同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制造费用主要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其内容包括: 1.车间管理人员工资:是指生产车间管理人员、辅助后勤人员等非一线直接从事生产的人员工资;一线直接生产人员非生产期间的工资也计入本项目,非一线生产员工提供直接生产时,其相应的工资应从本项目转入生产成本中的直接工资项目。 2.保险费:是指应由车间负担的财产保险费用。 3.技术组织措施费:是指生产工艺布局调整等原因发生的费用。 4.劳动保护费:指按照规定标准和范围支付给车间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保健饮食品(含外购矿泉水)的费用和劳动保护宣传费用。 5.折旧费:是指车间所使用固定资产按规定计提的折旧费。 6.修理费:指生产车间所用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包括大修理费用支出。 7.租赁费:是指车间使用的从外部租入的各种固定资产和用具等按规定列支的租金。 8.物料消耗:指车间管理部门耗用的一般消耗材料,不包括固定资产修理和劳动保护用材料。 9.低值易耗品摊销:是指车间所使用的低值易耗品的摊销。 10.生产用工具费:是指车间生产耗用的生产用工具费用。 1 1.试验检验费:是指车间发生的对材料、半成品、成品、仪器仪表等试验、检验费。 1 2.季节性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是指因生产的季节性需要而必须停工,生产车间停工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1 3.取暖费:是指车间管理部门所支付的取暖费,包括取暖用燃料、蒸汽、热水、炉具等支出。 14水电费:是指车间管理部门由于消耗水、电和照明用材料等而支付的非直接生产费用。 1 5.办公费:是指车间生产管理部门的通讯费用以及文具、印刷、办公用品等办公费用;政府部门的宣传经费,包括学习资料、照相洗印费以及按规定开支的报刊订阅费等。 1 6.差旅费:是指按照规定报销生产车间职工因公外出的各种差旅费、住宿费、助勤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贴;按规定支付职工及其家属的调转、搬家费;按规定支付患职业病的职工去外地就医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贴等。 1 7.运输费:是指生产应负担的厂内运输部门和厂外运输机构所提供的运输费用,包括其办公用车辆的养路费、管理费、耗用燃料及其他材料等费用。 1 8.在产品盘亏 1 9.设计制图费 20.其他制造费用:除前述1~19项所列的,零星发生的其他应由车间负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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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构成要件包括什么
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4、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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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费用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其内容包括: 1.车间管理人员工资:是指生产车间管理人员、辅助后勤人员等非一线直接从事生产的人员工资;一线直接生产人员非生产期间的工资也计入本项目,非一线生产员工提供直接生产时,其相应的工资应从本项目转入生产成本中的直接工资项目。 2.保险费:是指应由车间负担的财产保险费用。 3.技术组织措施费:是指生产工艺布局调整等原因发生的费用。 4.劳动保护费:指按照规定标准和范围支付给车间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保健饮食品(含外购矿泉水)的费用和劳动保护宣传费用。 5.折旧费:是指车间所使用固定资产按规定计提的折旧费。 6.修理费:指生产车间所用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包括大修理费用支出。 7.租赁费:是指车间使用的从外部租入的各种固定资产和用具等按规定列支的租金。 8.物料消耗:指车间管理部门耗用的一般消耗材料,不包括固定资产修理和劳动保护用材料。 9.低值易耗品摊销:是指车间所使用的低值易耗品的摊销。 10.生产用工具费:是指车间生产耗用的生产用工具费用。 1 1.试验检验费:是指车间发生的对材料、半成品、成品、仪器仪表等试验、检验费。 1 2.季节性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是指因生产的季节性需要而必须停工,生产车间停工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1 3.取暖费:是指车间管理部门所支付的取暖费,包括取暖用燃料、蒸汽、热水、炉具等支出。 14水电费:是指车间管理部门由于消耗水、电和照明用材料等而支付的非直接生产费用。 1 5.办公费:是指车间生产管理部门的通讯费用以及文具、印刷、办公用品等办公费用;政府部门的宣传经费,包括学习资料、照相洗印费以及按规定开支的报刊订阅费等。 1 6.差旅费:是指按照规定报销生产车间职工因公外出的各种差旅费、住宿费、助勤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贴;按规定支付职工及其家属的调转、搬家费;按规定支付患职业病的职工去外地就医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贴等。 1 7.运输费:是指生产应负担的厂内运输部门和厂外运输机构所提供的运输费用,包括其办公用车辆的养路费、管理费、耗用燃料及其他材料等费用。 1 8.在产品盘亏 1 9.设计制图费 20.其他制造费用:除前述1~19项所列的,零星发生的其他应由车间负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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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费用包括哪些方面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其内容包括: 1.车间管理人员工资:是指生产车间管理人员、辅助后勤人员等非一线直接从事生产的人员工资;一线直接生产人员非生产期间的工资也计入本项目,非一线生产员工提供直接生产时,其相应的工资应从本项目转入生产成本中的直接工资项目。 2.保险费:是指应由车间负担的财产保险费用。 3.技术组织措施费:是指生产工艺布局调整等原因发生的费用。 4.劳动保护费:指按照规定标准和范围支付给车间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保健饮食品(含外购矿泉水)的费用和劳动保护宣传费用。 5.折旧费:是指车间所使用固定资产按规定计提的折旧费。 6.修理费:指生产车间所用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包括大修理费用支出。 7.租赁费:是指车间使用的从外部租入的各种固定资产和用具等按规定列支的租金。 8.物料消耗:指车间管理部门耗用的一般消耗材料,不包括固定资产修理和劳动保护用材料。 9.低值易耗品摊销:是指车间所使用的低值易耗品的摊销。 10.生产用工具费:是指车间生产耗用的生产用工具费用。 1 1.试验检验费:是指车间发生的对材料、半成品、成品、仪器仪表等试验、检验费。 1 2.季节性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是指因生产的季节性需要而必须停工,生产车间停工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1 3.取暖费:是指车间管理部门所支付的取暖费,包括取暖用燃料、蒸汽、热水、炉具等支出。 14水电费:是指车间管理部门由于消耗水、电和照明用材料等而支付的非直接生产费用。 1 5.办公费:是指车间生产管理部门的通讯费用以及文具、印刷、办公用品等办公费用;政府部门的宣传经费,包括学习资料、照相洗印费以及按规定开支的报刊订阅费等。 1 6.差旅费:是指按照规定报销生产车间职工因公外出的各种差旅费、住宿费、助勤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贴;按规定支付职工及其家属的调转、搬家费;按规定支付患职业病的职工去外地就医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贴等。 1 7.运输费:是指生产应负担的厂内运输部门和厂外运输机构所提供的运输费用,包括其办公用车辆的养路费、管理费、耗用燃料及其他材料等费用。 1 8.在产品盘亏 1 9.设计制图费 20.其他制造费用:除前述1~19项所列的,零星发生的其他应由车间负担的费用。
提供伪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境证件包括准许出境和入境的护照、签证等。伪造是指无权制造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人非法制造,变造是指利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制作。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向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所提供的出入境证件必须是伪造或经过变造的虚假或无效的证件。所谓伪造出入境证件,是指仿照正式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形状、图案、文字和色彩等制作假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所谓变造出入境证件,是指对已过期失效或者他人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采用剪贴、拼接等打法,变造出入境证件。提供伪造、变造的假证件,无论是本人伪造、变造,还是他人伪造、变造的,对提供者构成本罪均无影响。如果行为人自己伪造、坐造后又问他人提供的,其伪造、变造行为又构成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罪,此罪与向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之间形成牵连关系、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断。如果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集团中的个别成员分工伪造、变造出入境证件,供犯罪集团使用、应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共犯论处。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犯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是危害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而故意向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
其主观上大多具有营利目的,但也可能出于其他目的。因此不要求必须具有营利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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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贷款诈骗罪行为包括哪些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七)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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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合同的成本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建造合同成本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为完成合同所发生的、可以直接计入合同成本核算对象的各项费用支出。直接费用包括四项费用:耗用的材料费用、耗用的人工费用、耗用的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用。  
1、耗用的材料费用:主要包括施工生产过程中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或有助于形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成本,以及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的摊销费用、租赁费用。  
2、耗用的人工费用:主要包括从事工程建造的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费等职工薪酬。  
3、耗用的机械使用费:主要包括施工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自有施工机械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租用外单位施工机械支付的租赁费和施工机械的安装、拆卸和进出场费等。  
4、其他直接费用: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三项直接费用以外的其他可以直接计入合同成本核算对象的费用。主要包括有关的设计和技术援助费用、施工现场材料的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用、场地清理费用等。  
二、间接费用,是指企业下属的施工单位或生产单位为组织生产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和施工、生产单位管理人员薪酬、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等。  直接费用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合同成本。常见的用于间接费用分摊的方法有人工费用比例法和直接费用比例法。  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如差旅费、投标费等,能够单独区分和可靠计量且合同很可能订立的,应当予以归集,待取得合同时计入合同成本;未满足相关条件的,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合同完成后处置残余物资取得的收益等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应当冲减合同成本。  合同成本不包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如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船舶等制造企业的销售费用,企业为建造合同借入款项所发生的、不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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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费用包括哪些方面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其内容包括: 1.车间管理人员工资:是指生产车间管理人员、辅助后勤人员等非一线直接从事生产的人员工资;一线直接生产人员非生产期间的工资也计入本项目,非一线生产员工提供直接生产时,其相应的工资应从本项目转入生产成本中的直接工资项目。 2.保险费:是指应由车间负担的财产保险费用。 3.技术组织措施费:是指生产工艺布局调整等原因发生的费用。 4.劳动保护费:指按照规定标准和范围支付给车间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保健饮食品(含外购矿泉水)的费用和劳动保护宣传费用。 5.折旧费:是指车间所使用固定资产按规定计提的折旧费。 6.修理费:指生产车间所用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包括大修理费用支出。 7.租赁费:是指车间使用的从外部租入的各种固定资产和用具等按规定列支的租金。 8.物料消耗:指车间管理部门耗用的一般消耗材料,不包括固定资产修理和劳动保护用材料。 9.低值易耗品摊销:是指车间所使用的低值易耗品的摊销。 10.生产用工具费:是指车间生产耗用的生产用工具费用。 1 1.试验检验费:是指车间发生的对材料、半成品、成品、仪器仪表等试验、检验费。 1 2.季节性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是指因生产的季节性需要而必须停工,生产车间停工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1 3.取暖费:是指车间管理部门所支付的取暖费,包括取暖用燃料、蒸汽、热水、炉具等支出。 14水电费:是指车间管理部门由于消耗水、电和照明用材料等而支付的非直接生产费用。 1 5.办公费:是指车间生产管理部门的通讯费用以及文具、印刷、办公用品等办公费用;政府部门的宣传经费,包括学习资料、照相洗印费以及按规定开支的报刊订阅费等。 1 6.差旅费:是指按照规定报销生产车间职工因公外出的各种差旅费、住宿费、助勤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贴;按规定支付职工及其家属的调转、搬家费;按规定支付患职业病的职工去外地就医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贴等。 1 7.运输费:是指生产应负担的厂内运输部门和厂外运输机构所提供的运输费用,包括其办公用车辆的养路费、管理费、耗用燃料及其他材料等费用。 1 8.在产品盘亏 1 9.设计制图费 20.其他制造费用:除前述1~19项所列的,零星发生的其他应由车间负担的费用。
构成管制要素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管制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综合中外学者对管制概念的讨论,尽管人们对管制所下定义不同,但不难归纳出管制至少具有这样几个构成要素: 1,管制的主体(管制者)是政府(简称政府),通过立法或其他形式,管制者被授予管制权; 2,管制的客体(被管制者)是各种经济主体(主要是企业); 3,管制的主要依据和手段是各种法规(或制度),明确规定限制被管制者的什么决策,如何限制,以及被管制者违反法规将受到的制裁等等。 根据这三个基本要素,可将管制定义为:具有法律地位的、相对的管制者(机构),依照一定的法规对被管者(主要是企业)所采取的一系列行政管理与监督行为。 管制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比较广泛,但可以归纳为经济性管制、社会性管制和反垄断管制这三大领域。经济性管制的领域主要包括那些存在自然垄断和信息严重不对称的产业领域。与经济性管制相比较,社会性管制是一种较新的政府管制,它不以特定产业为研究对象,而是围绕如何达到一定的社会目标,实行跨产业、全方位的管制。反垄断是一个具有相对性的研究领域,其主要研究对象是竞争性领域中具有市场垄断的垄断企业及其行为,特别是由市场集中形成的经济性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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