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刑事案件没有追诉期
在涉及到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诸多环节,存在以下几种情况无需考虑追诉期限的约束:
首先,倘若犯罪行为持续进行中,例如非法拘禁这样的罪行,那么其追诉时效便自实施完毕之日开始计算。
其次,当检察院、公安局以及国家安全部门介入并进行立案侦查,甚至是在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案件之后,嫌疑人若采取规避调查或审判等手段,追诉期将对其失去限制。再者,如果受害人能够在有效的追诉期内提出控告,并且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局经核实发现确实应当立案但却未予立案,那么同样也不需要受到追诉期限的制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在刑事诉讼中,以下情况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犯罪持续进行时,追诉时效自实施完毕之日计算;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部门立案侦查或法院受理案件后,嫌疑人规避调查或审判的;受害人在追诉期内控告,经核实应立案而未立案的。
二、什么刑事案件判拘役
当拘役和有期徒刑同时并列在一部法律规定的惩罚范围内,且拘役系作为法定最低刑时,则表明相关罪犯所犯下的罪行情节相对来说比较轻缓。
其次,当日拘留与有期徒刑以及管制三者共同处于同一法定刑幅度之中,其中管制是该罪名法定最低刑时,此时拘役便可直接适用于那些犯罪情节尚属轻微,只需要接受短期刑事制裁即可起罚治心,但同时又不足以判处有期徒刑的情况。
再者,若有期徒刑被设定为法定最低刑时,倘若罪犯原本应该受到应当处以有期徒刑的最低期限(即六个月)的刑事处罚,然而由于其行为存在着特定的减轻处罚情节,须经一定程序后才能予以减轻刑事责任,在此种情况下,拘役则可被视为减轻刑罚后的量刑结果之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三、什么刑事案件律师不能会见
在众多刑事事件的处理过程中,部分情况下律师可能无法得以与当事人的会面,例如当所涉案情触及到危害国家安全及恐怖活动之罪名时,顾问律师在事件调查期间探访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均需经过侦查机关事先批准同意;而在某些特定的侦查阶段或者存在可能干扰侦查工作进行的情况下,侦查机关亦有可能对律师的会面行为加以限制。然而,总的来说,在绝大多数刑事事件的处理过程中,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面都是他们履行辩护职责的关键途径和法定权益。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如果律师本人违反了相关的会见规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那么他/她同样会受到相应的限制,无法进行会见。
在刑事诉讼中,以下情况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犯罪持续进行时,追诉时效自实施完毕之日计算;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部门立案侦查或法院受理案件后,嫌疑人规避调查或审判的;受害人在追诉期内控告,经核实应立案而未立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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