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共同债务在离婚之后,作为债权人有权向离婚后的原配偶双方同时主张行使其债权请求权。然而,若在离婚之时,夫妻双方就债务的承担达成了明确的约定,那么这一约定通常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而无法对抗债权人。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离婚时,夫妻双方对于共同债务应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当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财产已被分割为各人所有时,则由双方协商确定如何进行债务清偿;如协商无果,则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决。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若其中一方已经全额偿还了全部债务,则可依据离婚协议或法院的裁判文书向另一方追索相应的款项。因此,无论是作为债权人还是债务承担方,都应该及时采取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离婚后,债权人可向双方主张债权。若离婚时双方约定债务承担,该约定仅约束双方,不对抗债权人。据《民法典》,夫妻对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财产不足清偿时,双方协商或法院裁决。一方全额偿还后,可依据协议或裁判文书向另一方追索。债权人及债务承担方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保护权益。
二、夫妻间的共同财产有什么内容
在已婚夫妇任一方仍在居住期间所获取的任何财产,皆应被视为该对夫妇的共同财产,以下分别列举:
(第一项)包括他们的薪资、奖金及其他形式的劳务报酬;
(第二项)涉及到生产、经营活动和投资的收益;
(第三项)是指知识产权带来的收益;
(第四项)则涵盖了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但需注意的是,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规定仅归属于某一方,那么这部分财产将不被视为共同财产;
(第五项)是指一方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投资而获得的收益;
(第六项)包括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以及住房公积金;
(第七项)则是指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以及破产安置补偿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三、夫妻间的共同财产怎么判
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应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进行,通常而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以下各类财产,均属于夫妻共有的范畴:包括工资、奖金以及劳务报酬在内的各种收入;生产、经营及投资活动所产生的收益;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但需注意,若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规定仅归属于某一方的财产则不在此列);以及其他依法应属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在涉及到离婚事宜时,关于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原则上应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达成共识,则将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实际状况,并兼顾保护子女、女性以及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来作出裁决。在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将会全面考虑财产的来源、性质、双方的贡献度以及婚姻持续时间等多方面因素。举例来说,如果有一方故意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其份额可能会被相应地减少甚至完全剥夺。
夫妻离婚后,债权人可向双方主张债权。若离婚时双方约定债务承担,该约定仅约束双方,不对抗债权人。据《民法典》,夫妻对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财产不足清偿时,双方协商或法院裁决。一方全额偿还后,可依据协议或裁判文书向另一方追索。债权人及债务承担方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保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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