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之后的立案与审理程序,其具体时限并未有一个固定的准则。在一般状况下,公安机关如果对某个被拘留者判定为需要进行逮捕,那么他们应该在拘留期结束前的三天之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这个申请的提交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一天到四天不等。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来说,他们的审查批准申请的提交时间则可以延长至三十天。而人民检察院方面,他们应该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审查批准逮捕书后的七天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拘后立案审理时限不固定。通常,公安对需逮捕的拘留者,应在拘留期满前3天向检察院申请批捕,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至4天。对于重大嫌疑人,可延至30天。检察院收到申请后7天内应决定是否批捕。
二、刑事拘留需要经过检察机关吗
在法律程序中,刑事拘留并不必经过检察机关这一环节。
然而,如若仅是为了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那么公安机关无须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
但当需要对该嫌疑人进行逮捕时,其相关资料便需递交给检察机关加以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刑事拘留需要什么条件
刑事拘留作为一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其适用需满足特定的条件和标准。具体而言,需要满足如下七个要素:
1.实施者正在筹备犯罪活动、正在实施犯罪行为或在犯罪行为完成后及时被警方侦破并进行了追捕;
2.案件的受害者或案发时在场目击证人明确指出涉嫌犯罪的人员为实施者;
3.在实施者的居所或工作场所内发现与犯罪相关的证据;
4.实施者在犯罪行为发生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在逃亡过程中;
5.实施者存在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的可能性;
6.实施者未透露真实姓名、居住地址等个人信息,身份无法确定;
7.实施者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
刑拘后立案审理时限不固定。通常,公安对需逮捕的拘留者,应在拘留期满前3天向检察院申请批捕,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至4天。对于重大嫌疑人,可延至30天。检察院收到申请后7天内应决定是否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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