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要钱不
是否需要缴付担保金以取得取保候审,主要是基于所采用的保证方式而定。在取保候审的实施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存在着保证人保证及保证金保证这两种不同的保证形式。若采用保证金保证,则必须交纳相应的款项。保证金的具体金额将依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对社会造成的潜在危害程度以及被取保候审人员的经济状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性的考量与确定。通常情况下,采用保证金保证方式的,其保证金起始额度设定为人民币一千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保证金数额的确定及缴纳】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取保候审是否需缴担保金取决于保证方式,分为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采用保证金保证时,需缴纳一定金额,其数额考虑案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取保人经济状况。通常,保证金起点为人民币一千元。
二、取保候审时间到案件是不是自动撤销
若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期满后,并不会导致其涉嫌的案件自然被撤回。
实际情况下,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际,应由相关执法机构即决定机关作出关于解除该项强制措施或是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且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执行机关。
然而,对于案件是否会继续进行刑事诉讼程序这一问题,则需要由公安机关、检察院以及法院等司法机关依据案件的证据收集情况、事实认定结果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和判断。
因此,取保候审的期限与案件是否被撤销之间并无直接关联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三、取保候审的担保金多少
关于取保候审之保证金数额的设定,须由决策机构依据罪犯或被告涉及事件的性质深浅、情节严重程度、对社会的潜在危害性以及可能判处的刑期长短和自身经济能力等多个因素进行全面权衡和考量后予以最终确定。值得指出的是,并无一个固定的数值可以作为套用。通常来说,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起始金额定为1000元。然而,对于经济犯罪、侵犯私有财产犯罪或其他可能导致财产损失的罪行,保证金数额可能需要参照涉案总金额或实际财产损失数额的一到三倍予以计算。在此过程中,决策机构还将充分考虑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一旦事件得到妥善解决,若被取保候审者未曾违反相关规范,那么他们有权依法申请领取此前缴纳的保证金。
取保候审是否需缴担保金取决于保证方式,分为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采用保证金保证时,需缴纳一定金额,其数额考虑案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取保人经济状况。通常,保证金起点为人民币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