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是由什么机关批准
取保候审的审批机关因案件所处阶段而异。在调查阶段,审批权通常归属于公安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审批权则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当案件步入庭审环节时,审批权落入人民法院手中。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旨在确保刑事诉讼流程顺畅进行,并充分关照到涉嫌犯罪者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确保被取保候审人在这一时期内遵守相应法律法规,他们需要提供担保人或是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的审批机关随案件进展而变化。调查阶段由公安机关审批,审查起诉阶段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庭审阶段则由人民法院决定。这一措施旨在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同时保护涉嫌犯罪者或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被取保候审者需提供担保或缴纳保证金,以确保其在候审期间遵守法律。
二、取保候审后是否可以变更为刑事拘留
很抱歉,在您获得了取保候审这一保护措施之后,若法庭认为其所犯之罪行极为严重,则可能会将强制措施调整为逮捕。
法院针对有明确证据显示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会面临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情况下,若仅采用取保候审难以有效防止出现以下五种社会危险性,应依法实施逮捕:
第一,嫌疑犯有可能实施新的犯罪行为;
第二,该人具有破坏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可能性,并付诸实际行动;
第三,该人有可能销毁、篡改证据,干扰证人如实作证,甚至协同其他罪犯进行串供等活动;
第四,该人具有对被害者、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报复行为的可能性;
第五,该人表现出试图自杀或逃离的意图。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三、取保候审后能拿回手机吗
取保候审期间能否取回手机,尚须依据特定情形作出判断。若所持手机纯属私人通讯工具且与事例毫无联系,通常皆可申请予以归还。然而,如该手机被公权力机关视为涉案之关键证据,或是其中所储存之数据资料对于事例的调查及审判具有重大影响,则在事例处理过程中,手机可能无法被取回。此种情况的决定权在于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对手机性质的评估。被取保候审者或其亲属可向负责事例的公权力机构提交书面请求,对手机的使用目的与必需性做出详细阐述,由办案机关根据事例实际情况进行裁决。若决定不将手机归还给当事人,应开具相应的法律文书并详尽解释理由。
取保候审的审批机关随案件进展而变化。调查阶段由公安机关审批,审查起诉阶段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庭审阶段则由人民法院决定。这一措施旨在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同时保护涉嫌犯罪者或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被取保候审者需提供担保或缴纳保证金,以确保其在候审期间遵守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