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是由哪个机关批准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的取保候审申请通常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进行审批和核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这三者均拥有依据各自审理的案件之特殊情况与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的法定程序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保证金交纳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交付问题,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求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时,必须要遵循以能束缚住被取保候审者进而确保其不会干扰或是逃避刑事司法程序的原则。其次,要求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时,必须经过严格审查之后,再上报县级及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进行审批。另外,如果要求犯罪嫌疑人交纳较高的保证金数额,则需要由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批示同意。同时,收取的保证金应该是一笔一清的款项,且必须在公安机关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之时一次性支付完毕。再者,保证金由犯罪嫌疑人本人、其亲属或法定代理人以及被授权单位都可以向公安机关指派的特定银行专户缴付(注:这是缴纳保证金最为常用的方式)。最后,当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时,还需向他们详细解释必须遵循的刑事诉讼法规则以及若违反相关法律将会面临的严重后果,这在《取保候审决定书》上会有相关说明和标注。如若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了《刑事诉讼法》中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那么公安机关将依据他的违法行为程度,来决定扣除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同时也会依据不同情况发出书面警告,请求其写下悔过书、要求补交余下的保证金、寻找担保人或变更为监视居住、提交给检察院申请逮捕等等。《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三、取保候审需要家属去签字吗
取保候审的相关事宜是否必须经过家属签字认证,须视具体的实际状况予以确定。通常而言,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具备行为能力并且能够清晰表达自身意愿,那么他们自主签署相关文件便可达到要求。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境下,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状况导致无法进行正常的表达或签署过程时,可能就需要家属进行签字认证。亲属的签字往往被视为一种至关重要的告知措施及确认步骤,用于确保家人对取保候审的相关政策以及责任义务有充分的了解。在此,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取保候审的最终决策乃是依据司法部门的严格规定依法做出的,只有当申请者满足了法律所规定的所有条件后,方可获得批准。诸如可能受到管制、拘役乃至独自适用附加型刑法惩罚;或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通过实施取保候审不会产生引发社会危害后果等情形,均属于可以考虑实施取保候审的范畴。
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申请由公安、检察院及法院审批。三者依据案件特殊性与法律法规,独立判断是否对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确保程序合法,灵活应对不同案情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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