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这一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临时性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理应由公安机关予以贯彻落实。在公安机关展开调查的过程中,倘若遇到了现行犯或者重大涉嫌犯罪分子的特殊情况,一旦符合了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情形,便会依法对其采取刑事拘留这样一种强制性的法律手段。
至于有期徒刑这类长期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刑罚,其最终的执行场所通常是监狱或其他专门的执行机构。
然而,对于那些被判处在较短时间内服刑的罪犯,或者存在着某些特殊情况的罪犯,他们也有可能在看守所或者其他法律明文规定的执行场所接受刑罚的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刑事拘留是限制自由的临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若调查中遇到重大犯罪嫌疑人,且符合法律条件,将采取此措施。长期监禁的罪犯通常在监狱服刑,而短期刑或特殊情况下,罪犯可能在看守所等场所服刑。
二、刑事拘留不构成犯罪如何处理
公安机关需立即将被羁押者予以释放。
当接收到人民检察院拒绝批捕的书面通知后,公安机关必须立即执行这一决定,对被拘捕的人员进行释放。
若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某位被拘留人士采取逮捕措施时,他们应在拘留期限内的第三天起算,向上报请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和批准。
而人民检察院则应在接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刑事拘留不追究责任怎么办
在刑事事例中,嫌疑人在被刑事拘留之后如未被追究相应责任,大致会涉及以下两种常见情况:首先,可能因为证据不足以支持定罪的事实,达不到法庭认定犯罪成立所需的标准;其次,若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且所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小,司法机关可能不将之视为犯罪行为。针对第一类证据不足的情况,侦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撤销对当事人的刑事拘留强制措施。而在判断事例情节轻微、无法确定为犯罪的情况下,同样需要依法终止刑事诉讼程序。在这种情况下,被拘留者的人身自由应该恢复正常,如果其在此期间的合法权益遭受了侵犯,例如拘留期限超过法定时限等,可以依法向国家提出赔偿请求。与此同时,相关执法部门应当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升办案质量以及执法水平,以确保法律得以准确地执行。
刑事拘留是限制自由的临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若调查中遇到重大犯罪嫌疑人,且符合法律条件,将采取此措施。长期监禁的罪犯通常在监狱服刑,而短期刑或特殊情况下,罪犯可能在看守所等场所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