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举证要求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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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危险驾驶罪的举证要求比较严格,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有确凿的醉驾证据,比如血醇检测超标。其次,要有危险驾驶行为的证据,比如超速、频繁变道等,需要有目击证人、监控视频等辅助证明。最后,如果涉及校车或旅客运输的违法,比如超员或超速,乘客证言、运营记录和监控资料等都可以作为有效证据。这些证据共同构成了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律认定。
危险驾驶罪举证要求标准是什么

一、危险驾驶罪举证要求标准是什么

危险驾驶罪的举证要求,其衡量标准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首先,必须有确凿证据证实行为人为醉酒驾驶,例如通过进行血液酒精含量的检测,所得结果需满足或超越法定的基准线;

其次,关于追逐竞技的证据则通常由证人证词、监控录影等多维度的材料共同支撑,以证明诸如超速行驶、频繁变更车道以及相互追赶等威胁公共安全的危险驾驶行为;

最后,如涉及到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的违法行为,即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人数限制,或是严重超过行驶规定的最高速度,则依据相关乘车人员的证言、运营记录以及监控视频等都可作为有力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危险驾驶罪举证要求严格,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确凿的醉驾证据,如血醇检测超标;二是危险驾驶行为,如超速、频繁变道等,需有目击证人、监控视频辅助证明;三是涉及校车或旅客运输的违法,如超员或超速,乘客证言、运营记录和监控资料均为有效证据。这些证据共同构成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律认定。

二、危险驾驶罪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在实践当中,因危险驾驶罪提起的刑事案件中并不存在常规意义上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环节。

这是因为,相较于其他类型犯罪,危险驾驶行为主要对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构成潜在威胁,通常并未直接引发人身和财产方面的实质性损害,因此我们无法从民事角度出发提出相应赔偿诉求。

然而,若在危险驾驶过程中,不幸导致了国家财产或他人人身财产权益遭受严重损害,那么受害方则有权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被告人追索相关赔偿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危险驾驶罪的罪犯罪类型有哪些

关于危险驾驶罪,其涵盖的犯罪类型主要有如下几类:首先是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具体表现为车辆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不得低于或等于每百毫升80毫克的驾车行为;其次则是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即在道路上以高速、超速的方式行驶,任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地进行并线操作,以及在极短的时间内接近前方车辆使驾驶行为具有高度风险;再次,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的行为,如若严重超过额定荷载乘员搭载乘客或超速运行,也会被归责于危险驾驶范畴;此外,若行为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运输危险化学品从而对公共安全构成潜在威胁,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犯罪行为的判断和认定,需要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行为方式及其可能带来的危害后果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衡量。

危险驾驶罪举证要求严格,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确凿的醉驾证据,如血醇检测超标;二是危险驾驶行为,如超速、频繁变道等,需有目击证人、监控视频辅助证明;三是涉及校车或旅客运输的违法,如超员或超速,乘客证言、运营记录和监控资料均为有效证据。这些证据共同构成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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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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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请问危险驾驶罪上诉状怎么写?有这方面资料的朋友能给范本参考一下吗?求帮忙,谢谢谢谢
[律师回复] 原公诉机关陕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
陕县人民法院审理陕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4年7月3日作出(2014)陕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张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3年8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豫MWA389五羊本田125型两轮摩托车,沿陕县西站胜利路自南向北行驶至与兴隆路交汇丁字路口处,与刘某某驾驶的沿兴隆路自东向西左转弯的豫MM8205哈飞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血醇检验鉴定,事故发生时,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2.46mg/100ml,属醉酒驾驶。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张世某、张某珊的证言;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协议书等;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血醇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原判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在事故发生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张某某对原判认定事实无异议,但提出其认罪悔罪,未给他人造成伤害,一审量刑过重,上诉人符合缓刑条件,请求二审对上诉人从轻判处,并宣告缓刑。
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一致,且经过一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上诉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张某某称一审量刑重、请求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上诉理由,经查,案发时张某某驾驶的是二轮摩托车,虽系酒后驾驶,但除造成本人重伤昏迷,脑干损伤、颅骨骨折、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血肿等住院治疗二月有余外,未造成其他人员身体伤害和其他实际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小。且上诉人张某某与事故的另一方刘某某案发后达成协议,刘某某赔偿张某某人民币45000元(已支付)。张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认罪、悔罪。综合考虑该案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对其可从轻处罚,其提出一审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应予采纳,但要求判处缓刑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车辆,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但量刑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陕县人民法院(2014)陕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对张某某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陕县人民法院(2014)陕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对张某某的量刑部分;
三、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日起至2014年8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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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长? 周正茂
????????????????????? 代理审判员? 王建光
????????????????????? 代理审判员? 吕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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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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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举例如何处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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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什么是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如何量刑?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危险驾驶罪的定罪:
1、根据《刑法修正案八》
第二十二条、《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八、将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
第三项、
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危险驾驶罪的量刑: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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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是危险犯吗?
危险驾驶罪根据刑法条文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是对具体行为作出的规定,并未要求其造成严重后果,因而是抽象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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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什么是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有哪些,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
[律师回复]
一、怎么认定危险驾驶罪
1、客体要件《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拟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显然,此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危险驾驶的行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危险,即对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
2、客观要件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因此构成此罪要求在客观行为方面,要同时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

1)行为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这里法律条文采用列举的方式,仅将醉酒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入罪。

2)空间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要在道路上进行。“道路”与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范围相一致,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即凡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都可以称之为道路。

3)对象条件:驾驶的是机动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大型汽车、小型汽车、专用汽车、特种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等机动车辆。

4)情节条件:情节恶劣。法律对于“情节恶劣”没有作具体的规定,但依照立法的本意,在闹市区、在高速公路上等醉驾或追逐竞驶,或车上载有多人等情形可以视为情节恶劣。注意:这里的“情节恶劣”不包括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
3、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实践中主要是机动车驾驶员。
4、主观要件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
二、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要想知道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就必须分清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处:三个罪名既然都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处就是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间的区别。其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主观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2、在行为方式上不同。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不应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
3、在是否要求出现危害结果上不同。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情节犯,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且情节恶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交通肇事罪为结果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危险犯。
4、量刑上不同。比照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是一种较轻的犯罪,因为毕竟没有发生危害后果,而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都要求造成严重的后果,由此带来量刑上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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