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累计数量的计算方式是什么
如何计算危险驾驶罪的累积数量问题,需要综合评估的因素较多。基本上可以理解为,若涉案人员屡次被检测出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则累积次数应依实际被成功查处的次数来计算。例如,某位当事人在同一年份内曾两次因醉驾遭到公安机关的查处,则在其犯罪记录中,累计次数就被认定为两次。当然,如果其涉嫌实施了诸如追逐竞驶或者极为严重的超载行驶等其他类型的危险驾驶行为,同样应当将其实际发生并经确凿无疑的检测次数计入累计数量。在法律实践过程中,累积数量对于给定罪犯判决的轻重程度产生影响。累积出现的次数越多,通常情况下都代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具有更大的主观恶意,对于社会整体产生的负面影响也相应会增加,因此其可能面临更为严厉的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危险驾驶罪累积次数按实际查处次数计算,如一年内两次醉驾,累计次数为两次。其他危险驾驶行为也计入累积量。累积次数影响判决severity,次数越多,刑罚可能越重。
二、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怎么去理解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危险驾驶案中的“道路”之界定,已经逐渐发展成为一项极为关键的客观要素。
在相关法律条文中,我们可以发现危险驾驶行为被明确限定于“道路”这样一个特定的空间领域之内,这其中所要保护的不仅仅是那些在某些突发事件中受到伤害的个体,更重要的是保障广大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以及重大的公共和私人财产不受损失。
总而言之,在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解释中,对于“道路”的理解应该采取较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也就是说,“道路”的范畴必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相一致;
同时,我们还需要特别关注驾驶行为发生地点是否具备“公共性”特征(即是否允许社会车辆通行),只要该地点符合“公共性”要求,便应当被视为“道路”进行认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危险驾驶罪民事责任追究的方式
对于危险驾驶罪的民事责任追究,主要采取如下几种方式:首先,当危险驾驶行为引发了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受害者有权依据相关法规,请求侵权方对其进行赔偿。具体来说,需支付的赔偿费用包括医疗费用、护理费用、误工费用以及可能呈现出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等等。其次,按照惯例,在交强险的规范范围之内,保险公司通常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亦可在完成赔偿事项之后,依法行使向侵权方追偿的权利。除此之外,若危险驾驶行为被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那么多个侵权方将根据各自的过失程度及行为对损害结果产生的原因力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审判阶段,法庭会依据各项相关指标,如过错程度与损害后果,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以确认民事赔偿责任。
危险驾驶罪累积次数按实际查处次数计算,如一年内两次醉驾,累计次数为两次。其他危险驾驶行为也计入累积量。累积次数影响判决severity,次数越多,刑罚可能越重。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