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本人物品是否归还
在涉及到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取保候审环节时,对于当事人被依法查封或扣押的与案件实质无关的个人财物,理论上通常应予以退还。
然而,若此部分财物可能与案情发展及调查审理过程具有潜在联系,则警方或其他行政执法机构有权在案件终结之后对其进行相应处理。在此过程中值得关注的是,关于返还此类财物的实际操作,以及返还的具体时间和方式等问题,均将受到案件的具体性质及其复杂程度,乃至维系法律秩序的维护者之执法程序的密切制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在刑事诉讼取保候审中,无关个人财物通常应退还。但若与案情相关,执法机关可在案件结束后处理。财物返还的具体操作、时间与方式,受案件性质、复杂度及法律秩序维护需要的影响。
二、取保候审本人签字吗
关于取保候审的相关事宜,必须由当事人亲自签署同意书。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犯罪嫌疑者可能会被判定为受到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处罚;
其次是审判后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通过取保候审方式不会引发社会公共安全危机;
第三个条件是,如果涉及到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完全自理,或者属于孕妇,又或者正处于哺乳期,通过取保候审也无法避免对其造成的社会危害等情况,同样可以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本人没去签字怎么办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并没有亲自签署取保候审书面文书,那么有可能对整个取保候审程序的进展产生阻碍。实际上,按照法律法规,被取保候审人必须要签署确认自己已经了解并且愿意遵守相关规定的书面文书。若由于某些特殊原因,当事人未能及时签署这份文书,他们应当立即向负责事件办理的司法机构作出解释,同时补充签署相关文件。然而,如果当事人故意拒绝签署,那么司法机构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例如延长羁押期限或者重新评估是否有必要继续实行取保候审。因此,对于这种情况,当事人应该尽快与司法机构取得联系,详细阐述未签署文书的具体原因,积极寻求妥善的解决方案,从而保证取保候审程序能够顺利进行,同时也能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刑事诉讼取保候审中,无关个人财物通常应退还。但若与案情相关,执法机关可在案件结束后处理。财物返还的具体操作、时间与方式,受案件性质、复杂度及法律秩序维护需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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