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后怎么探望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拘留期内,通常不允许近亲人士探访。这种拘留措施主要适用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针对直接受案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若出现法定的紧急情形,便可暂时剥夺现行的罪犯或重大嫌疑人员的人身自由。在这个阶段,由于案件仍然处于侦查行程之中,为了确保侦查工作的顺利推进,以及保证案件能得到公平、客观的处理,所以通常情况下并不允许家属探视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然而,犯罪嫌疑人有权利委托律师作为自己的辩护人。当律师接收到委托之后,他们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会面,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和案件信息的获取等方面的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委托辩护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委托辩护的形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的告知义务】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在刑诉拘留期间,通常禁止家属探访。拘留由公安或检察院在紧急情况下实施,旨在侦查重大案件。为保障侦查公正,家属探访受限。但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律师可提供法律援助和案件信息。
二、被刑事拘留或者被逮捕算在服刑期间吗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被关押在监狱中的这段时间并不算作正常的服刑期限里头;
一方面是因为在这期间内,罪犯仅是身负犯罪嫌疑而已,是否真正构成犯罪仍需经由法院裁定方能得以确认;
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即使在这期间因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了刑事拘留或逮捕等措施,罪犯真正意义上的服刑期限仍然取决于其最后所背叛被判定的法律制裁。
其次关于管制刑的服刑期限,应自判决宣告次日起开始计算;
而对于在判决执行前已进行羁押的行为,则应对每一日的羁押情况予以相应的刑期折抵——即每日的羁押将视为当于未来两天的刑期予以扣减。
与此同时,拘役刑的服刑期限一样以“判决执行”为起点,并需要在每执行一日前将先前羁押的时间换算,每一日的羁押将视同于未来一天的刑期予以扣除。
至于最具代表性的有期徒刑刑种,同样是从判决执行日起计算刑期。
同样,刑期中每一日的羁押也会被视为同等于接下来一日的刑期进行扣除。
但是在此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针对无期徒刑和死刑犯来说,他们即便在之后成功减刑改为有期徒刑,也都不会涉及到刑期折抵的问题。
《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三、刑事拘留后多久判决
刑事拘留仅为一项必要强制性措施,并非判决之必须前置过程。在通常情况下,自实行刑事拘留直至正式做出判决,期间的时间跨度并不具备固定性特征。事件将会历经公安机关的深入调查、检察院的严谨审查起诉以及法院的公正审判等多个环节。在调查阶段,通常情况下不会超过两个月的期限,然而对于案情较为复杂的事件则可能予以相应的延期处理。检察院对于起诉期限的规定为一般为一个月,如遇重大或复杂事件则可以申请延长半个月的期限。至于法院审判阶段,一般情况下会在两个月之内进行宣判,最晚不得超过三个月。但是在特殊情况下,经过上级法院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判期限。总的来说,最终的审判期限将受到事件复杂程度、证据收集状况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在刑诉拘留期间,通常禁止家属探访。拘留由公安或检察院在紧急情况下实施,旨在侦查重大案件。为保障侦查公正,家属探访受限。但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律师可提供法律援助和案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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