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信用卡诈骗罪且涉案金额高达人民币13万元的案件而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已经符合了“数额巨大”的条件。
根据一般的审判规则,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着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要承担起五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处罚。
然而,实际的判决结果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例如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重程度、是否有自首或者立功行为、以及是否积极主动地退还赃款等等。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展现出良好的认罪态度,积极地退还赃款并且获得受害者的谅解,那么他们在量刑方面或许可以得到适当的减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信用卡诈骗案涉案金额达13万,已构成“数额巨大”。嫌疑人或面临5至10年有期徒刑及5至50万元罚金。实际判决受犯罪情节、自首、退款等因素影响,良好认罪态度可能减轻刑罚。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吗
关于信用卡诈骗罪是否可由单位构成这一问题,答案无疑是否定的。
信用卡诈骗罪这一犯罪概念是指犯罪嫌疑人为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无视信用卡相关的管理办法和规定,滥用信用卡资源进行各类欺诈活动,并通过这种方式取得了较大比例的财务所得。
对于涉案金额较大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要对其罚款,罚款金额跨度在二万元到二十万元之间。
实际上,需要注意的是,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素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该罪侵犯的客体范围是公共货币的所有权;
其次,诈骗罪的实施过程中常常涉及运用欺骗手段,有意制造虚假信息或掩盖真实情况,以此来从他人手中获取数额较大的现金;
再次,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等机构都可能成为诈骗罪的主体;
最后,诈骗罪在主观层面上的表现通常带有明显的故意性色彩。
就诈骗罪的立案起点而言,若收入金额超过3000元即属于犯罪行为,之后经调查后将被认定为数额较大,犯罪嫌疑人会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是管制各种刑事处罚,还会面临罚没个人财产的可能性;
若是犯罪行为更为恶劣且金额巨大,犯罪嫌疑人将面对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同样将受到罚款的惩罚;
而对于情节极端严重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甚至会遭遇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判,甚至会被没收全部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信用卡诈骗的立案条件有哪些规定要求
信用卡诈骗事件的立案所依据的主要条件如下列几方面:非法持有或者使用已经伪造或非法获取的信用卡及身份证明文件而获得的信用卡;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已被宣布作废的信用卡;侵犯他人信用卡权益以获取他人合法财产;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且无合理还款能力的过度透支行为。在此之中,所谓的“恶意透支”,是指行为人以非法攫取他人财产所有权为其犯罪目的,超越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信用卡使用额度或期限,且在发卡银行对其进行两次有效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偿还的行为。关于涉案金额的界定,通常情况下,若实施信用卡诈骗活动的涉案金额介于人民币五千元至五万元之间,应视为“数额较大”;若涉案金额在人民币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则应视为“数额巨大”;若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则应视为“数额特别巨大”。然而,具体的立案标准可能会因为不同地区的司法实践和法律规定而存在差异。
信用卡诈骗案涉案金额达13万,已构成“数额巨大”。嫌疑人或面临5至10年有期徒刑及5至50万元罚金。实际判决受犯罪情节、自首、退款等因素影响,良好认罪态度可能减轻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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