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涉及到从犯的认定问题。所谓的集资诈骗罪的从犯,即是指在整个集资诈骗犯罪过程中,发挥着次要或协助性作用的犯罪者。与主犯相比,他们在共同犯罪中所扮演的角色较为次要,主观恶意程度相对较低。因此,对于这些从犯,我们应该给予适当的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刑罚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集资诈骗罪中,从犯系指在诈骗活动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犯罪人,其角色较主犯次要,主观恶性较低。针对此类从犯,法律应秉持宽严相济原则,视情节轻重给予从轻、减轻处罚乃至免除刑罚,以体现司法公正与人文关怀。
二、集资诈骗罪开庭时本人是否可以不去
涉案类型为公共诉讼案件的集资诈骗罪,在审理过程中必须要求犯罪嫌疑人亲自出席法庭。
所谓集资诈骗罪,是指某一主体以非法占有为主要目的,违背相关金融法律法规的基本规范,采用欺诈手段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严重扰乱我国金融市场稳定运行,对公众财产权造成侵害,致使他人财产损失达到一定程度的违法犯罪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涉及集资诈骗罪的立案管辖原则通常是以犯罪行为的发生地及犯罪结果的发生地为基础进行确定。其中,犯罪行为的发生地涵盖了犯罪行为的实施场所,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相关的各个地点;而犯罪结果的发生地则包括了犯罪对象遭受侵害的地区、犯罪所得实际获取的地方、违法所得的隐藏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等。通畅而言,这类事例通常由犯罪地的公安部门负责立案侦查。但若犯罪嫌疑人居住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拥有更合适的管辖权限的话,便可将该案交由犯罪嫌疑人居住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处理。在实践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管辖权方面的争议,此时通常会由上级公安部门进行指定管辖。
集资诈骗罪中,从犯系指在诈骗活动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犯罪人,其角色较主犯次要,主观恶性较低。针对此类从犯,法律应秉持宽严相济原则,视情节轻重给予从轻、减轻处罚乃至免除刑罚,以体现司法公正与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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